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出現消費糾紛直接刪除好友;有些電商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有的平臺出現“大數據殺熟”……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將對電商領域的這些亂象加以規範,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昨天,中消協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案例,歸納出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十大亮點並進行解讀。

製圖:宋溪

【亮點一】微信、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納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但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後,消費者維權困難。《電子商務法》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行爲,嚴重誤導消費者。本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禁止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二是要求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爲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50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爲,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亮點三】搜索結果附非個人特徵選項,制約大數據殺熟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爲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亮點四】搭售要顯著提示,“默認勾選”被禁止

當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爲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電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爲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

【亮點五】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2017年以來,不少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爲,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電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六】規制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爲,行政處罰力度加大

在6·18電商大戰中,某平臺爲保證促銷中供應商及貨品數量,鎖定了後臺商家。另一家平臺則在自身強勢品類服裝上推出要求供應商“二選一”的對策,要求商家將其在另一家平臺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將另一平臺上的商品拍下架,並要求商家上公告、發微博、下會場,否則將採取措施嚴懲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臺上的所有流量等。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爲、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定平臺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七】平臺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依法擔責

一些網購平臺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臺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爲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電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二是規定平臺經營者對標記爲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臺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

【亮點八】平臺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

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互聯網招聘平臺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絡車平臺順風車後被司機強姦殺害等問題,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的制止義務。對平臺經營者未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如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覈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爲,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亮點九】付款成功,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隨意毀約

問題: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後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爲自己的毀約行爲製造藉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十】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保障消費者依法維權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爲電子商務經營者擁有。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僞造、篡改、銷燬、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電子商務法》對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僞造、篡改、銷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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