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明確:2月1日起,嚴懲虛構支付結算,公轉私、套取現金,支票套現,另外開戶證正式取消,公轉私嚴查!財務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兩個重大消息,提醒各位兩件大事:

1、兩部門發出重磅文件通知:嚴懲虛構支付結算,公轉私、套取現金,支票套現。

2、中國人民銀行文件正式落實:開戶許可證取消,2019年2月25起開始實施。

3、今後增加對於個人銀行賬戶的管控,尤其是“公轉私”賬戶,以及超過限額的賬戶。

取消一個證!公轉私嚴查!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轉賬=違法!

“公轉私”嚴查了爲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瞭解釋。

兩部門發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取消一個證!公轉私嚴查!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轉賬=違法!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爲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爲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爲,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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