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建議明確存款保險機構作爲風險處置主體

澎湃新聞記者 陳月石 來源:澎湃新聞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長金鵬輝建議 ,完善以存款保險制度爲核心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他提出,當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繁重,完善金融風險的處置機制更加緊迫和必要,這其中的關鍵是要充分發揮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健全存款保險的風險監測預警、早期干預糾正和風險處置的職能,以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以最小化處置成本實現保護公衆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的目標。

2015年,醞釀多年的《存款保險條例》出臺,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原則。

金鵬輝指出,這一條例仍然有待完善,如存款保險機構尚未實體化,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接管組織和實施清算的條件不明確,制約了存款保險機構向專業處置機構演變;風險評估、監測機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糾正措施和力度不足等等,制約了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風險處置中核心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

在總體思路上,金鵬輝在《完善以存款保險制度爲核心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的提案中認爲,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兩步走”。

近期,重點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存款保險機構作爲風險處置主體,清晰劃分各部門的職責邊界,理順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

長期,在《條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明確存款保險制度在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公共救助機制中的職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化風險監測與風險處置功能。

金鵬輝給出了三條具體建議:

一是賦予存款保險機構更充分直接的信息獲取權、現場覈查權及建議處罰權,強化對投保機構風險預警和早期糾正作用。確保存款保險機構全面並持續獲得投保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內控和監管信息,及時識別問題和風險,及時採取風險控制和糾正措施。進一步細化覈查的定量指標,滿足條件即啓動覈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在覈查中發現違規問題,有權建議金融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增加限制關聯交易、叫停高風險業務、停止分紅、限制高薪、調整管理層等強糾正手段。同時,從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角度,存款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糾正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後者可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二是如果早期糾正無法降低問題機構的風險狀況,該機構仍然面臨倒閉風險且需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應當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接管組織。建議與《商業銀行法》等現行法律進行對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接管責任。完善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處置手段,包括接管、強制轉移資產和負債、債務減記或將債務轉換爲股權、設立資產管理實體處置不良資產、設立過橋機構、組織收購承接、限制股東權利、更換高管和董事、強制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承擔損失、調整和終止合同、對存款人進行快速賠付等。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則的前提下,存款保險機構可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綜合採取多種措施對問題銀行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處置。

三是如果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後,問題機構仍無救活的可能,則應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問題機構進入破產程序後,存款保險機構依法履行償付存款的義務後,可以作爲債權人蔘與銀行破產程序,分配銀行的破產財產;同時,可利用其專業優勢和前期信息優勢,擔任管理人實施清算工作,有效銜接早期的糾正和風險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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