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法院認爲由於小鳥公司隨車銷售的充電器存在質量缺陷,導致了涉案火災的發生,判處小鳥公司作爲充電器的銷售者應當對郭文某、劉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規定,法院判處電動車生產商速派奇公司、銷售商小於車行、總經銷商第三人宏速公司賠償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李某、袁某476370元,出租人譚某100816元。

這些法院判罰告訴你,電動車火災事故該誰擔責

近年來

電動車引發的火災事故頻發,產生的原因有多種。究竟誰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房東、車主、廠家還是經銷商?今天,就爲大家盤點四起典型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訴訟案件。

案例一:租客引發電動車火災,房東卻要賠錢坐牢

2017年11月20日凌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大港村一民房發生火災,造成兩人死亡。經湖州市消防支隊吳興區大隊認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爲放火、雷擊、外來火源、遺留火種。

這些法院判罰告訴你,電動車火災事故該誰擔責

2004年以來,被告人強某將位於吳興區織裏鎮大港村強家兜9號的房屋出租給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分局高新園區派出所對被告人強某的出租房多次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發現該處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問題,並於2017年11月15日向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立即拆除私拉的電線板,租房內充電的電瓶車一律停到租房外面。被告人強某予以簽收,但事後未按要求整改。

法院認爲

被告人胡某因過失引發火災,情節較輕,其行爲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強某作爲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火災發生後,經調解,胡某、強某賠償遇難人員家屬116.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電動自行車當事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房東強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

案例二:電動車起火致1人死亡,廠家、經銷商被判賠償近60萬!

2017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宿舍樓因李某、袁某電動自行車線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租住人張某死亡。

這些法院判罰告訴你,電動車火災事故該誰擔責

△網絡圖

經南昌市消防支隊認定,起火部位位於李某、袁某(夫妻關係)所屬停放於首層樓道的速派奇牌電動自行車中部,起火原因爲線路故障所致。

法院認爲

本案爲產品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現場被燒燬的電動車是被告速派奇公司生產,第三人宏速公司總經銷,小於車行銷售;涉案電動車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屬於有缺陷的產品;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不以存在合同關係爲前提;原告譚某作爲死者張某租住房屋的經營者將房屋對外出租營利,未能提供安全居住條件和安全保障;原告李某、袁某、譚某對損害發生雖負有責任,但並非重大過錯,不可以減輕產品責任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規定,法院判處電動車生產商速派奇公司、銷售商小於車行、總經銷商第三人宏速公司賠償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李某、袁某476370元,出租人譚某100816元。

案例三:私拉電線引發火災三輛車付之一炬,車主被罰款

2017年9月4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錦繡南園一層因宋某私拉“飛線”爲電動自行車充電致使電氣短路發生火災,火災事故造成現場2輛電動車當場燒燬,居民翁某一輛“大衆”牌轎車損壞,維修費用9500元。轎車在安盛保險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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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法院認爲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翁某的車輛損失系因宋某的損害行爲造成的,安盛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翁某賠償車損9500元,故安盛保險公司有權向侵權人宋某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法院判處宋某向代位求償的安盛保險賠償9500元。

案例四:電動車電瓶爆炸引火災奪走愛女命 父母向涉事公司索賠百萬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一出租屋因郭文某、劉某夫妻電動自行車充電致使電瓶電氣故障發生火災,造成其女郭秀某死亡。

經北京市朝陽區消防支隊認定,起火部位在臥室內牀鋪東側地面處,火災原因爲充電電瓶電氣故障所致。

這些法院判罰告訴你,電動車火災事故該誰擔責

△小娟父親郭先生展示被燒後的電動車電池。圖片來源京華時報

一審中,郭文某、劉某訴小鳥公司賠償各項損失。一審法院認爲由於小鳥公司隨車銷售的充電器存在質量缺陷,導致了涉案火災的發生,判處小鳥公司作爲充電器的銷售者應當對郭文某、劉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中,小鳥公司上訴請求改判超威公司以及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本身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爲,根據郭文某、劉某提交的電池原物,充電電瓶爲小鳥牌電動自行車電瓶,電瓶外殼有小鳥商標,電瓶內部由4塊鉛酸蓄電池連接組成,其中2塊電池外皮部分燒燬,另外2塊電池上發現“超威”標誌,故此可以認定涉案產品由小鳥公司、超威公司生產的產品共同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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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產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認定涉案產品存在缺陷。

法院認爲

郭文某、劉某的損失應該由小鳥公司、超威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僅判決小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院二審判處小鳥公司、超威公司對郭文某、劉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23523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近年來發生的電動車事故中我們可以總結髮現:

  • 電動車引發火災的主要原因是,電動車電瓶或線路老化,充電過程中故障自燃;原因是多方位的,但主要責任在於車主。


  • 電動車火災引發亡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車主違規充電(電動車停放在居民樓內或貼臨首層入口部位),火災煙氣封堵逃生通道,人員無法安全撤離,其主要責任還是在於車主。


  • 三合一場所,將電動車、電瓶在室內進行充電,故障自燃引發火災,大量有毒煙氣極速充滿整個房間,導致睡眠中的人中毒、進而喪失逃生機會。


  • 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電動車方便了人們的同時

也要注意到其潛在的危險

交通安全之外的安全也是不可忽視的

各位小夥伴們

你們的電動車又是怎麼充電的呢

有沒有做過這些危險的行爲呢?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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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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