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操縱市場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6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有利於進一步加大對操縱市場的懲處力度。楊兆全表示,過去對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爲,由於認定標準不清,情節嚴重與否多有分歧,導致大量應該處罰的案件沒有被處罰。

(原標題:把鉅額罰款當廣告的廖英強 撞上兩高司法解釋的“槍” )

7月15日,據上海警方消息,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偵破一起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案件,廖某強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本報記者注意到,僅在半個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6月28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操縱市場司法解釋》),這意味着證券市場上的“害羣之馬”將面臨着更嚴的刑事懲罰。

司法解釋堵住了

操縱案中的“跑冒滴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7月16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隨着科技的發展,操縱市場的犯罪行爲不斷出現新手段、新伎倆,也使得違法犯罪成本較低。《操縱市場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6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有利於進一步加大對操縱市場的懲處力度。

“這次《操縱市場司法解釋》釐清了操縱市場的認定標準,細化了違法情節認定的數額等界限,對過去打擊操縱市場案存在的大量‘跑冒滴漏’問題,進行了很好的解決。這次廖某強被刑事拘留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操縱市場司法解釋》給操縱市場的違法者敲響了警鐘。”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楊兆全7月16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楊兆全表示,過去對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爲,由於認定標準不清,情節嚴重與否多有分歧,導致大量應該處罰的案件沒有被處罰。不少金額巨大、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往往只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面。

他表示,隨着認定操縱市場行爲的界限更清晰、量刑標準更統一明確,操縱市場行爲應該會有很大收斂。

劉俊海表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而認定“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的焦點和難點。另外,《操縱市場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範圍,主要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這些都會讓不法分子產生忌憚心理,進而有效遏制操縱市場行爲。

儘快激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從國外證券監管經驗來看,楊兆全表示,對操縱市場除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外,投資者的民事索賠對遏制操縱市場行爲,也有極大的現實作用。不過,在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者維權訴訟中,操縱市場行爲的索賠還沒有得到法院的普遍認同。這不利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大大妨礙了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

劉俊海也表示,借鑑英美兩國在證券市場兩百多年的經驗,我國需要激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就是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同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不能讓廖某強案的投資者索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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