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h1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h1\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238a198d397e4be196442d785b939247\" img_width=\"1636\" img_height=\"942\" alt=\"北平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始末\"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strong\u003E1945 年10月國民政府關於成立戰犯處理委員會的報告 \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1945年8月15日, 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 並於9月2日簽署投降書。此後, 盟國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大規模審判。除了在日本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甲級戰犯外, 各國還分別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其中, 位於北平的軍事法庭對相關日本戰犯進行的審判, 成爲戰後對日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軍事法庭的籌備與成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早在日本投降前夕, 各地軍事法庭的籌備工作即已開始。1943年, 國民政府行政院便組織擬訂了“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組織規則”。1944年2月, 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成立。1945年3月, 該委員會又與抗戰損失委員會合並, 爲戰後的戰犯審判作準備。1945年12月6日, 國民政府又決定成立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軍令部、軍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祕書處及聯合國調查戰爭罪行委員會遠東及太平洋分會組成。該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戰犯, 並在成立後立刻草擬了《戰爭罪犯審判條例》35條。這意味着全國各地對戰犯的審判即將開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日本投降後, 國民政府於北平等全國十大城市設立戰犯拘押所, 以便就近處理各地日軍投降事宜。幾乎與此同時, 又在上述城市設立軍事法庭, 對所拘押的戰犯進行審判。除南京軍事法庭直屬國防部外, 其他九座城市的軍事法庭均隸屬於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這些法庭的性質並非戰時軍事法庭, 而是戰後軍事法庭。戰時軍事法庭是戰爭期間由軍隊內部臨時組建, 只針對具體案件, 案件審判完畢便撤銷;而戰後軍事法庭是在戰爭結束後成立, 且針對戰爭期間發生的所有罪行。這些法庭主要由受降部隊、司法行政部、地方法院按照比例派出文職官員組成, 同時再授予其文職軍銜。法庭最主要的人員爲庭長與首席檢察官。1945年11月16日, 北平軍事法庭正式成立。庭長由11戰區司令長官部軍法處處長張丁揚擔任, 首席檢察官由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任鍾垿擔任。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工作亦開始啓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調查及拘押工作的展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在法庭庭審開始之前, 必須完成一項基本任務, 即確定受審的嫌疑人並拘捕到案。但是, 與甲級戰犯相比, 乙、丙級戰犯相對不太有名, 所犯罪行亦較少爲人所知。因此, 通過調查確定並拘押嫌疑人便成爲當務之急。\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具體而言, 調查工作主要是依靠發動民衆, 尤其是當事人的檢舉和控告。1946年8月29日, 北平市民參政會曾在報紙上呼籲廣大市民積極檢舉嫌疑人, 並提出五項具體辦法。而11戰區司令長官部也在“各地人民自行告發檢舉”[1]的情況下對嫌疑人予以拘捕。