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金额8000万元。担保人处加盖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公章。杨某起诉刘某及公司,主张公司系保证人身份,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就对外担保形成公司决议。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擅自加盖公司公章对外担保,相对人刘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对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了杨某对公司的诉请。

未经公司决议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高管人员擅自加盖公司公章对外担保,实际上架空了公司的决议机制,损害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下,相对人应当要求提供公司决议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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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决议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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