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SF5REPAvxCrTX\" img_width=\"1008\" img_height=\"718\"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文化縱橫》2019年6月新刊現已上市,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即可在微店購買。\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蘇力 | 北京大學法學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導讀】\u003C\u002Fstrong\u003E近日,張\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扣扣\u003C\u002Fi\u003E被執行死刑,其13歲時目睹母親被人砸死,22年後除夕夜連殺仇家3人,自稱“爲母報仇”,因而引發了輿論有關“復仇正義”的爭論。復仇正義是一種基於人性與自然正當的普遍性敘事,古往今來的文學作品乃至正史都視其爲正義原則的實踐方式,視其爲人間正道的不二法則。其在正史則爲“遊俠”,在小說則爲“武俠”,所謂俠之大者,在訴說基於正義期許的人間快然之時,也鋪陳有多少無奈,多少無力!文學是世界的映射,當公共救濟乏力,基於復仇正義的私力救濟會將世界引向何方?本文作者從復仇現象出發,建構起一種基於復仇的司法制度與正義體系,毋寧現世公正的原理皆印有復仇正義的血痕淚跡,而通過體系化的規度與原理性的化約,人間建立起關乎正義的司法體系。但是,當法律無法慰藉人生之時,茫亂與無助之間,復仇亦將成爲一種值得反思的社會現象,它既指向刑法體系,更指向渺遠的人類歷程。本文節選自《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第一章“復仇與法律”,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以饗讀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問題、學術背景與材料\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社會,復仇都曾普遍且長期存在。儘管今天覆仇在許多國家已爲法律禁止,但是以復仇爲題材或主題的故事曾經且至今感動着一代代受衆,是一個永遠寫不完的主題。在西方社會,從古希臘的《安提格涅》、《阿伽門農》到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現代的《基督山伯爵》、《凱旋門》都反映或涉獵了復仇主題。現代的諸多涉獵司法訴訟的文藝作品,背後往往爲復仇所推動。在中國,儘管最驚心動魄的復仇故事似乎都發生在先秦,著名的如伍員鞭屍、臥薪嚐膽、荊柯刺秦、趙氏孤兒等,但諸如後代的武松血刃潘金蓮爲兄復仇的故事也一直在民間廣爲流傳。即使現當代不時有作者在所謂新觀念的指導下試圖作點翻案文章,但對廣大民衆幾乎毫無作用,武松仍然是民間頂天立地的英雄。更令人詫異的是,隨着時間的流逝而反觀,即使是文化大革命時期兩部最著名的芭蕾舞劇,《白毛女》和《紅色娘子軍》(以及其他反映階級鬥爭的“樣板戲”),如果除去其中現代的革命色彩,主線仍然是復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在文學作品中得到如此廣泛、持久的表現,其中必定有深厚的人性基礎和複雜的社會根源。如果沒有穩定的人性基礎,僅僅是社會的原因,復仇就不會在諸多不同社會中持續出現,乃至各國統治者長期的嚴刑峻法也難以徹底禁止,持久的意識形態宣傳也難以改變。事實上,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礎動力就是人們的復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親人沒有復仇意識,司法審判就很難啓動,整個司法程序——即使由於國家干預而啓動——也會完全不同;受害人或其親人總是比一般人更願意不計報酬地協助警方調查罪犯,比一般證人更自願出庭作證,甚至要求法院施以重刑,由此纔有了目前各國在這一層面上看大同小異的司法制度。如果說今天的復仇少了,那也不是人們的復仇願望減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這個替代和制約,人們可以藉此更有效地復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也就指出了復仇形式的社會因素。如果僅有人性的因素,沒有社會的因素,復仇就不可能,無論是在現實中還是在文學作品中,呈現瞭如此豐富多樣的形態;我們也就很難解釋爲什麼無論中外,似乎總是古代的復仇故事更激動人心,更令人肅然,令人沉思。\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WUE7ucCiWQF1a\" img_width=\"500\" img_height=\"343\"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本章並不打算僅僅是一般地討論復仇問題,而是試圖將復仇作爲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更準確地(?)說,作爲一個法學理論問題來討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的這種努力也許立刻會受到中國法學界的抵制。在當代中國社會,特別是在城市人,尤其是在受過現代法律訓練的法律人心目中,復仇趨向於被視爲是違反法律的行爲,是私刑。在當代法學理論中,法律通常被界定爲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普遍的社會規範,據說代表的是或至少應當代表社會的正義;而復仇常常被認爲是一種私人行爲,最多也僅僅代表了復仇者個人心中的正義。在這種社會/個人的話語以及隱含在這套話語內的意識形態影響下,復仇被簡單打發了。尤其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討論復仇似乎更不合時宜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然而,本章中通過分析將表明,儘管復仇常常是在國家制定法之外,包括在國家法出現之前,由受害人本人或與受害人有親密關係的人(往往是其親屬;但我們將很快看到,至少在古代中國並不必定如此)對侵害者有意識施加的遲到的懲罰,滿足的是受害人或其親人的情感需求,但復仇的意義和功能都是社會的;復仇實際是一種社會制度,是一種高度分散執行的社會的制裁制度或控制機制。如果不是——一種近代的觀念——把法律等同於集中化使用的合法政治暴力,而是強調法律作爲普遍規範的特點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則完全可以視復仇爲廣義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或者,即使堅持法律同國家權力的聯繫,我們也仍然可能通過考察復仇來重新理解法律的緣起,不僅僅是刑法的緣起,儘管許多法學家更習慣於將刑法同復仇聯繫在一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這一意義上,復仇制度的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實踐中的傳統法律必須具有的。復仇並不像今天大多數人,包括絕大多數法學家,認爲的那樣,是人類野蠻、不文明的產物;恰恰相反,復仇,特別是制度化的復仇,其實是一種文明、理性的產物。我的分析表明,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實際情況是,人類的文明、理智越是發達,復仇越殘酷;復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層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發達程度。儘管今天覆仇已\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大大\u003C\u002Fi\u003E減少,但這種變化與狹義的文明,無論是仁慈、善良、道德、人性、理性、啓蒙、人權或狹義的文化,都無關,最主要應歸功於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結構性變遷。由於這種變遷,復仇失去了其原先具有的廣泛且重要的社會功能,失去了與現代社會的兼容性。\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任何意義上,所有這些有關復仇問題的探討都具有法學理論的意義。而且在今天中國法治正在因社會變遷發生重大變革之際,如果對復仇問題缺乏深刻理解,過分執著於某些所謂的“先進”觀念,不但不可能加強法治,相反可能削弱法治。因此這一研究也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主要藉助的是中國元代的一部著名復仇戲劇,《趙氏孤兒大報仇》,以及與之相關的故事原型、背景材料。故事大致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晉國大臣屠岸賈發動宮廷政變,謀害另一重臣趙盾,“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趙盾子趙朔身爲駙馬,被逼自殺,臨死前囑咐有孕在身的公主:“若是你添個女兒,更無話說;若是個[男孩]……,待他長立成人,與俺父母雪冤報仇也”(同上)。公主果然生下一子,名爲趙氏孤兒。屠岸賈得知,圖謀“削草除根”。