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王某入职L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1、王某在销售部门从事外勤销售方面的工作,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因素,公司可能需对王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做合理调整,王某同意并承诺在成都市范围内服从公司调整具体工作地点的安排;

2、连续旷工三天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然后,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地点进行了调动:

1、2016年9月29日,L公司向王某邮寄并向其邮箱发送了《工作安排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请王某自2016年10月6日起到大悦城购物中心或高新区伊藤洋华堂购物中心继续开展销售方面的工作。

王某使用邮箱回复表示调动的地点太远,早晚高峰期单边车程要2个多小时,希望公司予以调整。公司未予理会,继续催促王某到安排的新工作地点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2、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L公司多次向王某邮寄并向其邮箱发送《工作安排通知书》,请王某自2016年10月20日起到大悦城购物中心或高新区伊藤洋华堂购物中心继续开展销售方面的工作。并载明截止2016年10月18日,王某已累计旷工9天,如继续不出勤,公司将根据规定予以辞退。

3、2016年10月27日,L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和货物归还通知书》,载明王某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既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也没有上班,构成故意旷工行为,且连续旷工已达3天以上,公司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邮寄投递结果均为“他人收丰巢”。

王某表示:

1、因为快递都不是自己签收,所以并未收到公司邮寄的文件。

2、公司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自己已经拒绝了变更,所以公司无权自行变更其工作地点。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L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24元。

裁判结果

法院针对王某的抗辩理由认为:

1、邮件寄送地址系王某提供给L公司的,且均显示妥投签收。且L公司亦通过王某的电子邮箱向其发送了《工作安排通知书》,王某并进行了回复。所以邮件投递信息、电子邮箱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应当认定L公司就工作调整事宜确系向王某进行了告知。

2、对于L公司对王某的工作进行调整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L公司与王某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L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或者其他不能控制的因素,对王某的具体工作地点作合理调整。本案中L公司对王某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未超过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故王某应当按照L公司的安排履行工作职责。

判决:L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24元。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6226号

律师说法

1、单位怎么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才属合法?

本案中L公司的做法堪称典范。

首先,在L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就已写明,员工同意在成都市范围内服从公司调整具体工作地点的安排。

其次,L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通知、催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仅向员工的居住地址邮寄了文件,而且还同时发送了电子邮件。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员工事后表示没有收到通知、不知道通知内容的辩解,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再次重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每位HR都应该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管是电话录音,还是QQ微信,都要妥善保管。有事当面说完还要书面告知员工,最好再让他们签字按指印!)

最后,L公司在劳动合同和经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中,均写明了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员工不来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妥妥的!

2、本案中王某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的赔偿金是什么?

一般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补偿金,也就是工作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那赔偿金又是什么鬼?

要说赔偿金,就要从补偿金说起,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以及支付标准,我们的公众号“四川道远人力”之前已有案例说过。

补偿金是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是单位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解除完全看老板心意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金额是补偿金的二倍。

所以,员工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的,要开除就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当然,员工如果要求了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支付补偿金。

相关法条

1、变更劳动合同需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赔偿金的适用及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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