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大雨天不听劝阻,驾驶汽车通过已积水较深的涵洞,发生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水的惨剧。其父母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城管局、青秀区城管局、青秀区政府、南宁城投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 44 万余元。青秀区法院一审驳回潘女士父母诉讼请求。日前,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开车过涵洞被淹 车内人员溺亡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6 时,南宁市建政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区防汛工作安排,组织市政协管员到南宁市葛村路段进行巡查、值守。协管工作人员在葛村美食城往葛村路铁路桥涵洞方向靠近涵洞处,通过摆放锥桶等方式,警戒通过涵洞的行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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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晚 10 时许,天降大雨,潘女士驾驶一白色菲亚特牌小汽车搭载覃某欲通过已积水较深的涵洞驶往葛村路方向,在受到现场警戒人员的阻拦后,潘女士不听从劝阻,驾车径直驶入积水的涵洞,导致汽车被淹、车内人员溺水的事故。

  事发后,在场协管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经有关部门联合施救,于次日 10 时许,将已溺亡的潘女士、覃某二人从涵洞中打捞上来。

  车主父母起诉 4 家单位 索赔 44 万余元

  事后,潘女士父母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城管局、青秀区城管局、青秀区政府、南宁城投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的 70% 即 392772.1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潘女士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潘女士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该案经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二审驳回诉请 判车主自行担责

  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事发涵洞已于 2013 年 10 月底通车,排涝系统虽未移交青秀区政府,但其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对该涵洞进行管理,并应对内涝工作进行了布置。且事发当日,建政街道办根据青秀区政府的防内涝工作布置的要求,在下大雨前,已安排工作人员到事发路段进行巡视、值守,并针对事发涵洞易涝的特点,通过摆放锥桶、人员值守的方式进行警戒,其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事发当晚,驾驶人潘女士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明知下大雨且在夜晚行车的情况下,未能做到谨慎、注意安全驾驶,且在现场值守人员的阻拦下,不服从指挥,仍冒险驶入涵洞,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发后,现场值守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救,有关部门亦迅速组织救援,也已尽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综上,管理人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及救助义务,无需对潘女士的溺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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