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醉酒死亡自擔責,同飲無錯不擔責

【案情】

醉酒死亡者王丹與劉元等11人均屬某水電站員工,2016年11月7日19時許,劉元等6人在宿舍喝酒,邀請王丹蔘與喝酒。21時許,王丹又被邀請到陳東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時許,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樓職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時,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王丹身體出現異常,立即將王丹送往醫院救治,醫生檢查發現王丹已死亡。經甘肅某司法鑑定所鑑定:王丹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爲365.11mg/100ml,死亡原因沒有鑑定。

王丹家屬認爲:劉元等人與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該11人應連帶賠償王丹家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的80%,即62萬餘元。

審判

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認爲: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王丹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王丹醉酒後,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此外,王丹死亡後,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沒有證據顯示王丹的死亡與劉元等人的行爲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王丹的家屬提起上訴。2017年12月28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議

中國人熱情、好客、喜飲酒,宴請與接受宴請在社會交往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於他的自願。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由於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爲,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共飲者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爲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該案中如果單純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牴觸。

【溫馨提示】

五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1.勸酒致飲酒人傷亡的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2.勸未成年人飲酒導致嚴重後果的;3.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導致嚴重後果的;4.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的;5.沒有把醉酒者安全送達的

撰寫人:四川瀘州白聯洲

▍法律顧問:白聯洲·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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