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7月20日凌晨4時許,晏某在湘江河段屬鯝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自制電魚設備在株洲縣航電樞紐下游湘江河裏用電捕魚。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晏某明知湘江河段處於禁漁期,仍使用自制電魚設備在株洲縣航電樞紐下游的湘江河裏用電捕魚。

"\"淥口:院長審理環資案

湖南法院網訊 7月12日,淥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區法院院長鄧國平擔任審判長,區檢察院檢察長凌輝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晏某明知湘江河段處於禁漁期,仍使用自制電魚設備在株洲縣航電樞紐下游的湘江河裏用電捕魚。後被株洲縣水產漁政管理站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查獲非法捕撈魚產品鰱魚、翹嘴鮊魚共計6.5千克;當場收繳晏某用於電魚的升壓機一臺。

2018年7月20日凌晨4時許,晏某在湘江河段屬鯝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自制電魚設備在株洲縣航電樞紐下游湘江河裏用電捕魚。後被株洲市漁政站工作人員查獲,當場查獲非法捕撈魚產品青魚、鱖魚共計9千克,扣押漁船及相關電魚設備。 經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對晏某兩次電擊捕魚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評估,晏某電擊捕魚造成15.5千克魚類損失,漁業資源損失及恢復費用總計4048.1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470元、天然漁業恢復費用2350元、魚類當年產卵損失1228.1元),破壞了當地的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庭審中,晏某認罪並悔罪。法院審理後認爲,晏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湘江水域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晏某非法捕撈的行爲影響了湘江生物休養繁殖,給湘江漁業資源造成一定的損害,其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晏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由晏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購買價值4048.1元的鰱、鱅魚苗在湘江株洲航電樞紐泄洪區水域投放(鰱、鱅魚各50%,規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該案主審法官鄧國平表示:“從去年的‘春雷行動’到今年的‘環境資源審判•三湘行’,區法院高度重視環境資源審判,通過庭審警示、開展增殖放流、普法宣傳等形式,加大對環境資源破壞行爲的懲處力度,切實將生態修復性司法理念推廣運用到辦案實踐,爲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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