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特別強調爲什麼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因爲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爲此曾經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爲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道理是深刻的,公正可謂法治的生命線,更在很大程度上彰顯一個國度法制文明的進程。司法實踐中,法官職業素養、責任心,直接決定判決質量,判決質量則無疑決定着這條“生命線”的寬度與長度。

本文試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5)豐民(商)初字第09101號判決被髮回重審爲例,淺述部分“夾生”判決對法治“生命線”的不良影響。

600萬背後的詐騙“懸疑”

北京市二中院民事裁定書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13150號赫然裁決:一審法院對《借款合同》項下的600萬元款項交付事實未予查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1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5)豐民(商)初字第09101號判決;二.發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重審。

600萬!可不是小數字,怎麼對交付事實沒查清就判了?一審法官根本沒查還查而未清?抑或另有隱情?

翻開一審判決,被告方、也就是借款方只認可收到了這600萬之前己收到的一筆300萬,使用後早已償還。那麼訴訟的這600萬從何而來,又到哪去了呢?借款方在一審提供的兩份銀行交易明細分別顯示:一份是先前出借方公司匯給借款方短期無息300萬。另一份,也就是此案的600萬,是借方在幾分鐘內收到兩個300萬,幾分鐘又兩次匯出給借款方不認識的、根本沒有過經濟往來的第三方!

更超乎現實邏輯的是,出借方開庭後才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也赫然顯示:這600萬竟是出借方用一個300萬元在短短的十八分鐘內進出兩次本賬戶、也就是被告這個已完成借還過程,而本人帳號和網盾依然掌握在出借方手中……出借方利用這一特權轉款兩次,生成了600萬這個數字!可以想象,照這樣一直滾動,什麼樣的天文數字都可能出現!

那麼欠款300萬又是怎麼計算的呢?顯然,問題出現在出借方。在從合同的形成、借款數額、聯機餘額、銀行交易流程、交易時間,關聯人關係、所涉第三方、實際受益人等等,都存在明顯疑點的情況下,既然雙借款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300萬由出借方轉給了第三方,一審法官在拒絕追加第三方爲第三人、更沒向第三方調查取證的前提下,竟以無緣由的 “個人無息借款合同”和匯給借款方的銀行交易明細有效爲由,囫圇吞棗來了個繼續償還300萬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不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簡直是在污辱法律!

法制時代對“葫蘆案”已是“零容忍”

本次訴訟,實質上是一起正常借款行爲完成後,出借方別出心裁,用“犯罪”來延續的合同詐騙行爲!

從法學邏輯上講,這筆錢既已出借,錢財已在對方賬戶中,出借方便已失去處分權,在此前提下的轉款行爲應已構成犯罪。可以肯定,出借方一旦勝訴,憑空就“賺”到了300萬!而且當初簽訂借款合同時還拉上了一位連帶擔保人,借方不還擔保還!這樣周密的“合同”,從簽訂之初就出自一個巧妙的設計!

透過出借方先設計、後起訴的行爲,一審法官應該早已“嗅”到了箇中的“刑事”含量!

不是嗎?這筆錢既然借給他人,卻持有着轉款必需的網盾,先轉款後告狀,這算侵佔還是詐騙?一審法官是思路簡單還是能力不足,抑或故意錯判,恐怕只有自己清楚了。

作爲法官,面對借款方提供的證據和事實,首先應該有個調查和判斷。法官絕對有足夠的法學積累來判斷上述行爲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一旦構成則應移交。因爲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退一步講,哪怕是調解,法庭也應該讓出借方明白其轉款與訴訟行爲已涉嫌犯罪。這類侵權行爲造成的傷害,法官比借方更清楚,能說通的,除非背後存在某種腐敗,則另當別論。

這樣的錯判,不是“技術性”錯誤,而是“藝術性”錯誤!

一言以蔽之,法治時代,已經不允許“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正如習總書記所引用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重新審理,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不說,更是在縱容犯罪!違法一次得逞,其“觸角”將無限度蔓延,還有多少受害者誤入其途不在話下,社會品格、法治“生命線”更將飽受其害。

該案例,足以入編法學教科書!後續審理過程,更將成爲法學界、媒體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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