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點,生態環境部將召開2019年2月份例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會由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主持,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張波司長,向大家介紹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進展,並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有的污水處理廠因爲出水超標被處罰後喊冤,認爲是進水濃度超標造成的,應該免責。您如何看待這個現象?

張波:你講的這個問題是一個熱點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我注意到前段時間還有一場官司,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了,地方部門處罰他了,他覺得冤,到法院申訴。這個問題背後是PPP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實際上有很多深層次的原因。這件事我們稍微做一點分析,大家就看的很清楚了。

第一,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了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這個是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有其他原因導致了城市污水處理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就好比說你把我撞倒了,給我造成了損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責任,你說是那個人撞你導致的,你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不能因爲那個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責任。當然我們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判決。

第二,污水處理廠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的責任。大家都要敬畏法律,尤其是污水處理廠在接受來水的時候就要特別小心,有這個本事,能保證達標處理再承擔這個項目。如果接納的工業廢水太多,有毒有害污染物太多,沒有把握處理達標,就要謹慎接收。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問題實質是如何通過發揮市場作用來實現公共服務目標,這個也是PPP的核心。公共的服務目標,要通過市場主體來實施。所以要想合作好,實現公共目標,雙方必須有智慧、有擔當、有道德。有智慧就是各方要把可能出現的情況搞清楚,不能糊里糊塗的就籤合同;有擔當就是政府要有政府的擔當,企業要有企業的擔當,通過政府更好的發揮作用來激發和保障市場主體發揮決定性作用。

比如說在這個問題上,作爲企業,是專業機構,在建污水處理廠之前就應該調查評估污水來源,這個工作不能少,而且很重要。PPP合同中要明確哪些污水可以進,哪些污水不能進,或者治到一個什麼程度才能進,如果發現有可能某些廢水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就應該提前在PPP合同裏面說清楚,這些廢水我要拒絕不能接受,或者要接受的話要給他一個納管標準,只有滿足了納管標準才能入管網。

同時政府部門要維護和保障污水處理廠的權利,一旦PPP合同上規定了納管標準,監管部門就要按照標準去監管相應的工業企業。企業自己也要監管濃度,並且對自己的技術進行監管。如果發現了問題及時報告政府部門。如果報告了,並且有事實依據,有關監管部門不處理、不作爲,污水處理廠可以起訴。這就體現了各方的責任,就會減少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

前段時間一些PPP合同出現問題,多數都是因爲企業老想把項目拿下來,但沒有把可能產生的問題搞清楚、想明白,一旦發生問題以後不想認帳了,互相推諉了,這就涉及到道德問題。我個人比較贊成污水處理廠出水要達標排放,這是法律規定,這個問題不應該有爭議。

第三,我們提倡工業企業首先應該進相應的各類工業園區,將工業廢水納入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並達到行業排放標準。我們不提倡工業廢水直接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廠主要是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的。如果能夠明確分開就不會出現剛纔說的這一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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