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371d28b06b004080a028b83292a6212c\" img_width=\"612\" img_height=\"381\" alt=\"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多位專家建議:婚姻家庭編應增設專章 完善細化監護制度\"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u003E 監護不僅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還包括對喪失自理能力老人、殘疾人的監護,婚姻家庭編應考慮增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逐漸建立監護能力確認及監護監督制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關於監護的內容引起廣泛關注。多位專家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爲,應進一步完善細化監護相關制度,讓無法通過自我實現公平正義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監護制度缺乏體系性規範\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在回顧2018年所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後發現,涉及監護的案件佔比在增加。“當前已經進入老齡社會,監護問題還涉及贍養、繼承等法律問題,成人監護與未成年人監護均應獲得廣泛重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劉洋看來,監護制度在民法總則中規定不夠全面,缺乏體系性規範,在婚姻家庭編立法中應予補強。同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完善監護制度,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讓無法通過自我實現公平正義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民法總則對監護制度已經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設計,但單有這些規定還不行,缺乏可操作性,婚姻家庭編應考慮增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6月26日在分組審議時說。\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廣祥也建議增加監護一章,對監護法律關係予以規定。“草案第5章收養裏多處出現‘監護人’一詞,但是何爲監護並沒有明確,監護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還包括對喪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監護,在這方面要有比較詳細的描述,現在社會上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希望在民法典中能夠補充強化和完善對殘疾人的監護責任,設立監護制度,以法律加以保護,釐清其性質和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世明說, 國外有關民法典在監護方面分量很大、很重,這也是對保護弱勢羣體同時減輕其家庭成員負擔和維護社會穩定非常有效的途徑和方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要考慮監護能力確認制度\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實施一切保護的基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說,首先要強調以家庭爲基礎的監護,家庭對未成年人承擔養育、保護、教養責任,國家政府要提供各種支持和幫助。只有家庭沒有監護能力或存在監護侵害的情況,國家監護纔是兜底保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雪梅發現,目前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父母子女關係、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這些是否等同於監護的內容?立法上不對監護和父母子女關係、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區分,會導致實踐中對監護和父母權利認識的偏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雪梅舉例說,“撤銷監護權”“剝奪監護權”經常被提及。但是,監護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父母的職責。父母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而且,監護不僅存在於父母子女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也存在監護關係,需要婚姻家庭編補充相關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雪梅特別強調,要考慮監護能力的確認制度,明確確認主體、確認程序。實踐中有兩個極端,一個是誰都不管,一個是有遺產的話,爭當監護人。監護能力依據什麼認定,尤其是消極不擔任監護人的,只要自己不願意就說沒有監護能力,這種局面要改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雪梅建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是否具有監護能力,應根據其本人,或者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有關單位、人員提出申請,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門根據被申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身體自由狀況、經濟狀況、性格品質、與被監護人的聯繫狀況等來確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此外,張雪梅發現,目前司法干預監護的手段非常單一,只有撤銷監護人資格一種,造成實踐中的空白。應設置監護人中止制度,監護權中止後,經過評估,或者撤銷,或者恢復。這也是監護司法干預多樣化的措施。關於委託監護,涉及孩子人身的重大事項,如訴訟、重大財產處置等不能委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順序,在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便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認爲,監護一般情況下比較適宜落實到個人,除非特殊情況下落實到機構。爲把監護更好落實到個人身上,尤其是關係最密切的親屬,建議有效發揮親屬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作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應設立監護監督制度\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婚姻家庭編設立監護一章,應包含成年人監護和兒童監護兩方面內容。這裏所說的成年人監護,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殘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針對特定事務或在特定期間內不能處理所需要的監護。”韓曉武表示,特別是隨着我們國家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在立法中處理好這個問題已經十分緊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王竹青在北京對心智障礙者及其父母做了專門的實地調研。她發現,調研中,很多心智障礙者父母關注的是,自己死後錢如何花在孩子身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這個問題的解決依賴監護監督人制度,非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應設置監護監督人。”王竹青說,目前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的社會監督無法承擔。\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王竹青看來,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2條是專門針對監護制度設立的,其所確立的理念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可。落實公約是締約國應盡的義務。希望婚姻家庭編增加監護一章,增加對成年心智障礙者監護的諸多內容,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是監護類型化。目前法律用一種監護措施對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導致限制行爲能力人尚有的行爲能力難以發揮和得到尊重。\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劉小楠與殘障羣體廣泛接觸後發現,殘障羣體,尤其是精神殘障、心智障礙者對監護問題爭議非常大。對“什麼是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精神殘障、心智障礙者羣體內部有不同需求,也有不同見解。2013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出意定監護制度,2017年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擴展到所有成年人。意定監護需要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陸海娜認爲,目前,我國監護制度缺乏足夠的社會性別視角。現實中,承擔監護照護義務的多是女性,照護責任女性化成爲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在目前高離婚率的社會背景下,國家稅收、社保、就業、兒童康復等公共服務並沒有特別關注單親父母的處境和需求,而且單親父母中單身母親居多,客觀上法律對女性權利保護不夠。因此,法律、政策應作出積極回應。\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446848185040948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