趙盾門人程嬰偷偷將趙氏孤兒帶出宮,隱藏起來。屠岸賈得知,要將國內半歲之下一月之上的嬰兒均殺盡。程嬰同趙盾的舊友、昔日宰相公孫杵臼商議保護趙氏孤兒。程嬰以自己的剛出生的兒子僞作趙氏孤兒,交由公孫杵臼照看,然後程嬰詐向屠岸賈告密。程嬰之子和公孫杵臼因此身亡。真趙氏孤兒被屠岸賈收爲養子,與程嬰一起安全地活下來了。20年後,趙氏孤兒長大成人,程嬰痛訴往事,並藉助君主之令,趙氏孤兒發動兵變,同樣殺了屠岸賈全家。趙氏家族恢復了其原先的社會地位。\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該劇取材於春秋時期晉國發生的一件宮廷事變,直至今日,經歷了多種不同的文學藝術表達和衆多評論。因此,這個故事本身的演變還爲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考察法律與文學提供了可能:即不同的文本作者是如何講述這個故事。通過考察對這個故事的理解、表達和評論,我們可以發現與復仇制度變化相關聯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微妙變化。但是,爲了主題集中,本章集中討論復仇制度的變遷,只是偶爾涉及與之相關的意識形態;我把意識形態視角的分析更多留到第六章。此外,出於必須,本文偶爾也會附帶地討論一下其他相關的復仇故事和事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報仇和復仇\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爲了理解復仇的特點,我們首先考察一下一般意義上的報復。在本章中,我將報復界定爲受侵犯的生物個體出於生物本能對於侵犯者的抗爭和反擊。不用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報復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當人們受到侵犯時,無論侵犯的是自己的身體、生命、財產(生活必須品)、性伴侶、後裔,或其他並不很大的甚或是想象的利益(例如一個表示輕蔑的手勢,即使是無意的),人們都會很自然地有一種下意識的反應。除了情緒上表現出氣憤外,行動上就是懲罰侵犯者。最輕微的是拒絕同其交往,拒絕給予對方要求的援助;或者告知他人不同其交往,這實際是社區內的“流放”;重一些的,則會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擊侵犯者(因此常常被稱作自衛),使侵犯者痛苦、受傷甚或死亡。人類的這種激情是如此強烈,有時即使明知自己的力量不夠,其反擊完全是徒勞的,受侵犯者還是會不顧一切地“試圖”(這個詞有太強的理智色彩,用在這裏似乎是一種矛盾修辭)給侵犯者造成痛苦或傷害;乃至於旁觀者會說這人“失去了理智”,但看似強大的侵犯者卻往往因此望而卻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種報復性反應,是生物學上的一種正常現象,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競爭中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種不具有這種本能,該物種就將被自然界淘汰;任何物種個體沒有這種本能,聽任其他個體掠奪對於自己之生存或繁衍後代很重要的各類資源,它或者就會死亡,或者是沒有後裔,總之基因無法傳遞下去;而那些有這種本能的個體的基因不但會延續下去,而且會因此相對或絕對增多起來。最終,隨着那些不具有這種本能的個體數量減少或徹底出局,這一物種實際上也就改變了。事實上,在所有的動物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現象;民間就有“兔子急了也咬人”的說法。儘管——在人看來——有些爭鬥確實只是“蝸角之爭”,但對於蝸牛來說,這種“爭”具有生死存亡的意義。這可以說是長期自然選擇令所有存活的生物個體保留的一種生物本能,一種身體化的理性。人類同樣承載了這樣的本能,儘管由於種種原因,我們的這種本能反應在今天也許已弱化了,或被有意淡化和打壓了。我們似乎很少“遭遇激情”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也是一種報復,儘管我預見會有人抗議我把自衛和復仇都歸到報復的門下。自衛與復仇確有重大不同。前者一般是“被動”的,而後者往往是“主動”的;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保存自己,後者則有意要傷害別人(儘管是侵犯者)。我承認這些差別,也承認這些差別在某些話語分析系統中非常重要(例如在現代刑法的“正當防衛”中)。但是,如果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從基於生物學的分析話語系統來看,這種差別並不很重要。它們同樣是人們受到侵犯後的一種回應;其實際作用都是要打擊侵犯者,給對方施加某種痛苦,使對方不敢繼續或不再侵犯,從而保存了自己。用博弈論的話語來說,這都是一方博奕者對於不合作者做出的符合理性的反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與作爲一般概念的自衛相比,復仇的最突出的外顯特點是它的歷時性,即先在的侵犯行爲與後發的復仇行爲之間時間不直接聯繫。從“君子報仇,十年不晚”這種說法的流行和普遍,甚至可以看出人們似乎有意強調和突出復仇行爲的滯後特點。\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爲什麼會有滯後?主要是因爲有理智的參與。如果僅僅爲生物本能驅動,那麼報復就會是當下的、即刻的,僅僅表現爲自衛。這種反應不一定需要理智的參與,或主要不是理智盤算的產物,儘管這種本能反應仍然符合目的\u002F手段理性。但是,當我們看到諸如趙氏孤兒這樣的復仇時,或者當我們說某某人“報復心很強”(通常不是僅指其報復行爲嚴厲,更多時是指其銘記不忘和工於算計)時,我們說的就不再僅僅是生物的本能反應了。儘管,最終說來,這種報復仍然爲生物本能所驅動,其中卻已經有很大份額的“文化”因素,即理智,在起作用;並且,通常情況是,滯後的時間越久,理智參與的成份就越多。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未嘗不可以用時間間隔的長短來衡量理智參與的多寡。\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由復仇者有意施加,往往有——儘管並不必須有——細密的算計和安排。如果一個人無意中殺死了他的仇人,且不知曉,這至少不能算是一個完美的或典型的復仇;人們更多會視其爲“報應”,老天使然,“你撞在我槍口上了”。一個理想型的復仇,必須——在不少戲劇和電影中都有這樣的表現——“要讓你(或讓我)死個明白”。這就意味着,儘管有時間間隔,復仇仍然必須是對被複仇者先前——至少在復仇者看來是——傷害行爲的回應。這實際有兩方面的寓意,一,至少原初的復仇不是出於道德或正義,儘管有可能符合流行的道德或正義觀(在我看來,更可能是,道德或正義不過是對這種人類復仇本能的觀念性的或意識形態的追認),而是出於個人的好惡(後面的分析還會回到這個問題上來)。二是復仇必須具有回應性和對稱性(行動的對稱,而不必定是嚴厲程度的對稱)。否則,這個行動就不再是復仇,而會被視爲一個新的侵犯。復仇的這兩個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都成爲後來社會認可的道德和法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或原則(校正正義、司法公平、公平交易等)。\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WUE7v4FnoptWv\" img_width=\"450\" img_height=\"342\"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這些分析已足以說明,復仇不單純是生物因素在起作用,並非獸性發作時的野蠻行爲(說其野蠻更多是一種修辭,一種意識形態話語),而是有、甚至主要是人文因素(理性)在起作用。因爲,基於個體生物本能的衝動一般僅僅發生在當下;即使人有記憶,時間也會侵蝕它,報復激情總會隨着時光流淌而逐步減弱,直至完全消失。因此,有些傷害,甚至有些在當時看來無法容忍的傷害,隨着時光流逝,侵犯者與傷害者也會“相逢一笑泯恩仇”。典型的如,當了統帥的韓信沒有因當年的“胯下之辱”而復仇。而當出現“父仇子報”或是類似《趙氏孤兒》中程嬰的復仇,由於個體所受的傷害無法直接通過身體傳遞給他人,因具體傷害而激發的具體個人的復仇心理和激情也不可能遺傳,能夠遺傳的僅僅是人類一般的報復本能,因此,就顯然更多是“文化”在起作用。如果沒有程嬰痛訴趙氏孤兒的家史,激發趙氏孤兒的報復本能,我們很難想象趙氏孤兒復仇。事實上,如果沒有程嬰的講述,趙氏孤兒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家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同樣表現了復仇中有文化因素起作用的是,趙氏孤兒對屠岸賈家族的斬盡殺絕。這顯然不能完全用報復本能這種生物因素來解說清楚,因爲他消滅的絕大多數人都不曾傷害他或他的親人。這種殘酷勢必因爲文化因素的參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從報仇到\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strong\u003E復仇:文明的發展\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上面的最後這句話應當限定。文化因素的參與並不僅僅指,在趙氏孤兒的復仇中,程嬰痛訴家史;而且還指,甚至主要是指,在任何缺乏有效公權力防止和制裁侵犯行爲的社會中,復仇具有一種特定的功能,滿足了這些社會的需要。