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S是製造企業生產管理信息化的核心,能否成功實施和應用MES,是企業實現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等信息化建設目標的關鍵所在。

但是,對於信息化基礎相對薄弱的中國製造企業來說,MES的複雜性使得企業在進行MES選型和實施時面臨種種困惑。

MES項目的困惑,個個戳中痛點!

困惑一:成功VS失敗?

提起MES,最令CEO們舉棋不定的是:MES的應用價值在哪裏?

對企業決策者來說,與企業在生產設備或者銷售渠道等方面的投資相比,MES投資不是一筆小的投入,但是在生產設備上的投資或者銷售渠道等方面的投資都能以產量或者銷售量的提高作爲回報,然而MES所許諾的投資價值卻遲遲不能兌現。

那麼,MES究竟能爲企業帶來什麼?如何評價MES的成功與失敗呢?

MES的真正價值在於它解決了企業內不同角色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決策者需要掌控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信息,職能部門間需要掌握上下游的信息,通過信息的掌握,不同角色就能夠把握機會,作出決策,從而提高工廠車間的整體運作效率,降低運作成本。

例如,對於企業經營決策者來說,MES的價值在於掌握各個生產環節的實時信息,預測、監控和指導各個環節的經營和管理,有效進行企業的生產決策。對於企業生產管理者來說,MES的價值在於掌握生產狀態信息,預測、監控和指導生產工作,瞭解相關業務部門的業務信息,實現生產協同。對於企業業務人員來說,MES價值在於及時、快捷地記錄、整理和獲取生產信息,保證生產協同,實現按期交貨。

衡量MES實施成功與失敗的標準也就在於它能否實現MES的價值。分析MES實施失敗的案例,80%以上是由於“信息孤島”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主要表現MES應用模塊獨立運行。

因此,MES選型和實施過程中,應採取如下一些措施保障MES價值的實現,如:

1、進行生產流程優化,以流程管理保障生產流、信息流的通暢;

2、進行信息資源規劃,預測“信息”在各個生產環節的利用程度,以信息共享代替信息孤島,實現MES的應用價值;

3、進行MES系統模塊的統一規劃,優先實施生產協同性好的模塊,保證先期實施的系統產生生產協同價值;

困惑二:企業特色VS管理規範?

MES是一種先進的生產管理理念,好的MES系統體現了一種科學、規範、細化的生產管理方法。因此,決策者在選擇MES的時候,實際上也就在企業內引入了一種全新的規範生產管理方法。

另一方面,企業生產管理者在多年的經營管理中已經形成了很多適合行業特色、本企業自身特色和本企業領導者特色的生產管理方式,這些方式符合企業自身的文化特色,在生產過程中發揮着很重要的作用。

遵循規範、科學的MES還是堅持靈活的企業特色成爲決策者必須解決的問題,通常有三種答案:

1、完全採用MES先進方法,犧牲企業自身特色;

2、遵循企業生產管理特色,對MES進行“大手術”;

3、既採用MES的先進方法,又滿足企業生產管理特色。

採用方法1的優點在於實施週期短,系統功能完善;缺點在於生產人員適應週期長。方法2則相反,實施週期長,系統出錯率高;優點在於生產人員適應週期短。方法3是一種折中的方法,關鍵在於把握其中的度。

通常,成熟的MES產品僅允許不超過20%的定製開發工作量,如何利用好這20%的特色是企業進行MES實施前要仔細規劃的問題。

困惑三:自主開發VS選擇成熟產品?

目前,中國製造企業在進行MES建設時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選擇成熟產品的諮詢實施模式,一種是自主建設模式。

大多數企業選擇的是第一種模式,但是一方面由於中國製造企業管理文化上的特色以及某種落後性,使得MES顯得在中國製造企業水土不服,很多功能模塊無法在企業內部進行推廣;另一方面,市場上一些MES產品在技術和管理思想上的不成熟或缺乏實施經驗,導致企業對MES產品的滿意度比較低。

因此,一部分具有很強研發和資金實力的企業選擇了自主開發的模式。

兩者比較起來,自主開發實施週期長,系統維護複雜,但應用見效快;選擇成熟產品,實施週期短,系統維護工作量小,但應用見效慢。

但是,選擇自主開發的企業大多具有一定的實施背景條件,如承擔某項大型的科研示範工程,或者在國際合作中引入了某原型軟件並進行消化吸收。對於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選擇成熟產品進行適當二次開發是一種更爲明智的做法。

困惑四:繼承歷史VS全新實施?

很多企業在進行MES選型前,信息化建設不是一片空白,或者已經實施了MES但應用不成功,或者已經有了大量單項應用。面對大量的歷史投資,每個決策者都希望能夠利用好歷史系統,保護投資。

希望新實施的MES系統能夠與歷史系統進行接口,利用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兼容性是對新建MES系統的基本要求,但兼容的同時新系統也必然會被舊系統拖後腿,這是保護投資必須付出的代價。

究竟是否利用舊系統,如何利用好舊系統,在系統建設前要進行統一評估和規劃。

基本原則是:

第一,保證實現新建系統的目標。

第二,在第一條的前提下儘可能使歷史系統的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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