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水霖利用擔任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款項支付、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假釋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14.2781萬元。鑑於吳水霖有重大立功表現,退繳全部受賄所得,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一審宣判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一審宣判

7月11日下午,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正廳級)受賄案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水霖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吳水霖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水霖利用擔任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款項支付、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假釋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14.2781萬元。

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一審宣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水霖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吳水霖有重大立功表現,退繳全部受賄所得,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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