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赵红旗

公安部A级通缉令上的在逃文物犯罪嫌疑人韩万里,7月2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11月和今年6月,公安部以雷霆之势,先后三次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3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

“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公安部连发三道A级通缉令,力度之大,实为罕见,足见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的决心。”河南省一位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通缉令上的在逃人员大都来自文物大省。

1965年11月4日出生的韩万里,来自古都洛阳下辖的偃师市。偃师是名副其实的文物重地,境内现有二里头夏都斟𬩽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汉魏洛阳故城遗址、唐代帝陵唐恭陵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建国后最大的盗墓案——唐太子李弘墓被盗案,就发生在偃师市。

韩万里之所以被通缉,是涉嫌参与青海省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2018年3月28日,青海省都兰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后,公安机关对其展开了大量的侦查摸排、分析研判等工作,最终在河南发现其活动轨迹。7月24日凌晨,青海、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郑州将其抓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公安部第一批通缉的10人中,已有8人到案,在第二批通缉的10人中,有7人到案,在第三批通缉的10人中,已有9人到案。目前,仍有6人在逃。

被通缉人员均身负大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被公安部通缉的30名在逃人员,大都来自山西、河南、山东等文物大省。

在韩万里被抓获之前,与他同时被通缉的王建韬在浙江省天台县被抓获。王建韬是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人,因涉嫌参与盗掘古墓葬案,3月20日,被青海省都兰县公安局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进行上网追逃。公安机关最终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发现其活动轨迹。6月16日凌晨,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天台县丰泽路附近将其抓获。

在被公安部第三批通缉的10人中,就年龄而言,“80后”有3人,年龄最小的是1984年出生的范党辉,年龄最长者是1963年出生的吴光成,韩万里比其小两岁。

“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作案手段和犯罪工具不断升级,给文物保护工作和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诸多困难。被通缉的人员中,有不少是职业盗墓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他们当中,有的出资支持盗墓,有的进行技术指导,有的负责联络,有的自己打洞盗掘,分工细密,盗销文物链条完整。

“以往针对文物犯罪在逃人员只发过单个A级通缉令,一批通缉10人在全国尚属首次。”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连发通缉令是罕见的措施,其目的除了要把这些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抓回来,还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即公安机关对文物犯罪零容忍,不允许任何人盗掘文物。

邓海峰是第一批A级通缉令发出后第一个自首的在逃人员。

据其供述,他于2016年9月纠集、伙同他人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盗掘古墓葬,并出资1万元。

他的自首使得5个盗窃古墓葬团伙被捣毁,共有34名主要涉案成员,犯罪活动涉及湖南、江西、河南、四川、湖北、山东、安徽等省。

与邓海峰同日自首的刘建涛,是山东滕州“2·10”大韩村盗墓案在逃犯。2017年2月,他伙同他人多次在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挖古墓群,收缴春秋晚期文物229件,其中有国家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46件。

被通缉的李叶军、王建峰为陕西咸阳淳化“7·20”系列团伙盗掘西汉古墓葬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共追回被盗文物100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26件,二级文物72件,三级文物124件。

张凯平、呼旺旺、吴鹏鹏则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陕西澄城县“2016·11·25”特大盗掘古墓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6年11月,张凯平伙同他人在澄城县刘家洼多次盗掘古墓葬,呼旺旺和吴鹏鹏伙同他人多次在澄城县刘家洼盗掘春秋战国时期古墓葬。

2016年12月11日,陕西省澄城县公安局对呼旺旺、吴鹏鹏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2017年7月14日对张凯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

该案收缴文物40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12件,二级文物15件,三级文物62件,一般文物313件。

此后,陕西省公安机关对该3人开展了大量摸排、研判工作,并与3人的户籍地山西省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安排民警上门对3人的家属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敦促家属和亲朋好友规劝他们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安机关的全力缉捕和强大政策压力下,2017年11月15日,3人分别向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洪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盗墓团伙称为“工程师”的

职业盗墓人

在被公安部第二批通缉的10人中,吴铁聚名列首位,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17·8·4”河南新密盗掘战国贵族墓葬案的主犯之一,在多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负责购置盗墓工具、组织指挥盗墓并进行技术指导,系职业盗墓分子。

吴铁聚,1965年生,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人。据办案人员介绍说,他曾因密谋盗掘古墓葬而被打击处理过,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同案嫌犯称他对历史、文物、丧葬等方面的知识颇为了解,在盗墓团伙里被称为“工程师”。

