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毕马威周波:双重任职外籍人士 免税福利和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享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我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制度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而言,“承诺制”的申报也开始变得更加普遍。

  对于“承诺制”后外籍人士的税收申报变化,7月16日,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周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专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于在境内外双重任职的外籍个人来说,雇佣单位为外籍人员申报税收时,需要注意该人员在华工作停留天数、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等内容。“特别是上述有在境内和境外有多项收入来源的外籍人士,雇佣单位在为其申报税收时,免税福利和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

  《中国经营报》:目前雇佣单位在外籍人员引进上使用“承诺制”的现状如何?据你了解的情况,目前外籍人员对申报“承诺制”意愿怎么样?

  周波:外籍人员就业新政策实施至今,相比老政策,新政策的受理时间有所延长,申请材料也变得复杂,但“承诺制”给用人单位和外籍申请人还是带来了极大便利,因此用人单位对外籍人员办理相关工作许可申请中使用“承诺制”还是会积极配合,也都会按照国家外专局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承诺制最大的特点,是允许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采用承诺书的方式,暂时替代部分申请所必需的材料,便于申请能够及时进行的人性制度,企业及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承诺。

  目前外籍人员普遍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的承诺制申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承诺材料。

  《中国经营报》:从目前申报情况看,哪种情况更适合申报承诺制?申报“承诺制”的流程是有哪些步骤?

  周波: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薪资承诺类的A类新申请,薪资承诺类的A类人员新申请时需提供薪资承诺书,之后申请人在办理下次业务时(包括延期、变更、补办及注销业务)提供相应税单。

  第二种是:积分类新申请的薪资承诺:按照积分制度新申请时需提供薪资承诺书,同样此申请人在办理下次业务时(包括延期、变更、补办及注销业务)提供相应税单。

  第三种是:B类转单位申请的学历或相关资格证明承诺:

  B类转单位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认证文件,但是因为认证文件需一定的时间,一般来不及在申请的当时提供,可以先递交承诺书,3个月之内再提供相应认证文件。

  第四种是:申请工作许可通知的体检承诺:

  申请工作许可通知时,一般情况下因申请人还在境外,故可先提供体检承诺书。等入境之后,再去体检中心体检,办理工作许可的时候再提供体检报告。

  《中国经营报》:新个税法采取工薪所得逐月累计的方法,并加入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对于采用承诺制的雇佣单位来说,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周波:新个税法的工资薪金数额逐月累计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年终奖金及股权收入的优惠算法等因素将影响员工每月纳税的金额。因此对采用承诺制的雇佣单位来说,除了需要注意申请人的每月纳税的金额,也需要综合考虑其年度纳税的金额满足相关承诺制的要求。

  举例来看,在上海的某用人单位用薪资承诺,成功为一外籍员工办理了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但是,在次年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供的税单,却未能达到当初承诺的年度个税纳税额,因此该申请人的延期申请被外国专家局驳回。

  由于聘用单位及申请人承诺未达,审批机关有权注销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对聘用单位及申请人进行信用管理,取消申请人的工作许可申请资质以及该用人单位的所有承诺制申请作为处罚。

  《中国经营报》:此次新个税法对无住所个人的条件有了新规定,对雇佣单位来说,为外籍人员申报税收情况有哪些不同?

  周波:《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于在境内外双重任职的外籍个人来说,雇佣单位为外籍人员申报税收时,可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在华工作停留天数;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职位是否构成高管;正确分类收入、居民身份的确定和计税公式的选择;免税福利和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

  这种政策调整,对于雇佣单位来说,需要采取正确纳税方案。如在为外籍员工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过程中,发现其纳税方案与其实际的纳税金额发生偏差,须及时跟国家外专局报备与沟通,并做好相关申请的准备。

责任编辑: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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