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大雨天不聽勸阻,駕駛汽車通過已積水較深的涵洞,發生汽車被淹、車內人員溺水的慘劇。其父母一紙訴狀,將南寧市城管局、青秀區城管局、青秀區政府、南寧城投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 44 萬餘元。青秀區法院一審駁回潘女士父母訴訟請求。日前,該案在南寧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開車過涵洞被淹 車內人員溺亡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6 時,南寧市建政街道辦事處根據城區防汛工作安排,組織市政協管員到南寧市葛村路段進行巡查、值守。協管工作人員在葛村美食城往葛村路鐵路橋涵洞方向靠近涵洞處,通過擺放錐桶等方式,警戒通過涵洞的行人、車輛。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當日晚 10 時許,天降大雨,潘女士駕駛一白色菲亞特牌小汽車搭載覃某欲通過已積水較深的涵洞駛往葛村路方向,在受到現場警戒人員的阻攔後,潘女士不聽從勸阻,駕車徑直駛入積水的涵洞,導致汽車被淹、車內人員溺水的事故。

  事發後,在場協管人員積極施救並報警求助,經有關部門聯合施救,於次日 10 時許,將已溺亡的潘女士、覃某二人從涵洞中打撈上來。

  車主父母起訴 4 家單位 索賠 44 萬餘元

  事後,潘女士父母一紙訴狀,將南寧市城管局、青秀區城管局、青秀區政府、南寧城投公司起訴至青秀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總額的 70% 即 392772.1 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0 元。

  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潘女士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潘女士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日前,該案經南寧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二審駁回訴請 判車主自行擔責

  南寧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本案中,事發涵洞已於 2013 年 10 月底通車,排澇系統雖未移交青秀區政府,但其已於 2016 年 4 月 20 日對該涵洞進行管理,並應對內澇工作進行了佈置。且事發當日,建政街道辦根據青秀區政府的防內澇工作佈置的要求,在下大雨前,已安排工作人員到事發路段進行巡視、值守,並針對事發涵洞易澇的特點,通過擺放錐桶、人員值守的方式進行警戒,其已盡到了相應的管理義務。

  事發當晚,駕駛人潘女士作爲具有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明知下大雨且在夜晚行車的情況下,未能做到謹慎、注意安全駕駛,且在現場值守人員的阻攔下,不服從指揮,仍冒險駛入涵洞,這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事發後,現場值守人員積極施救並報警求救,有關部門亦迅速組織救援,也已盡了相應的救助義務。

  綜上,管理人已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及救助義務,無需對潘女士的溺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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