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盡措施“查人找物” 他執結積案促雙方和解窮盡措施“查人找物” 他執結積案促雙方和解

十八年前一起終本結案的執行案件,因申請人譚某提供了一處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作爲財產線索,於去年12月恢復執行,承辦該案的寶安法院執行員徐立,緊盯案件各個環節,窮盡措施“查人找物”,並多次溝通當事雙方,最終促使案件圓滿執結,獲得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雙方的肯定。

多方查詢“窮盡”措施

終獲有效線索

據悉,在申請人譚某提供線索後,徐立第一時間在“鷹眼”財產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鷹眼”)上提起了查封,出人意料的是,查詢結果反饋該房產並不在被執行人名下。

一般來講,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有誤,案件已無財產可查,可再次終本結案。但徐立認爲,十幾年來一直查不到被執行人歐某的財產,突然有線索出現,不能輕易錯過。他經過思考決定親自跑一趟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查閱整個底檔,“這樣自己也會安心,還能得到最直接、最準確的答案。”

之後,徐立在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查閱發現,該房產確實不在被執行人名下,不過他並未就此放棄,而是仔細琢磨在被執行人財產查找方面是否“窮盡”所有措施,隨即,徐立再次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房產記錄。

功夫不負有心人,這次的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歐某不久前剛買了一套位於龍崗區的安居房,“被執行人隱匿十八年,名下沒任何財產,有錢買房卻不還錢,”這是典型的“老賴”行爲,應該首先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這套安居型商品房。

如何執行成難題

多方努力找到被執行人

按照寶安法院相關執行辦案流程,查封到房產後案件本應移交給普執法官處置,但是徐立分析案情後,沒有選擇這麼做,“安居房性質不同於一般商品房,拍賣房產可能會存在與現有政策衝突等問題,況且拍賣房產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相信被執行人不會眼睜睜看着自己的安居房被拍賣。”

在徐立看來,找到被執行人,讓他知道房產被查封,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自願履行債務是最好的解決之道,但十八年來,被執行人都下落不明,甚至連聯繫電話都沒有,“找人”成了案件進展至此的難題。

考慮到對方不久前購買了安居房,徐立又趕往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找出被執行人申請安居房的檔案,果不其然,其中就載明瞭被執行人申請時的住址和電話,但實地查看發現,被執行人申請時登記住址另有人承租。

徐立沒有放棄,又繼續前往龍崗被執行人購買的安居房地址。2019年1月24日清晨,徐立和法警敲響了歐某安居房的大門,開門的正是被執行人歐某,隱匿十八年後終於現身。

多次溝通做雙方工作

圓滿執結案件

找到被執行人後,徐立一直注重做好心理疏導工作,並主動聯繫申請人譚某溝通案件進度,取得理解,而後得知被執行人隱匿緣由,原來,被申請人歐某是對申請人譚某當年在他生意失敗時起訴追債十分不滿,認爲是“落井下石”,所以才一直不還錢。

“歐某不是沒有能力還錢,”徐立認爲,疏導雙方怨氣打開心結是關鍵。在徐立的耐心溝通調解下,雖然被執行人歐某最初態度強硬,以各種藉口開脫,但最終雙方和解,歐某也隨即支付了11萬欠款。至此,這起長達十八年的積案圓滿執結。

結案後,雙方當事人也對徐立工作非常肯定,被執行人歐某表示,“雖然我付了錢,但是通過今天的執行,打開了我多年的心結,了卻了一樁心事。”申請人譚某則是特意送來了錦旗表示謝意。

據悉,因爲工作成績突出,徐立被評爲2018年度寶安法院“優秀執行員”。寶安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林滿棠說:“執行工作需要這種不斷自省的精神,纔可能發現更多突破案件的蛛絲馬跡,也纔可能催生出更多解決問題和困難的辦法,換來當事人對執行工作更多的理解和認可。”

統籌/採寫:南都記者 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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