\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爲了確保結果的準確, 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努力保證證據的完整與客觀。1945年10月, 國民政府行政院曾頒發《敵人罪行調查辦法》。整個調查便依照這一文件進行。在收到民衆的檢舉後, 即由檢察官或審判人員等展開取證, 並最終形成文字材料。材料中必須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詞等內容, 且當事人、證人、調查人員都要簽字確認材料內容真實有效, 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正是由於嚴格執行了以上環節, 方得以準確地發現相關嫌疑人的罪行。如國民政府參軍長商震檢舉了自己在北平的三處房產被日本憲兵隊隊長內川等人佔據的事實, 同時列出損失的物品清單。在參與調查的北平市警察局局長湯永鹹出具證詞後, 證明情況屬實[2]。\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調查活動完成後, 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嫌疑人予以拘押。當時的一般程序是根據所確認的事實向有關部門開出善後名單, 再將名單上的嫌疑人“迅速送交戰犯拘留所, 聽候審訊”[3]。當時原計劃拘押嫌疑人170餘人, 但因交通不便等問題而進度緩慢, 至1946年2月初, “僅拘捕50餘人”[4]。\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此時, 隨着戰後遣返日本僑民及俘虜工作的展開, 拘押工作也被影響。數量龐大的被遣返者一旦於遣返地點集中, 則難以對其實施拘押。北平地區的遣返工作基本於1946年6月底完成, 故必須在5月前後完成對嫌疑人的拘押, 使其集中候審。因此, 拘押工作的進度必須加快, 要與時間賽跑。如日本憲兵隊隊長石上保和朝鮮籍翻譯白天瑞便是在遣返船上被拘押的。至1946年4月, 已拘押嫌疑人共167人[5]。至此, 調查及拘押工作基本結束, 法庭庭審即將開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7d52737b09714227b129e6a1a93f3cb4\" img_width=\"873\" img_height=\"1274\" alt=\"北平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始末\"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strong\u003E1947 年7月15日《法聲》報關於北平戰犯審理判決的報道 下載原圖\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庭審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1946年4月8日, 北平軍事法庭在位於西四的石碑衚衕正式開始了庭審工作。這比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開庭時間還早了近一個月。組成人員除了上述的張丁揚、任鍾垿之外, 尚有審判官姜念伯、蔡硯農、石繼周, 書記員餘國源, 翻譯賀一諤、方宏緒、劉慰先、潘瑜、李嘯樓。\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根據程序, 所有拘押的嫌疑人需要由檢察官偵查取證, 再由其以公訴人身份向軍事法庭提出起訴。若經過偵查取證, 發現有條件不足者, 則無法向法庭起訴。因此, 被拘押的嫌疑人並未全部被提交軍事法庭。在整個北平軍事法庭開庭的過程中, 有115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訴。最終, 有112人被宣判, 涉及案件87起。其中, 28人被判處死刑、11人判處無期徒刑、34人判處有期徒刑、39人判處無罪或其他刑罰[6]。\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而在這112人中, 憲兵的人數最多, 達51人;另有任憲兵翻譯者6人, 合計約佔總人數的50.8%。憲兵是許多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特殊部隊或軍種, 主要負責約束軍人行爲、處理軍隊中的刑事案件, 同時也負有防衛重要機關、運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等職能。若在戰爭時期, 憲兵有時還成爲鎮壓佔領區民衆反抗的工具。而在軍國主義統治時期的日本, 憲兵更是具有極大的權力。1899年日本頒佈的“憲兵令”規定憲兵“職掌軍事安全及軍紀維護, 兼掌司法警察之業務”[7], 從而使憲兵得以隨意使用暴力肅清異己分子。而在北平淪陷期間, 憲兵更成爲日寇維持統治秩序的重要依靠, 和對民衆進行暴力統治的主體。因此, 憲兵也就成爲被起訴的最主要對象。同時, 憲兵被判處的刑罰也最重。據筆者統計, 在28名被判處死刑者中, 憲兵及憲兵翻譯達17人, 約佔死刑總人數的60.7%。這與當時其他地區的情況基本一致。