換言之,復仇對於這種社會中秩序之維護,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這個意義上,不僅復仇本身是一種文化現象,而且復仇——我假定社會安全和秩序是一種值得追求的公共物品——對社會廣義的文明發展也具有正面的、積極的意義。事實上,即使是純生物本能驅動的報復也起到了這種社會的功能。正是因爲有這種功能,報復本能才得以通過適者生存在生物競爭中存留下來。我就首先從復仇報復的這種社會功能談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天地不仁,視萬物爲芻狗”。自然從來不是道德的,或者說,是與道德無關的。從生物學上看,任何物種內部,個體爲了生存和繁衍後代總會進行競爭。競爭不必定意味着同類廝殺,但爲了爭奪生存空間和物品,利益衝突不可避免,各種侵犯或想象的侵犯不可避免。由於食物對於個體生存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配偶對於生物遺傳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生物,包括人類——尤其是雄性(當然,在原始時代,這也許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基於本能都會爲保護自己的食品或配偶而對侵略者實行自衛或報復,以保證自己的生命和生命基因有可能延續下去。各種生物的這種基於本能的反抗和抗爭,因此,已經具有了超越個體生存的意義,有“社會的”意義。它抵抗了生物的滅絕,保持了生物物種的多樣性和豐富性,爲此後包括人類在內的各種生物的進化發展創造了一種潛在的可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還僅僅是報復之社會功能的開始,而不是終結。一旦所有存留下來的個體都具備了這種報復的本能,至少在人類這個生物種羣中,實際上就創造了一種和平的可能性。出於畏懼報復和報復帶來的痛苦、受傷和\u002F或死亡,因此,只要有其他可能(機會成本),任何個人就不大敢,或至少會\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大大\u003C\u002Fi\u003E減少,侵犯他人。由此可能獲得局部的或暫時的和平,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生存環境。由於報復提高了通過侵犯獲得生活必須品或配偶的成本(死亡或受傷;而在原始的生活條件下,受傷也往往意味着死亡),這也就迫使個人必須選擇其他風險較低也就是成本較低的方式來獲得食物或財產或配偶;這就意味着人們必須在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努力尋求和平發展和相互競爭。因此,儘管報復本身是野蠻的、是生物性的,但正是有了這種野蠻作爲支撐,人們纔可能實現一種博奕論意義上的合作(互不侵犯),迫使人們通過增大蛋糕的方式而不是用不斷再分配蛋糕的方式生活下去。人類因此可能進入“文明”。這裏的文明不僅僅指和平,而是包括了人們競爭性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創造生產和生活資料的活動。在這個意義上,人類和平和文明說到底是以暴力支撐的,並始終同暴力相伴才得以衍生、存在和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隨着人類理智和文化進一步發展,只要有侵犯行爲,從報復本能甚至必然會衍生出復仇,即一種事先預計好的、遲滯發生但往往更有成功把握的報復。特別是考慮到下面這一點時,這種衍生就更可能、也更有必要發生,即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存在前面討論時暗中假定的那種理想型的、無差別的個體。現實中個體在年齡、性別、體力和智力上都有很大差別。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面對他人的侵犯,同樣會有生物性報復本能,但如果對手身強力壯,他的反抗有時就幾乎毫無用處。在這種情況下,出於生物本能,他的第一選擇更可能是求生,是逃避,是放棄自己可能是辛辛苦苦獲得的那一點食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若僅這一次不抵抗,倒也沒有什麼大不了;問題是,這個孩子不能總是採取這種不抵抗政策,那必定引發更多的侵犯。強壯的中年男子下一次還會率由舊章,甚至會得寸進尺;其他不那麼強壯的男子,乃至任何其他人都會因爲他好欺而侵犯他;最終結果是他無法生存下去。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生存和安全,就必須有報復,而且因爲自己弱,還必須有效報復。爲此,一些個體會忍受暫時的掠奪和屈辱,“曲蠖之曲,以求伸也”,作好充分的準備,等待時機成熟,再進行報復。算計、理智由此引入到報復中來了,出現了有意推遲發生的報復——復仇。在這個意義上,復仇是一種由理智精加工出來的產品。如果不是把文化等同於詩書風雅,而是把文化視爲人們爲保證自己生存或更好生存的一種精神活動產品,我們完全可以說,復仇本身就是一種文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理智的介入,文化的發展,並不一定使報復變得文明,相反,有可能變得更爲慘烈,更爲殘酷。有效報復不僅意味着要趕走對手,而且常常意味着,甚至必須,消滅對方反報復的能力。換言之,這個孩子必須對該壯年男子予以一次性的致命打擊,不給對方以任何還手或喘息的機會,不讓對手有“尺蠖之曲”的可能。對於人類這個物種來說,這種“知識”是經歷了無數次慘烈教訓才逐漸獲得的,同樣經歷了適者生存的生物性選擇,即凡具有這種本能和潛能,或能更早理解這一點的,或更“狡猾”的,報復更殘酷的人往往更可能存活下來,他們會通過文化的方式將這種經驗或通過生物基因使這種本能傳給了後代。對於個體而言,若這一點是後天獲得的,這種選擇也就一定有理智的參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但是,從另一視角看,也正因爲從本能的報復發展出了復仇,人們之間發生激烈衝突的頻率也有可能降低。理由如同前面的分析是一樣的:畏懼報復,特別是畏懼因文化發展而出現的復仇。因爲當有理智參與報復時,體力就不再是報復能否成功的唯一甚至主要因素了,精心策劃好的弱者打敗漫不經心的強者的可能性反倒增大了。在這種復仇的威脅下,即使強者也必須理智起來,必須小心謹慎,注重自我約束,努力剋制自己的衝動,儘量不侵犯他人(否則就意味着自己的死亡)或注意“不打無把握之仗,不打無準備之仗”。人因此至少在許多時候會變得“禮貌”、文明起來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旦理智變成生存競爭的一個重要因素得以開發,人同樣會在這一方面努力展開競爭性開發,並必然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副產品:爲獲取異性的歡心,也許不再以刀槍相見,完全可以是生產競賽,或是歌詠比賽,或是賽馬比賽。在這個意義上,並僅僅在這個意義上,理智和理性才變成了我們今天所說的、褒義的文明的推動力。但是,即時如此,我們也不能忘記,這種文明實際上還是以報復爲支撐的;沒有報復和復仇的威懾,就沒有這種行爲的文明和文明的發展,其中包括藝術的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殘酷的升級:復仇與羣體問題\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上面的分析其實還是簡化了,必須增加適當的變量,我們才能看清復仇,特別是諸如趙氏孤兒這樣的大規模復仇。被簡約的一個因素是羣體——上面的分析把人類活動全都看成是個體的活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現實的人都是而且必須在一個或大或小的羣體中生活。一個人的成長,必須有父母或至少是有母親或其他人的多年照看,此後纔可能獨自生活;個體——無論男女——要繁衍和養育後代,也必然會逐漸形成一個小的羣體。人從來不是獨立發展起來的,尤其在古代,基本都是在一個個分享基因的親屬羣體中生長和發展起來的(領養的情況除外。但在古代社會交通不便的條件下,領養,若有也極少)。由於分享了共同的基因,據社會生物學家研究,人們同樣會因適者生存的原因下意識地發展起有限的利他主義——包容性利他主義和互惠性利他主義。一個個體不但會保護自己,而且會保護那些分享自己基因(例如,父母親保護孩子,兄弟姐妹互助)和協助傳播基因(例如,男子保護妻子)以及其他基因血緣關係比較親近的人。基因分享或血緣關係可以說是初民結爲羣體的主要的,儘管並不是唯一的,基石。由於羣體的存在,羣體內部也會有進一步的社會分工,這也會促進社會的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羣體的存在使復仇問題變得更爲複雜了。人類的生存競爭已不再停留在個體之間,而往往出現在羣體之間。由於文化是在且只能在羣體生活中才得以傳承,復仇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文化滋養。羣體的存在還意味着人們的血緣關係有了差等,而對不同血緣關係的人,人們的復仇本能也會有強弱之別,這一本能因此變得不那麼可靠,復仇就有了制度化的必要;羣體生活也使這種制度化有了可能。而一旦這一系列因素介入進來後,一方面,如果發生侵略和復仇,無論其規模、殘酷性以及時間長度都會升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另一方面,這也意味着和平共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進一步增加了。