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控狀完整性要求撤控失敗· 地庭駁回賴彩雲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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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控狀完整性要求撤控失敗· 地庭駁回賴彩雲等申請


賴彩雲出庭聽審其在初步反對申請的判決。


地庭今日宣判駁回拿督斯里賴彩雲及另兩造挑戰控狀完整性的初步反對申請(Preliminary objection application)。

涉嫌非法推廣直銷計劃的滿星雲集團創辦人賴彩雲與另兩造,即該公司前董事王德福(譯音)及董事蔡玲梅(譯音)就控方有缺陷的控狀,沒有列出詳細的罪行,而向法庭提出修改或撤銷控狀的要求。

承審法官瑪妮拉在上週聆審起訴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鑑於沒有相關法令可參考的先例,因此決定參閱國會議案,擇定今日做出裁決。

瑪妮拉在庭上宣讀判詞時指出,根據她的研究發現,控狀不存在缺陷,加上案件還未開審,現階段不能過早裁定案件有缺陷。

她說,若審訊階段發現控狀有缺陷,控方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條文及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修改或撤銷控狀。

她在庭上也引述多宗案例,證明在審訊期間,案件被發現有缺陷時,法官有權判決被告無罪釋放。

訴方代表律師包括拿督蘇萊曼阿都拉、藍研綪、阿克瑪及法蒂瑪。

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藍研綪在庭外受詢時指出,訴方將針對這次的申請駁回和其當事人商討,考慮是否向高庭提出上訴。

其當事人王德福也於今日獲法庭批准暫時取回護照,以到國外新加坡出席活動。

來自貿消部的主控官阿蒂卡副檢察司,此前在庭上提出案件沒有缺陷的理由,因其控狀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52及153條文闡明的條件,即已告知被告犯罪時間、地點、罪行等,其他詳細資訊可在審訊階段,由證人供證時獲得。

不過,蘇萊曼阿都拉認爲,有關罪行是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控方必須清楚列明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以讓辯護律師做好抗辯的準備工作。

案件將於8月2日過堂。

牴觸直銷法範金字塔計劃法被控

3名被告因牴觸直銷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計劃法令第4(2)條文及27B條文,而於今年5月8日被貿消部提控上庭。

在直銷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計劃法令第4(2)條文下,一旦罪成可判處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若重犯,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在相同法令的27B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少過50萬令吉或最多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重犯則罰款不少過100萬令吉或最多10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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