在中國各地的審判中, 涉及憲兵的判決超過總量的一半, 憲兵中判處死刑者則超過受審者的80%[8]。同時, 其行爲的暴力程度往往也較高。如憲兵准尉高貝勝在任憲兵分隊長時, 曾在盧龍縣一次殺害17位村民;憲兵曹長高橋雷二在山東慶雲縣一次殺害45人;憲兵軍曹石上保更是親自拷問抗日民衆, 並“殺害達兩百餘人”[6]。\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而與之相對應的, 則是判處無罪者, 其中不擔任軍職者的比例較高, 包括了明顯從事特務、情報活動, 但並無公開軍職的嫌疑人。據筆者統計, 112名被起訴者中, 不擔任軍職者爲33人, 其中有17人被判處無罪, 約佔總人數的51.5%。\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這一現象的出現相當程度上與戰犯的特性有關。戰犯一般是指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根據這一特性, 北平軍事法庭針對的是直接迫害民衆的行爲, 如屠殺、奴役、放逐等。由於軍隊是從事戰爭活動的主體, 故擔任軍職者的此類行爲往往比較明顯, 相關證據也較易查找。而不擔任軍職者則較少從事此類行爲, 因而也難以定罪。尤其是進行特務、情報活動的嫌疑人行蹤較隱祕, 更難以發現其戰爭犯罪的證據。如當時已確定中島六郎、本間誠兩人爲情報人員, 後者甚至還長期擔任特務機關長, 但最終還是被判無罪。同時, 17名被判無罪者中有7人是被改判爲無罪, 約佔總數的41.1%。這說明在當時的庭審中進行了反覆的交鋒與博弈。如在僞天津警察局任職的新谷升本已被判處4年徒刑, 但此後改判無罪;石原崇光以商人身份爲日軍購買物資、蒐集情報, 本已判處死刑, 後也改判無罪。\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在經歷了超過一年半的庭審後, 北平軍事法庭於1947年12月13日閉庭。被宣判者中, 職級最高的爲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中將內田銀之助。判處死刑者中, 不乏原華北方面軍憲兵隊隊長森本五郎大佐、華北電信株式會社社長高橋久雄等重量級人物。而朝鮮籍的翻譯白天瑞於1946年9月12日被槍決, 成爲第一個執行死刑者;中國臺灣籍的陳煥彩於1948年9月12日被槍決, 成爲最後一個執行死刑者。庭審結束後, 根據國民政府指令, 所有判刑者轉往上海江灣的國防部監獄服刑, 未處決的死刑犯也轉往上海執行。1948年1月31日, 北平軍事法庭關閉, 正式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四、不圓滿的結局\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如上文所述, 在北平軍事法庭所宣判的112人中, 有39人未獲得死刑或有期徒刑的刑罰, 約佔總人數的34.8%。之所以會有如此高的比例, 除了與上文所述的證據不足有關外, 更是一系列深層次原因所致。而其中最主要的, 便是當時國民政府的基本政策。\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日本戰敗後, 美國爲了在遠東獲得可靠的盟友, 對日本實施寬容政策。內容包括保留天皇制、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放棄戰爭索賠等。國民政府便緊跟美國, 也對日本實施寬容政策。在爲日本投降而進行的演講中, 蔣介石呼籲民衆“須知‘不念舊惡’及‘與人爲善’爲我民族傳統至高至貴的德性”, 因此對於日本“並不要企圖報復”[10]。這一主張雖然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義性, 卻不利於對日本戰犯的深入審判。同時, 提出這一主張也是希望平穩、快速地解決日本投降問題, 從而將主要精力放在處理國共關係上。\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正是在這一主張的主導下, 國民政府確定了“對日本普通戰犯之處理, 應以寬大迅速爲主”[11], 同時要求對於已拘押的嫌疑人, 必須在1946年年底前確定是否起訴。未發現重大罪證者, 應立刻釋放回日本。在庭審過程中, 也要求從速從快, 以致時間倉促, 令部分嫌疑人未受到起訴和審判。即使被起訴者, 也因無足夠時間找到完整證據而被輕判或宣佈無罪。1947年年底, 北平軍事法庭與其他各地的法庭相繼奉命關閉。已判死刑的28人及尚未結案的13人於1948年4月20日被押往上海[12]。在上海, 已判決和未判決者被集中關押。此後, 隨着人民解放軍進逼上海, 國民政府決定將尚未執行死刑者全部轉往日本。1949年2月4日, 所有人抵達日本橫濱, 隨後轉往東京巢鴨監獄。1952年4月28日, 臺灣當局與日本簽署的所謂“和約”生效。8月5日, 在押者全部釋放。北平軍事法庭的審判迎來了一個並不圓滿的結局。\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4539647155831303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