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工程計價計量規範,總價合同價款除另有約定外不予調整
近日,住建部辦公廳發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
一、計價
1、工程總承包應採用總價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承包人複覈發包人的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不作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潤。
3、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發包人要求中不可變的數據和資料;對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試驗和檢驗標準;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覈實的數據和資料。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爲承擔任何風險意外所產生的費用。
二、投標報價
1、招標圖紙和項目清單有不一致,投標人應依據招標圖紙進行投標報價。
如項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節後“其他”項目中,有減少的,在項目清單對應位置填寫“零”。如內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據招標圖紙報價,將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說明。如項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標人應在原項目下填寫新的數量。如投標人的做法與項目清單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標人應在原做法下填寫新做法,並報價,但原內容不能刪除,對應價格位置應填寫“零”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2、項目清單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的項目,視爲此項目的費用己包含在其他項目單價和合價中。
三、合同價款調整
1、合同價款的約定: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以投標文件爲準。
文件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辦標函〔2018〕72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室):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推進工程總承包,我部組織起草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徵求意見,請於2018年12月31日前將意見函告我部標準定額司。徵求意見稿可登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徵求意見欄目檢索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具體內容請移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