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打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可以發現今年以來公佈的僅“開除黨籍”的中管幹部有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靳綏東、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上述5人被查處時均已退休,在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均“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查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務隨案移送”。翻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審查調查 — 中管幹部 —黨紀政務處分”欄目中公佈的消息可以發現,大多數被公佈受處分的中管幹部都屬於“第四種形態”,即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中紀委通報裏爲啥有人被“雙開”有人被“單開”?


據安徽紀檢監察網報道 7月11日下午5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同時推送了兩則對中管幹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通報,一則題爲“中國科協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陳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另一則爲“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細心的讀者要問了:他倆爲啥一個是“雙開”(開除黨籍和公職),一個是“單開”(開除黨籍)?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得從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這兩個名詞說起。“開除黨籍”是對黨員給予紀律處分的方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類,其中開除黨籍是最重的處分形式,意味着黨員身份的終結;“開除公職”則是對公職人員的處分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其中“開除”是最嚴重的政務處分,意味着丟了“飯碗”、公職人員的身份被終結。

翻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審查調查 — 中管幹部 —黨紀政務處分”欄目中公佈的消息可以發現,大多數被公佈受處分的中管幹部都屬於“第四種形態”,即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對他們來說,“雙開”還不是最終結果,等待他們的還有法律的嚴懲。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公佈的審判結果看,被起訴的“老虎”們最終都會因職務犯罪而獲刑,嚴重的如白恩培等人甚至會被處以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7月11日公佈的這兩則消息中,陳剛即屬於被“雙開”的情形,通報中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而對趙景文處分通報的表述則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趙景文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也就是說,趙景文和陳剛都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了。但搜索趙景文的簡歷可以發現,他出生於1954年,今年已經65歲了。作爲中管國有骨幹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他享受中管正局級幹部待遇,一般退休年齡應爲60歲。也就是說,他被查處時已經退休了,已經不再有公職身份,自然無法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因此,通報裏的表述是“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即將其退休後因原有公職身份所獲得的待遇全部取消,實質上還是相當於被“雙開”。

打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可以發現今年以來公佈的僅“開除黨籍”的中管幹部有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靳綏東、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上述5人被查處時均已退休,在被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均“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查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務隨案移送”。

截至目前,2019年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共公佈了對13名中管幹部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其中6人是退休後被查處的,佔了將近一半,這充分說明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氛圍之下,退休不代表“安全着陸”,只要涉及嚴重違紀違法、職務犯罪,都會被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再仔細觀察,會發現還有另一種“單開”的情形,即黨紀處分是“開除黨籍”,但政務處分卻並非是“開除公職”,而是程度較輕的政務撤職等處分。例如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建華和河南省人大原副主任王鐵均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爲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也就是說,儘管不再是黨員身份,這些幹部依然還保留了公職及一定的行政級別,退休後能夠享受相應的待遇。更重要的是,從通報可知,他們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爲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通俗地說就是“免於牢獄之災”。

從通報看,上述兩人受處分相對較輕是有因可循的:李建華能夠如實交代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且大部分問題組織之前不掌握,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誠懇,可予從輕處理;王鐵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真誠認錯悔錯,可予從輕、減輕處理。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兩人的違紀違法行爲尚未構成職務犯罪。在王鐵之前投案自首的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到的就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並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可見認錯悔錯只能是從輕、減輕處理的條件之一,但並非無原則的寬恕,一旦觸及刑律還是要受到法律嚴懲,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從艾文禮、王鐵投案自首,到今年的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主任劉士餘主動投案,一年來主動投案的“問題幹部”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這是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監察體制改革治理效能逐步顯現所致;同時也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氛圍越來越濃、形成強大震懾作用,促使越來越多的“問題幹部”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爭取得到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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