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個人再強壯,再機靈,一般情況下能夠逃脫受害者本人實施的復仇,甚至可以在對方實施復仇之際將之擊斃。但至少有幾點,使得羣體中的一個人比非羣體中的一個人更容易受到傷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首先,如果我傷害了別人,那麼我現在要面對的報復者已不再是單個的個體,而是受害者及其親屬所構成的一個羣體。在衆多人實施的復仇計劃中,哪怕個人的力量再大,智慧再高,也無法時時、處處有效的自我保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其次,我現在也有親人和親屬了,令我掛心,他/她們中至少有些人很容易受傷害;而我所在羣體或部落裏的其他人也可能因我侵犯他人而受到預謀的報復。甚至,報復者爲避免同我直接交手,爲了安全和穩妥,甚或僅僅是爲了增加我的痛苦,恰恰尋找對我最心疼的弱小親人下手。他們知道,殺死我的孩子可能比殺死我更令我痛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三,即使由於我所在部落人口相對衆多,對方無從下手,我和我的親人因此在一段時間裏得到了很好的保護,但由於文化和理性的介入,也會使我以及我的親人感到更不安全。因爲,有了羣體,受害人或其親人未能實現的復仇慾望更可能傳到下一代,由後代來實施;就如同趙氏孤兒那樣,等20年以後再實施復仇。這時,哪怕是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的存在,注意防止復仇,他也不可能在20年間時時、處處保持高度警惕,保護好自己,保護好自己的親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四,這種文化和理智因素的參與,實際上創造了另一種新的懲罰。如果屠岸賈知道趙氏孤兒還活着,那麼他這20年就會天天不得安寧。這不是一種傳統意義的對於人類肉體的懲罰,但這是一種無法逃避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懲罰。我們又一次看到,理智和文化的因素對於懲罰之參與和強化;我們也因此可以看到,一個人的理智越發達,他感受到的這種威脅也會越強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面對着羣體,侵犯者仍然有兩個基本對策。一種是擴大侵犯規模,在《趙氏孤兒》一劇中表現爲“將趙盾三百口滿門良賤,誅盡殺絕”(頁1477),哪怕是剛出生的趙氏孤兒,也不放過。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斬草除根”。必須注意的是,即使在《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斬草除根”可能是出於他的心狠手辣,但從理論上分析,一個人是否採取“斬草除根”策略與他是否心狠手辣完全無關(這是對道德化解說的又一個批評)。斬草除根主要是針對羣體,在中國古代則表現爲家族制這種普遍的社會組織制度,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理性的行動策略,其根本目的並不是多殺人,而只是爲了徹底有效地剝奪對方的復仇能力。事實上,今天得許多刑事案件中也會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這一點:通常所說的“殺人(包括目擊者)滅口”,其目的並不是殺人,而是要剝奪受害者訴諸法律進行復仇的能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面對侵犯的擴大和殘酷性的增加,相應的,復仇一方也會做出更強烈的反應,甚至勢必做出強烈的反應,也會採取滅族性的復仇。這就是爲什麼趙氏孤兒也會“還他(屠岸賈)九族屠”(頁1495)的道理。現代有些學者可能認爲,趙氏孤兒的復仇太過分了;言外之意是,殘害趙氏孤兒一家的僅僅是屠岸賈個人,趙氏孤兒似乎應當僅僅懲罰屠岸賈本人。哪怕是我的直覺可以接受這種觀點,但我們必須清楚,這個直覺和觀點只是我們今天社會生活和文化條件的產物,是近現代文化規訓的產物。如果仔細分析起來,至少有三個因素要求或迫使趙氏孤兒必須將屠岸賈滿門殺絕,同樣,這與他是心慈手軟還是心狠手辣無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首要因素就是屠氏家族中的復仇願望和能力。在元雜劇《趙氏孤兒》中,屠岸賈是一個迫害忠良的奸臣,因此受衆很容易認定屠氏罪該萬死。但如果從《史記》看,屠、趙兩家的衝突更多是一種權力之爭,其背後甚至有晉景公(《趙氏孤兒》中爲晉靈公)爲維護自己的王權“借刀殺人”——削除宮廷重臣——的影子;司馬遷對趙、屠兩家恩恩怨怨的記載基本是中性的,對趙、屠兩家沒有明確的褒貶,筆下流露更多的是對公孫杵臼和程嬰的敬重。而如果趙、屠兩家的屠殺是權力之爭,或屠岸賈是奉了晉景公的指令處死趙盾一家,那麼一旦趙氏孤兒復仇之後,屠家在道義上就有足夠的理由再次復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甚至這都不重要(只是對我和我想說服的受衆可能有點重要),因爲就算屠岸賈真的是一個奸宄小人,我們還要問,對誰來說,他是一個小人?對於其妻子、子女和家族來說,屠岸賈也許是一個頂天立地的偉丈夫——畢竟他曾給家人帶來了安全和榮華富貴;而一旦屠岸賈被誅,所有這一切都會喪失。\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們一定要牢記前面說過的,報復更多受生物性驅動,而並非爲“道德”或“正義”所驅動。中國老百姓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在這句話中,復仇的根據完全不在於父親是否社會正義的或道德的象徵,它所指明和強調的僅僅是這種生物的親屬關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正是考慮到這一生物性的復仇本能,趙氏孤兒就完全應當且能夠預見到,僅僅處死屠岸賈,屠氏家族未必不會出一個“屠氏孤兒”,等到某一天,會對趙氏孤兒及其一家再來一個復仇。哪怕不是激情衝動,而是理性思考,作爲凡夫俗子的趙氏孤兒也必須面對現實:爲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必須將屠氏家族斬草除根。這裏的分析並不試圖爲任何人或爲殘酷辯護,只是說,考察歷史人物首先不能用我的或今天的道德標準來判斷其行爲對錯,首先應當理解他爲什麼會那樣行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必須足夠殘酷還有另外一個因素:懲罰必須具有相當的力度才具有震懾力。否則復仇的懲罰是沒有社會功用的。如果一個人偷竊了500元,只被罰款50元,這種懲罰就不會具有任何震懾力,無論對偷竊者本人還是對社會的其他潛在偷竊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許多當代法學家會覺得這個類比用在這裏不合適,因爲趙氏孤兒的復仇已經殃及無辜。但這種不合適感只因爲近代以來個體主義的罪責自負原則已經成了我們思考懲罰問題時無可質疑的公理。但這並非防止四海而皆準的公理。在歷史上,在世界各國的普通人當中,在很長時期內都採取了家族主義或集團主義的責任制。個體主義以及相應的司法責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資本主義經濟與社會的一個副產品。究竟什麼是應當承擔責任或過錯的適當的基本單位,這並不是一個自然的、物理的概念(一個人),而總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基於人類需要而發生的文化構建。如果趙氏孤兒的報復不是足夠強,僅僅懲罰屠岸賈一個人,也許在我們看來挺“人道”,但對屠氏家族來說,這事實上具有“犧牲一人,保存大家”的意義。這會對社會上其他家庭和家族產生非常不良的影響。這種復仇沒有警示的意義,沒有制止類似慘劇發生的威懾力,也沒有保護家族親人的威懾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必須殘酷的第三個因素是復仇的制度化。一旦羣體復仇的做法成爲當時社會公認的公道做法,獲得了“合法性”(legitimacy),成爲一種要求人們嚴格遵循的制度(我將在下一節論述情況確實如此),那麼,趙氏孤兒就必須遵循這種做法。否則,他的行爲就會失去合法性,他就是不按規矩辦事,不是依法辦事,而是在違“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羣體因素的介入,固然使侵略和復仇的殘酷和規模都可能升級,但這仍然不是唯一選項,另一選項還是和平。這不僅因爲面對殘酷的後果,人們不得不更加理智,追求和平,追求同競爭者最低限度的合作,即互不侵犯,相安無事。而且一般說來,與人們的直覺相反,羣體間激烈衝突的可能性一般會隨着羣體擴大而降低。這不僅因爲羣體內個人仍然會有小算盤,有離心力,集體行動的組織費用很高;而且如王朔或姜文發現的,有時找盟友,衝突雙方會找到同一撥人或同一個人,而後者爲了自我利益也會大力調停。這時,若是羣龍無首,很難集體行動(注意《趙氏孤兒》中趙、屠兩家的侵犯和復仇行動都是“頭”發動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羣體首領也未必願意看到大規模的衝突。爲防止意外事件引發衝突,羣體首領往往會在羣體內\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貫徹\u003C\u002Fi\u003E嚴格的紀律和規則,以強硬的集體制裁作爲支撐來制止任何個體在外尋釁滋事或行爲漫不經心;因爲任何個人傷害了其他羣體的成員,都有可能導致羣體、家族或部落之間慘烈的復仇,甚至造成代代相繼的血族復仇。因此,即使組織化沒有減少羣體之間的衝突,卻至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大大\u003C\u002Fi\u003E減少了羣體衝突的爆發或控制了其規模。