吴铁聚所盗掘的战国贵族墓葬案是一座千年古墓。该古墓位于新密市大隗镇侯庄村。据史书记载,这里是东汉初年的朝廷重臣大司徒侯霸的老家。在侯庄村的田地里,经年矗立着一座方圆近千平方米的坟冢。

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侯庄村一名高姓村民早晨到自家田地里看新种下的果树,发现田地旁边的坟冢上有两个被挖开的大洞,遂向村干部报告。

新密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勘查发现,在坟冢的西边和北边,各有一个盗洞,西边的盗洞已经坍塌,北边的盗洞只挖了2米余深,还没有挖通墓室。

村民们说,这座坟冢所在的位置比较偏僻,如果不是农忙时节,很少会有人从这里经过。

新密市公安局安排民警对现场提取到的一些物证材料进行检测,并会同当地的文物保护部门,对已经挖开的盗洞进行了回填,并在坟冢的周围架起了一圈铁栅栏。10余天后,民警在等待物证检验结果时,侯庄村民报警称,坟冢北侧又有新土,铁栅栏也被破坏了。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坟冢已经被挖通了,盗墓贼很可能已经进入了主墓室。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立刻启动了对该墓葬的勘探和断代工作。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盗的古墓葬符合战国时期高级贵族墓葬特征,埋葬年代为战国时期。该古墓是公元23年(东汉建武十三年)关内侯侯霸的墓地。新密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由刑侦大队第四责任区中队主办,同时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2017年8月31日,河南省公安厅将该案确定为A级督办案件,9月5日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警方在进行现场勘验时,曾在盗洞附近发现了一些烟头和矿泉水瓶等物品。经鉴定,警方发现烟头上的唾液属于一名前科人员王某,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办案民警发现,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长期发布一些古董、艺术品的售卖信息,便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并称自己想买古董。王某跟假扮买主的民警商量好价钱后,就准备把货物寄出去,民警随即对其实施了抓捕。

王某归案后交代,2017年6月底,他被一个朋友叫到新密,当时一起参与挖墓的人还有七八个,但他都不认识。他供述说,他们在距离被盗墓葬不远的一家酒店居住过。民警赶到酒店查询,住宿人员只登记了一名姚姓人员的信息。

王某交代,酒店登记的姚某,正是给他们盗掘古墓提供资金支持和后勤服务的幕后老板。他只知道姚某是南方人,其他信息不清楚。

就在民警进行侦查中,获悉涉嫌盗墓的4个人再次入住该酒店。当天晚上,警方将4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其中就有姚某。姚某,1980年出生,湖南泸溪人。但据其供述,他只是负责居中联络,真正的出资人是陈某。陈某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以前从事过电子、证券等方面的生意,但因经营不善,欠下了一大笔外债,便转行从事古董买卖。他们发现盗古墓来钱快,密谋实施。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吴铁聚精通“业务”,以每天300元的酬劳把他请了过来,专门负责制订具体的盗掘方案,并现场指挥盗掘工作。

民警随即赶赴深圳,开始对嫌疑人陈某实施抓捕,将其抓获后,其供述称,因急于赚钱还债,才同意了姚某提出的盗墓想法,投入了超过20万元的“活动经费”,只盗得10余枚破碎的玉片。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之所以重新相聚,是想继续盗墓。

陈某落网之后,该案的主要嫌疑人仅剩下吴铁聚尚未归案。民警经研判分析,确定其藏身在河南新乡的一处村落里。2017年11月15日,民警在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王村将吴铁聚抓获。

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追缴被盗文物青铜器、玉器、瓷器、铜钱等涉案文物百余件,扣押涉案车辆2台、作案工具洛阳铲2把、探针2根等。

盗墓者大多生长在文物保护区

“生在苏杭,葬在北邙。”在河南省洛阳市北部、东部和东北部的低山丘陵地带,冢台林立、松柏郁郁、墓碑高耸、石刻成群,这里就是被誉为“东方金字塔”的邙山陵墓群。自古以来的民间此种说法,使盗墓者不惜以身试法。

如今的考古利器“洛阳铲”,就是为洛阳的盗墓者所发明,直接目的是为了盗墓。面对墓葬文物的诱惑,洛阳邙山一带盗墓者潜心琢磨盗墓技巧,其中的一些盗墓高手,是文物贩子眼中的香饽饽。

在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第三批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中,河南籍占7人,其中的范党辉、马卫国、房国利、韩万里均为洛阳人。

马卫国,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西村人,涉嫌多次组织人员在位于洛阳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隋唐东都城遗址和邙山陵墓群盗掘古墓葬。2017年8月17日,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

