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不少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遭遇过这样的“霸王条款”,而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少女职工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劳动合同在职场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意味的劳动合同,真的是让女职工们伤不起。

问题来了,女职工们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办?难道只有委屈求全吗?

一起关注女性权益

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即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三期女员工的。遇到录用时因性别问题对女职工不公正的,可以全面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举报或投诉。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禁婚禁孕的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女职工,劳动合同有这些“霸王条款”可直接举报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如:孕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的事实、规章制度依据、解除程序等。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女职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本人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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