當然,即使羣體內部作了這種努力,有時還是難免有意外;這時,爲了避免大規模報復,爲了避免羣體內無辜者遭殃,肇事者所在羣體甚至會可能主動將肇事者交由受害者或其親人處罰,或者將肇事者趕出羣體(放逐),或——當社會開始有財富剩餘並且受害者願意接受時——強迫肇事者作出賠償。內部的懲罰紀律,因此同外部的報復威懾一起,促成了一種更爲廣泛的和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從這種羣體內部的組織紀律中,我們已經看到了人類社會最早的公權力的影子,甚或可以說是最早的行政司法制度雛形。後面會更細緻探討這一點。在此,我只想指出,這一分析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也並非理性設計的產物,它是文明的,卻來自血淋淋的社會生活;人們要求的司法\u002F正義,不過是人類報復本能的另一種說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制度化的復仇:一種精製的文化\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從無論是社會歷史的現實,還是現代的博弈論研究都表明,要確保對方合作、不搞機會主義、不心存逃脫懲罰的幻想,在多次博弈的前提下,博弈者的唯一最有效的戰術就是針鋒相對,對於任何不合作都予以堅決的懲罰,但不加大懲罰。用孔子的說法就是“以直報怨”;《聖經》和《古蘭經》上的說法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用今天的法言法語說則是“罪刑相適應”、“一罪不兩罰”。就事先的預防或維護和平而言,在這場博弈中可以選擇的唯一真正有效制止和防止侵犯的戰略就是,潛在的受侵犯者必須令潛在的侵犯者確信,如果他膽敢侵犯,受侵犯者將不惜一切代價地予以報復,侵犯者必定將受到同樣嚴厲的懲罰。如果侵犯者認爲自己可能通過某種手段逃脫報復,比方說,《趙氏孤兒》中的屠岸賈認爲只要滅了趙氏家族就可以逃避報復,或是認爲對方可能出於短期利益的算計而不會報復,或認爲即使報復也不會那麼嚴厲,因此對侵犯者來說總體的收益大於總體的成本,那麼侵犯者就更可能選擇侵犯。因此保持和平的根本條件,用古人的話來說,就是“楚雖三戶,亡秦必楚”;用毛\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主席\u003C\u002Fi\u003E的話來說,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就是針鋒相對。事實上,不少學者都指出,冷戰時期美蘇兩霸之所以可能保證了長達40年的和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雙方都有,而且都瞭解對方也有,這種不顧一切實施覈報復的決心。\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WUE7vO4GWNNnV\" img_width=\"268\" img_height=\"357\"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分析到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在沒有統一且強有力的公權力維持社會和平和秩序的歷史條件下,例如春秋時期,或某個具體社會環境中,例如,無法訴諸法律的黑社會或天高皇帝遠的偏遠地區,復仇實際上變成了這種社會中維繫和平的根本制度。在這裏,人們不僅在報復本能推動下自發地復仇,而且,爲了保證社會內部的和平和秩序,必須強化這種復仇制度。所謂制度就意味着除極端情況外不允許破例——即使趙氏孤兒本人出於仁慈或其他考量不想殺死屠岸賈全家,也不可能得到社會的許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羣體生活提出了對制度的要求,但是,人的生物本能——無論愛和恨——本身都不足以建立制度。如前所述,報復的激情會隨着時間流逝而淡化,任何人都不可能幾十年如一日在熾熱的復仇激情中生活(否則,這還是生活嗎?)。我也提到,當作爲文化和制度的復仇出現後,其本身就是對報復本能的一種限制和制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而且,因受傷害而激發的報復本能往往限於受傷的生物個體,無法遺傳,最多隻能通過文化方式延伸到最親近的一些親屬。因此,當一個羣體的人口增多時,一方面固然因羣體增大,其中的個體更爲安全,但另一方面,內部的血緣關係乃至包容性利他主義也因此淡薄了,爲羣體內的他人復仇的衝動會\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大大\u003C\u002Fi\u003E衰微,人們會有更多的小算盤,算計個人的或家庭成員的利益。這意味着,僅僅依靠生物的復仇本能,不能保證羣體內的人自願且決意爲他人復仇,進而這又意味着以確定的復仇來保證的社會和平和安全岌岌可危。因此,復仇需要制度化,使之成爲人們普遍的義務。\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爲了滿足這種制度的需求,中國古代社會中逐漸衍生出一系列輔助性實踐、制度和意識形態來強化、激勵和規制人們的復仇衝動。例如,勾踐的臥薪嚐膽,置於這一分析框架中,就是一種通過不斷自我刺激身體感官、喚起身體痛苦的記憶,防止復仇激情隨時間流逝而淡化的做法。當然,這種“身體的技術”(福柯語)被實踐證明未必總是有效,因此不久就實際被廢棄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另一個與復仇有關的制度和觀念是嚴格責任。比較典型的是“殺人償命”,“殺父之仇,不共戴天”這樣的表達。注意,這些表達都是全稱判斷,沒有限定,不要求也不包容“罪”、“錯”之類的概念,儘管後代通過解釋逐漸\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加上\u003C\u002Fi\u003E了這樣的限定,演化形成了一些特例。之所以強調嚴格責任,首先是因爲科學技術不發達,查證“罪過”或“過錯”(故意或過失)的信息費用很高,以及(由於財政費用問題)沒有中立的和專業的機構裁斷等因素。但最主要的還是要保證復仇作爲一種100%執行的制度。最簡單的措施就是省去罪、錯這一現代懲罰的必備要件,從而便利了啓動復仇。人類社會因此長期實行了嚴格責任制,一直持續到近代,即無論侵害人出於過失還是故意,受害人都有義務或通過公權力等其他社會機制對侵害人實施報復;如果侵害人無法以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爲是過失就被推定爲故意,侵害人就必須接受懲罰。\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此,在嚴格責任的觀念中,在“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說法中,以及在由民間輿論乃至行政、“司法”官吏對復仇者的高度同情和讚揚中,都隱含了一種讚美和鼓勵復仇的社會意識形態。從社會功能上看,這是一套與復仇實踐相輔相成的制度。它獎懲並指導人們的社會行爲,其基本作用就是要消除或儘可能減少生物性復仇因素的不穩定性,防止復仇者的機會主義。因此,我們也許可以理解《史記》爲什麼改編了歷史上趙氏孤兒的故事,並且充分展示了並讚美了程嬰和公孫杵臼義膽雄風,視死如歸的人格魅力。例如,當趙氏一家被殺時,公孫杵臼問程嬰爲什麼不死,程嬰回答:我想看一看公主生的是男孩還是女孩,如果是女孩,那時再死,也不算遲。在密謀如何保護趙氏孤兒逃過屠岸賈之搜尋時,公孫杵臼問程嬰,死或爲趙氏報仇,哪一件更難?程嬰說,爲趙氏報仇更難。公孫杵臼接着說,那麼就讓我做容易的事,由你來承擔更艱難的任務吧!公孫杵臼凜然就義。當復仇完畢,趙家地位恢復後,程嬰又決意自殺,稱:我之所以後死,是因爲趙氏家族和公孫杵臼認爲我能夠完成任務,如我不死,他們會以爲我沒有完成任務。隨後,程嬰毅然自殺。不僅如此,《史記》中其他一系列以復仇爲中心的故事,例如臥薪嚐膽、伍子胥鞭屍;例如刺秦的荊柯、高漸離以及樊於期;例如,聶政及其姐姐聶嫈,都有一種驚心動魄的烈士風格,讚美了堅定復仇者的人格。這都透露出當時社會有關復仇的(法制)意識形態,而這些意識形態又反過來進一步強化了和保證了復仇制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所有這些支撐性或輔助性的復仇制度中,可能最具中國特色的是趙氏孤兒故事中由程嬰和公孫杵臼反映出來的門人食客制度。據《史記》,公孫杵臼並不是什麼朝廷舊臣,他與程嬰均爲趙氏孤兒之父趙朔的友人或門人;正是由於與趙盾一家沒有血緣關係,當趙朔一家爲屠岸賈滿門抄斬時,他們才得以脫身。在所謂的趙氏孤兒大報仇中,真正計劃、推動和實施這一報仇的核心人物是程嬰和公孫杵臼(此外在某種程度上還有韓厥),趙氏孤兒在這一過程中僅僅是一個復仇的工具,是令這一復仇正當化的一個符號。上面提到的例如荊軻、聶政等人的故事也有這一特點,他們都不是爲自己或親人而是作爲朋友爲他人復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種人物,在我閱讀過的不多的西方文學作品中不曾見過,在我閱讀的中國秦漢之後的歷史和文學作品中也很少見。唯有在先秦的作品中,這種人物屢屢出現。這種現象,從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來看,實際上是當時精緻的復仇制度的構成部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仍然以趙氏孤兒的故事爲例。當一個社會非常依賴血緣關係來自衛和復仇時,侵略者在侵略時爲了反制就會——如同前述——非常注意“斬草除根”,從一開始就要剝奪對手的復仇能力。