摘要:同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濫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和技術等手段,或者以商業祕密爲由規避、怠於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覈義務,或者報送信息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也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意見稿指出,網絡交易經營者出現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授意他人發佈不真實的利己評價,或者將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作不真實的對比、對其他經營者作不真實的不利評價等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行爲,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根據該意見稿,經營主體若出現36種情形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除了對食品藥品等領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懲戒力度外,還對網絡交易平臺相關行爲做出約束。

意見稿指出,網絡交易經營者出現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授意他人發佈不真實的利己評價,或者將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作不真實的對比、對其他經營者作不真實的不利評價等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行爲,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同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濫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和技術等手段,或者以商業祕密爲由規避、怠於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覈義務,或者報送信息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也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在失信懲戒方面,網絡交易經營者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責令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向社會公衆發出在線消費警示提示,不得爲其提供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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