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文章中的图形是由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该软件不符合图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并不构成图形作品。投资于软件用户的回报可以用合理的方式表明他们对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有相关的兴趣,“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近年来,“人工智能写作小说”和“人工智能编写”并不少见。这些内容如何在法律上定位?这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就计算机软件情报产生的内容版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这是第一次对ai人工智能软件的自动生成内容及其所有权的属性作出司法回应。

[案件]

原告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称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表文章,并享有该条款的版权。 2018年9月10日,被告在该公司经营百家号号平台上发布该文章,删除了该文章的签名,介绍及其他部分,侵犯了原告传播信息的权利,签署了权利,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法院命令被告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不同意这一点。他认为所涉及的文章包含图形和文本内容,这些内容是由智能统计分析软件生成的,而不是通过创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该文章中的图形是由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该软件不符合图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并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的版权主张无效。但是,所涉及文章中的文本不是由ai人工智能的软件自动生成的。它具有原告思想和情感的原始表达,构成了文字作品。原告享有版权。

[说法]

ai人工智能的软件的自动“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有版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陆正新表示,在自动生成ai人工智能软件内容的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用户的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相关内容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他们都不应该是自动生成的ai人工智能软件内容的作者。内容不构成作品,也没有版权。

虽然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由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浓缩了软件开发人员(所有者)和软件用户的投资,并具有传播价值。它应该给计算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软件开发人员(所有者)可以收取软件使用费。投资于软件用户的回报可以用合理的方式表明他们对ai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有相关的兴趣,“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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