爲了對付這種“斬草除根”的戰略,爲了保證復仇戰略的有效實現,於是,只要個人財政有能力,一些王公、貴族、權臣就很注意養士,尋找一些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壯士、志士和能人做爲自己的幫手。在春秋時期,因此出現了所謂的“急難索士”的現象。史書上記載的齊桓公、齊莊公、魯莊公、晉國的公卿欒盈、楚國的權臣白公勝、吳國貴族公子光都是其中突出的範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通過養士,一方面建立了更廣泛的社會聯繫,形成了更大的利益羣體,擴大了政治勢力,在充滿危機的政治權力角逐中,進可攻,退可守,有利於保證個人、家族和羣體的安全。特別是在有危難時,在需要復仇時,這些門人食客中,只要有一兩個程嬰、公孫杵臼式的人物,就可能幫助自己解脫危難,或者幫助家族完成復仇的使命。這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擴大自己復仇能力的戰略,也還是一種有效隱蔽自己復仇能力的戰略。在這種情況下,潛在的侵犯者無法依據本來很容易辨認的血緣關係爲線索來“斬草除根”了。要徹底消滅這樣一種復仇可能性,侵犯者的信息費用和執行費用會十分高,高得令“斬草除根”的戰略無法實行。這是另一種“狡兔三窟”的戰略,一種復仇的戰略性儲備。\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到了戰國時期,這種戰略在一些大家族中可以說是發展到鼎盛。當時著名的四公子,孟嘗君、平原君、信陵君和春申君,分別是齊、趙、魏、楚國執掌大權的貴族公子,他們每人手下都有數千門人食客,其中都有少數深謀遠慮、忠心耿耿甚至不惜“士爲知己者死,女爲悅己者容”的俠義之士。孟嘗君門下的馮諼,平原君門下的毛遂,信陵君門下的候嬴和朱亥以及春申君門下的朱英,都是一些著名的門客,留下了一系列廣爲流傳、乃至耳熟能詳的動人故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些學者對這種現象的解釋是當時有“養士之風”,是“貴族公卿的一種生活方式”。這種解說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因爲人們的行爲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會相互影響;但要作因果關係的追究,這種解說則不能成立,它只是停留在對現象的描述,又是一種循環論證。它沒有回答爲什麼這種風氣在並僅僅在這一時期特別興盛。如果從與之相伴隨的一些歷史故事來看,門人食客制度更多是王公權貴的一種進攻或自我保護的措施;如果僅僅從復仇的角度上看,這種門人食客制度實際是復仇制度的極端細緻化和精製化。趙氏孤兒的故事就是這樣一個成功範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復仇的衰落:制度弱點及其消亡\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然而,人算抵不過天算。當復仇發展出這樣一種精製的制度,並形成這樣一種文化之際,無論是從分析邏輯上看,還是從歷史史實上看,它都已經走到了或快走到盡頭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復仇本身的殘酷性、無節制性和社會破壞是其衰落的重要原因。儘管對於復仇者來說,復仇“味道好極了”,但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種制度的社會成本實在太高。僅在趙氏孤兒的故事中,前後就有趙、屠兩家六百多人犧牲了,其中幾乎全是無辜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注意,復仇一般都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在這個意義上,也還是受害者)實施。受害人帶着復仇的激情,既是裁判者,又是執行者,除了對復仇對象偶爾可能有所憐憫外,復仇者行動起來不受其他節制,因此他的復仇很容易超出我們今天認爲應當有的或是恢復平衡的限度。而一旦復仇超過了限度,就必然導致對方的再復仇,特別是在復仇已經制度化的社會中。無節制或難以節制的復仇因此必然會導致血族復仇,世代復仇,特別是在古代人口流動很小的社區中。這會使廣義文明的發展缺乏社會安定、預期穩定這一必要前提。這種制度可以說對所有希望安全的人都是不能忍受的,他們都會要求復仇制度的變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也正是在這種痛苦經驗中,導致了復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中影響深遠的一條就是爲許多法學家錯誤地——由於無知或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同貝卡利亞聯繫起來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則,“以直抱怨”的原則,就是“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這個原則實際是通過這種物理上的對稱來嚴格限定復仇的對象和程度。同時,這也隱含了對血族復仇的限制,出現了“反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的原則。由於這一原則的社會功用,復仇也因此得到了進一步的正當化和制度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我看來最重要的原因是,前面提到的,由於羣體擴大,羣體中產生了新的、就獲取和平和安全而言成本更低因此是更有效率的制度。舊制度被替代的前提並不是它本身有多少或多大弱點,而在於有沒有更有效率的制度可以替代它。如果沒有,那麼任何有缺點的制度都不可能廢除。而現在,這個新制度遠在天邊,近在眼前,這就是爲保證復仇制度實現的羣體內部的組織化、紀律化以及羣體內部的制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起初,羣體擴大的好處之一就是人多勢衆,因此理論上看有利於對外復仇。但羣體一大,羣體內部的親緣關係就越來越淡化了,也就更缺乏爲了他人進行報復的生物衝動了。這時,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內部組織機制,就無法保證人們堅定不移、前赴後繼、不計代價地實施這種復仇,復仇制度就有崩潰的危險。同時,沒有內部組織機制,也無法防止任何羣體內部都必然會發生的衝突。爲防止個別人漫不經心引發其他羣體的復仇行動,殃及他人,羣體內也需要一個組織機構來強制執行內部規則,加強內部的約束。最後,任何羣體行動也都需要內部的組織、動員和協調。正是在這些需求的推動下,羣體內的組織性日益增強,對公權力的需求也越來越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由於羣體擴大帶來的內部和外部的和平,都便利、促成了社會生產力發展,因此會帶來更多的剩餘產品,使得社會進一步分工得以可能,而分工帶來的效率也會促使社會文明的進一步發展。這時,以各種方式(包括掠奪)獲得的社會剩餘產品使一些人有可能不必通過體力勞動來獲取生存必需品,而是可以用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時間從事對整個羣體有益的公務活動來同其他人交換社會的剩餘產品,一個小型的公權力有可能存在了,羣體內部由此出現了一種新的中央集權的治理方式,即以內部的紀律、規則和制裁保證內部的和平。這種制度當初也許主要是爲了支撐和保證復仇制度,是復仇的一個輔助性的制度;但一旦成型並隨着羣體的擴大,這種制度就會表現得比復仇制度更爲有效,更爲安全,更能保證和平。儘管它只是羣體內部的制度,但由於其維繫和平和秩序的效率,沒有理由不能延伸、擴展開來,作爲一種更爲普遍的制度,替代原先分散化的個人或小羣體的復仇制度。反客爲主,李代桃僵,復仇制度的維護者變成了復仇制度的掘墓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種新的以中央集權的公權力爲中心的治理制度就這樣出現了。復仇制即使仍然存在,但是從各個方面看,它都已不可能同這種新的中央集權的治理制度相抗衡了。它已經註定是明日黃花!\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事實上,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這種狀況已經顯示出來,封建制已經開始爲強調“尊王”的中央集權政體逐步取代,“國家”不斷被兼併,中國政治權力的統一已成爲基本趨勢。在這個意義上,趙氏孤兒的復仇可以說是復仇作爲制度死亡前的一次大規模成功實踐。復仇將很快被禁止,至少不再像在春秋時期得到那麼多的表彰和讚美了——意識形態開始發生變化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主張公權力至上的法家從一開始就禁止復仇。商鞅變法中,一條重要的內容就是規定,“爲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目的是要使秦國國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韓非子隨後進一步強化了這一論斷,認爲“俠以武犯禁”,是國家“所以亂”的最根本的因素之一,因此必須由王權予以嚴厲打擊和禁止。先前一直是認同、讚美甚至倡導復仇的儒家也開始修改其關於復仇的主張,增加了一些限定條件,並如同張國華教授研究結論的,“在儒家經典中,關於復仇的意見……越到後來,限制越漸增多”。程嬰和公孫杵臼這樣的復仇人物,將很快變成了“過氣”的歷史人物,從那些具有俠義精神的人(並不以俠爲職業)則衍生出了專職的“俠客”,甚至出現了或變成了可以用金錢標價和購買的刺客和殺手,以及這樣的交易市場。