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发现马卫国潜逃至新乡市并藏匿于一小区内,办案民警随后赶赴新乡。但马卫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抓捕未果。2018年6月20日,民警发现马卫国从新乡市转移至沁阳市崇义镇一亲戚家,民警决定实施抓捕,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顺利将其抓获。

据办案民警介绍,邙山陵墓群包括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后唐等朝代的帝陵及其陪葬墓群。由于陵墓群保护区面积达756平方公里,地跨西工区、老城区、涧西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偃师市、孟津县7个县(市)区,涉及20多个乡镇360多个自然村,分布地域广,保护难度大,洛阳市专门通过立法手段进行强化保护,公安、建设、国土、文物等部门联合建立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商和信息沟通,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对盗墓行为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一些盗墓者见此,纷纷转向其他文物重地。

范党辉涉嫌伙同他人多次盗掘郑州新郑市新村镇铁岭村南侧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东周古墓葬群。2017年10月4日,新郑市公安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6月12日,他被公安部通缉的第二天,到家乡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彭婆派出所投案自首。

房国利涉嫌在河南省辉县市沙窑乡白庙村、禹州市鸠山镇邢家庄村、汝州市杨楼镇李楼村等地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018年2月28日,汝州市公安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6月13日,他到家乡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平等派出所投案自首。

韩万里则是在青海省都兰县涉嫌参与盗掘古墓葬案被通缉。

与马卫国等人一同被通缉的张恒、吴光成均来自文物重地安阳。

张恒涉嫌伙同他人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的重点保护区内,多次以挖地洞方式实施盗掘。2018年5月25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6月14日,其在家属的陪同下在安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吴光成涉嫌伙同他人多次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遗址核心保护区一带实施盗掘。2018年5月25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6月15日,其在安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受暴利驱使文物犯罪形势严峻

本刊记者注意到,陈士渠曾公开透露,文物价格不断上涨,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驱使,疯狂地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犯罪。近几年,全国涉文物犯罪每年立案数量都在2000起以上,一些职业盗墓犯罪团伙流窜各地盗掘古墓葬,盗墓犯罪团伙成员分工明确,通常是有人负责出资策划、有人负责选定盗掘哪些古墓葬、有人具体组织打洞盗掘,还有人则负责运输和销赃。

“哪个地方有古墓葬,犯罪团伙就会过去看看是不是有盗掘的条件,然后选择下手的机会。”陈士渠说,文物犯罪是一个整体的、全链条的犯罪,中间有许多不同的环节。涉案人员往往跨区域流窜作案,作案地点一般不固定。

文物犯罪的隐蔽性导致了此类犯罪普遍不容易被发现。有些古墓葬以前不为人所知,表面上看起来就是庄稼地或者是荒郊野外,被犯罪团伙发现并盗掘之后,还会做一些伪装,比如盗墓之后把洞口填起来,更加难以被察觉。

而且许多犯罪分子都是结伙流窜作案,随机选择不同的地区来实施盗掘,因此看护好古墓葬不被盗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除此之外,文物犯罪团伙也正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作案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有的会利用微光夜视仪、军用望远镜,还有的会利用爆破装置来盗掘古墓葬,能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完成盗掘,然后把里边的文物运走销赃。

“公安部对重大盗墓分子进行全国通缉,这么大力度来打击犯罪,在全国是首次。”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司长刘铭威曾坦言,从公安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文物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虽然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案件势头仍未完全得到遏制。

刘铭威说,整体来说,文物犯罪中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案件占了一半,这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其中甚至发生了一些暴力案件,例如有犯罪分子用迷药迷倒值班员,或者打伤看护人员。

在2017年9月22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说,现在文物犯罪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和更加隐秘的现实仍然存在。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会共同研究解决文物犯罪的突出问题,采取一些实际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会商机制等,加大对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而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公安部都采用挂牌督办、直接指挥的形式,加大打击力度。

“文物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因此打击文物犯罪、保障文物安全迫在眉睫。凡是参与文物犯罪的各个环节和链条的人员,公安机关都要依法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士渠公开表示,文物保护不仅需要打击犯罪,也需要主动预防,除了由公安机关会同文物部门加大对古墓葬、古遗址的安全防护力度之外,希望群众也能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文物犯罪线索。

对于保护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的建设,刘玉珠称,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不断巩固完善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的力度,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完善了文物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公安、司法机关在文物犯罪活动适用刑罚方面,操作性较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该解释明确,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其中,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文物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该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不少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打击文物犯罪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打击和整治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深化防范宣传教育,有效发动内部防范力量和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不断破解防范难题,最大限度遏制文物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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