秦始皇將很快統一中國,不僅通過中央集權的暴力同私力復仇展開一種“服務”競爭,而且收繳民間武器,進一步從物質上剝奪了民間私人復仇的可能,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最終以壟斷的方式開始向社會的受侵犯者提供“正義”(司法)。因國家公權力所不及而殘餘社會中的只能是“遊俠”。到了漢代之後,甚至職業遊俠也很少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舞臺背景一旦更替,正劇就有可能變成鬧劇,悲劇就有可能變成喜劇。此後,我們再也沒有看到如同趙氏孤兒這樣轟轟烈烈、可悲可泣的復仇故事了(而只有爲親人復仇的故事了)。事實上,即使在司馬遷身上,我們也看到了時代在變化。在《史記·遊俠列傳》中。司馬遷讚美了敢於以武犯禁的俠客“言必信,行必果”,但首先還是認爲他們的行爲“不軌於正義”(正義在此當理解爲國家的制定法或皇權以及與此相伴的政治法律意識形態)。他還把漢代的俠分爲與“古布衣之俠”不盡相同的“匹夫之俠”、“閭巷之俠”、“鄉曲之俠”,並嚴厲譴責“鄉曲之俠”。如果說司馬遷還只是停留在意識形態上,在班固的《漢書》中態度已完全改變。班固雖然保留了《遊俠傳》,卻稱遊俠的行爲是“竊生殺之大權”,先前人們通過復仇而分散行使的生殺大權現在已經被集中、物化並牢固界定爲皇權的一部分,私人行使就是盜竊國家財產了。而在班固之後,正史就再也沒有遊俠的地位了。支撐復仇制度的那種正統意識形態已經徹底瓦解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不僅復仇這種社會現象以及與之相應的社會意識形態,甚至趙氏孤兒這個故事(以及伍子胥的故事),也不合時宜了。它在司馬遷筆下曾如此悲涼慷慨,爲司馬氏激賞且道德無涉地讚美,但在這種社會變遷後,逐漸變得令後人難以理解了。一個重要例證是,趙氏孤兒復仇大約500年後,距司馬遷僅僅60年(但已經歷了漢武帝時期,中央權力已經得到進一步加強),劉向在《新序》一書中雖然讚揚:“程嬰、公孫杵臼可謂信交厚士矣”;但已經無法理解程嬰在功成之後爲什麼一定要立志自殺,因此認爲“嬰之自殺下報,亦過矣。”\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SR1MYUDyfFmoy\" img_width=\"800\" img_height=\"660\"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復仇的消亡\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只是說,復仇作爲一個制度是已經崩潰了;復仇的現象或事件並沒有,也從來沒有消亡。而且我將論證,它也不可能從社會中徹底消失。\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事實上,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我前面的分析敘述似乎已漏出了破綻。一個最突出的,就是趙氏孤兒的故事發生在一個已經有了某種公權力(儘管也許還不那麼完善)的晉國之內,而並非發生在權力高度分散的初民社會。因此,我的上述分析似乎很成問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個破綻是有意留下的。一方面,是爲了分析模型的簡單——簡單是理論之力量所在。而另一方面,趙氏孤兒的復仇故事確實還指出了復仇發生的另一個社會因素,即在一個已經有集中化公權力的羣體或社會或國家內部,如果這種公權力由於種種原因不能有效地深入到民衆之中,無法以公道(滿足人的生物性要求)的方式解決其內部成員的糾紛和衝突(例如“天高皇帝遠”);或者,由於人爲的原因,受到不公甚或冤屈的人們無法訴求這種公權力並獲得公道(例如貪官污吏);都會出現復仇。甚至,若當事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訴諸這種權力時,他/她們也會以復仇的方式追求他/她所認知的公道。例如,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之間發生衝突,由於他們無法訴諸公權力,復仇往往更爲普遍和殘酷;又例如,不緊在那些通姦不被認作犯罪的社會和特定羣體中,會有許多人因配偶通姦而選擇“自力救濟”;而且在那些通姦被視爲犯罪或違法的社會,也還是有人爲了自己的名譽而選擇“自力救濟”而不是訴諸法院。僅僅出現一個作爲符號的公權力還不足以自動且完全消除那種產生報復衝動的生物本能,人們放棄個人報復或復仇僅僅因爲訴諸公權力有可能更爲安全、更爲便利、更爲有效地滿足自己的報復本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從這一維度看,《趙氏孤兒》隱含的就是這樣一種復仇。在這裏,並不是完全沒有公權力,但是作爲公權力之象徵的晉靈公似乎無力或根本就不願制裁屠岸賈,甚或屠岸賈行動的背後就有晉靈公的影子。趙氏孤兒無法訴求這個作爲復仇制度之替代的公權力,他只能返回去尋求在我們看來更爲原始、更爲野蠻的復仇制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儘管秦漢以後復仇一直受到國家制定法的打壓,甚至嚴格禁止,但是“私自復仇的風氣仍是很盛”,有關復仇的法理爭論即使在官府內也一直持續不休;原因就在於許多地方還沒有一個普遍的真正有效且強有力的公權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甚至,文革時期的《白毛女》、《紅色娘子軍》的復仇故事以及新中國的許多關於中國革命的故事,都可以說是屬於《趙氏孤兒》型的復仇故事。就白毛女而言,父親自殺(或被打死,這取決於不同的演出本)、自己被強姦、戀人大春被逼逃走;就大春而言,戀人被奪,被迫離鄉;而這種冤屈竟沒有一個地方可以說理,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公權力來公道處理。很自然,喜兒發出了“我是舀不幹的水,我是撲不滅的火,我不死,我要活,我要報仇”以及“千年仇要報,萬年冤要申”的呼喚;並藉助了共產黨、八路軍的力量,實現了這種復仇(當然《白毛女》中還有一條愛情主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紅色娘子軍》的故事略有不同,其復仇主線更爲單純,卻更爲深刻。吳瓊花(或吳清華,取決於不同的演出本)的成長,用革命話語說,就是如何把個人的報仇同革命的事業聯繫起來;用復仇的話語說,就是如何壓制個人炙熱的復仇願望以保證羣體的復仇行動成功,或在復仇問題上如何協調個人與羣體之關係的問題。在一種抽象的意義上,這是一個復仇衝動受到文化約束而得以昇華的故事,是一個強調製度性復仇的故事。但是吳瓊花的復仇同樣來自於她沒有其他地方可以訴諸正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爲什麼無法獲得正義?無論白毛女還是吳瓊花的故事,都涉及到我在上面提到過的非人爲和人爲的兩種原因。在傳統的中國,由於國家財政力量和行政力量的侷限,中央\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4\"\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的實際統治力基本上無法深入到像白毛女生活的那樣窮鄉僻壤,更無法延伸到吳瓊花生活的椰林邊陲。在這個意義上,她們都實際生活在一個名義上有公權力提供正義、但這種司法/正義制度無法接近的社會中,因此,個人化的復仇勢必發生。但是在另一個意義,她們也可以說是生活在一種爲強權者(黃世仁和南霸天)一手遮天把持了公權力的社會中,她們不可能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她們走投無路,也只能訴諸復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此,儘管作爲一種制度的復仇已經隨着歷史過去了,但是,從《趙氏孤兒》以及象《白毛女》和《紅色娘子軍》這樣的戲劇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一個統一、公正、爲所有受傷害者可接近的司法公權力對於社會和平安定的重要性。如果這個條件不能滿足,那麼復仇事件就可能發生。即使在當代中國也完全可能發生。趙氏孤兒的故事仍然提醒我們在當代中國加強法治(不是符號,而是實踐)的必要性和迫切性。\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復仇與刑法\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章的分析對我們今天理解法律理論和刑法制度也具有某種警醒意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首先,我的分析表明,儘管今天人們將現代刑法制度描繪成近現代文明的產物,試圖割斷它與——在一些學者看來——不光彩的、“野蠻的”復仇歷史的聯繫,但無論是從對復仇的功能分析,還是從刑法制度的實踐效果來看,刑法都是人類生物性報復本能的產物。這種本能是如此堅毅和剛強,它經歷了數千年甚至更漫長的歷史,經歷了各種文化的包裝、參與或擠壓,至今仍頑強存在。不論人們的理智、文化如何試圖壓制、塑造,它仍然會不時衝破文明的“超我”,展露其原生的、拒絕文化規訓的一面。它實際是刑法制度甚至是民事侵權制度的基礎。它不允許“讓過去的都過去吧”,它有噬血的一面,有野性的一面。它以復仇、報應、校正正義、平等、正義、公道等大詞一次次重申和主張着自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霍姆斯很早就通過對普通法的歷史分析直覺地指出,刑法和民法中的侵權都根植於人類的復仇本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必定受制於人性。事實上所有的人類制度都受到兩個基本方面的制約,一是社會環境和條件的制約,而另一方面就是人的生物性制約。本章論證了,即使人的理性也是在這些基本制約中發展起來的,不可能完全掙脫這種制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刑罰的不斷減輕,作爲一種人道主義的理想,我可以理解,但是作爲一種實踐,則不可能不考慮社會環境乃至“人性”的制約。只要存在侵犯,無論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這只是一種後代的人爲區分,並不具有唯質主義的重要性),人們就會要求以某種方式報復,要求補償。如果是無過錯的,也許人們還可以以其他救濟方式予以補救,如果是出於惡意的,那麼人的這種報復心將一定存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另一個反對盲目輕刑和廢除死刑的論點則來自本文分析的分散執行的復仇制度與中央集權的司法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人們之所以依賴和訴諸中央集權的司法制度,很重要的是因爲這種制度可以比復仇制度更有效、更便利地滿足人們的報復本能。如果這個制度徒有虛名,無法滿足這種慾望,或者是由於財政能力或行政能力的制約,這個制度無法實現其功能,那麼這就等於以另一方式剝奪了人們通過現代司法制度滿足報復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預期,人們會如同趙氏孤兒、大春和白毛女以及吳瓊花那樣尋求其他方式滿足這種預期。因此,片面強調輕刑和廢除死刑的結果完全有可能會使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司法制度功能失調,實際上造就或增加分散化的復仇性制裁。這不僅會\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大大\u003C\u002Fi\u003E增加維繫社會和平的費用(雙重費用——遏制復仇和維繫司法制度),會使司法制度的合法性降低甚或喪失,而且即使從減少死亡和受傷人數這一非常務實的角度來看,也會使私人復仇的懲罰更無節制,更爲殘酷,更不確定,數量也更多,使得社會中對違法犯罪行爲的實際懲罰更嚴厲,因此與法學家、法律家的期望也相距更遠。作爲中國的法學家,必須清醒地意識到這種制度的交換,必須作出選擇。法學家必須同時兼有仁慈之情和冷酷之心。僅僅懂得仁慈的不是務實的學者,而是意識形態化的道德學家或蠱惑者,或者是瓊瑤小說中多情傷感的“小女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此,我反對簡單的廢除死刑或一味輕刑不是出於個人的偏好,不是爲了穩定或固守傳統,而僅僅是力求指出這個問題所涉及問題的複雜性,指出廢除死刑和減輕刑法並不僅僅是一個修改法條規定的事。法律是實踐的社會活動,受到多個變量或制約條件的影響;一旦其中某個變量發生了變化,受影響的人們完全會以個人的實際行動改變法律和司法在社會中的實際形態。真正的仁慈者不能僅僅\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法條修改,更要儘可能考慮法條修改的實際後果。並且,如同前面的分析所顯示的,制度的存廢最終是通過嚴酷的制度競爭完成的,而不是通過提出一個美好願望而被建立或廢除的。制度與願望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制度必須對社會普遍有用和有效,而願望只需要對自己有效用就可以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也因此,我也就不是否認中國應當完善其死刑制度。前面的分析絕不應當理解爲一定要加重處罰或增加死刑的適用。在一定條件下,本文的結論可以是相反的。正如對復仇制度之考察所顯示的,復仇制度的有效威懾力主要在於懲罰的確定性,而並不在於其嚴酷性(儘管必須有一定的嚴酷程度)。正是由於復仇的無可逃避,才迫使潛在的侵犯者望而卻步。這種威攝力用中國人的話來說,就是“你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父仇子報,哪怕復仇最終以失敗告終,不知何時復仇到來的那種煎熬也會令侵犯者感到代價太沉重。這種制度在“低頭不見抬頭見”、“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傳統社會中,尤爲有效。在人口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這種制度已經很難有效。但從分析復仇得出的道理仍然是今天的刑罰制度必須且可以借鑑的。當代中國目前犯罪率增長,貪污腐敗氾濫,原因很多。但如果從對復仇制度的考察中來看,重要原因之一併不在於刑罰規定的處罰不重,或法律條文規定不細;最大的問題在於在一個人口流動不斷增大、私隱不斷增多的社會中,違法犯罪者太容易逃脫懲罰了,無論是來自私人復仇還是公共司法。因此,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實現有效的懲罰,而不只是規定懲罰。爲了保證復仇的確定,古代社會曾經以巨大的生命代價演化出一系列從組織到意識形態的制度。今天,爲了保證刑法制度的實踐有效性,同樣需要建立一套相應的以保證確定性爲主要追求目標的制度。在這一點上,也許科學技術將並正在扮演重要角色。而懲罰的確定性提高了,懲罰的嚴酷性就可以甚至應當降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種分析甚至對研究某些具體司法問題也會有啓發。例如,有刑法學傢俬下認爲,現在有些刑事案件的法定刑過重,因此促使罪犯的犯罪行爲更爲兇殘,因爲——比方說——“搶劫是死,搶劫殺人也是死”。他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4\"\u003E建議\u003C\u002Fi\u003E減輕相關犯罪之刑罰,甚至廢除死刑,來消除犯罪的殘酷性,同時可以避免受害人死亡。這種分析就其舉的例子來看很有道理,對這兩種犯罪確實應當在立法規定的、特別是在司法判定的懲罰上有所區分,尤其是要慎用死刑。因爲,當搶劫與搶劫殺人之間的法定懲罰差別越小,搶劫者殺死受害者可能受到的額外懲罰就越少;搶劫者確有可能因此而殺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但是若作爲一般模型來看,這種觀點不令人信服。不令人信服至少有兩點,一是分析者只考慮了罪犯犯罪時所理解的成本(都是死罪),而沒有考慮罪犯犯罪時想到的收益(逃避懲罰),以及相關的概率。這個分析的前提假定似乎是,無論怎樣,罪犯最終都會被抓獲,受到懲罰;只有在這種條件下,犯罪者纔會破罐子破摔,一不做二不休,搶完了再殺人。但在現實中,罪犯被抓獲並受刑事懲罰只是一種概然性,現代的司法制度遠不能達到“天網恢恢”。由於這種概然性,惡性犯罪者在犯罪時思考問題的前提並不是“我一定會受到懲罰”,而是“我不一定會受到懲罰”;因此,他追求的是“如何使自己更不可能受到懲罰”,試圖降低自己受懲罰的概率。之所以許多普通刑事案件(例如,強姦或盜竊)最後伴隨了殺人,根本原因在於罪犯認爲,“殺人滅口”可以最有效地降低受害人訴諸司法進行復仇的概率,這就如同屠岸賈對趙氏家族“斬草除根”一樣。\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正是由於殺人滅口的目標是降低受任何懲罰的概率,而不只是受死刑懲罰的概率,因此,即使降低了懲罰,搶劫者爲了逃避懲罰同樣會殺人滅口,甚至更可能殺人,因爲這時殺人的成本降低了。這樣做的結果只是進一步降低了刑法對搶劫殺人的威懾力;而有關復仇的分析表明對任何侵犯的有效震懾就是懲罰有足夠的力度。面對這種情況,正確的刑事政策應當是,在對諸如搶劫殺人這樣的犯罪保留死刑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查處\u003C\u002Fi\u003E搶劫殺人案的各類資源投入,提高這類罪犯實際受懲罰的概率,不給罪犯有任何可以殺人滅口逃避懲罰的幻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由此,我們也可以進一步看清,刑事懲罰的高概率確定性,而不是其嚴酷性(儘管必須有一定的力度),是達到降低犯罪的殘酷性,從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是有理由實現輕刑乃至最終廢除死刑(我並不排除廢除死刑,但這必須是真正的公共選擇,而不是由因爲生活相對優越而受到更多法律安全保護的法學家假借人民的名義作出的選擇)的最有效手段。這不是思維的辯證法,而是實踐的辯證法。\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K8CGKeHbjnq8B\" img_width=\"1080\" img_height=\"1270\"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本文節選自蘇力著:《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爲材料》第一章“復仇與法律”。\u003C\u002Fstrong\u003E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NcvZw9EZobv0o\" img_width=\"1080\" img_height=\"200\" alt=\"蘇力:制度化的復仇恰恰是文明和理性的產物 | 文化縱橫\"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打賞不設上限, 支持文化重建\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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