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轉自:最高人民法院\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1、我們知道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對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清理。請問司法解釋全面清理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答:此次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工作是我院繼2011年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後的又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工作。2018年,周強院長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審議時強調,“要積極推進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由研究室牽頭,各部門負責,對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合改革開放新形勢和新發展理念的司法解釋,要主動清理、及時修改;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後,要對之前的司法解釋及時清理,該廢則廢,當改則改,並做好編纂工作。”根據我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司法解釋制定、修改、廢止的程序都有明確規範的程序,要經過立項、徵求意見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程序。此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我們根據審委會要求,成立了研究室牽頭,各審判業務部門參加的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小組。清理小組由相關院領導總負責,研究室主任姜啓波同志負責統籌協調。2018年7月,各審判業務部門根據“誰制定,誰清理”原則,按分工分別提出清理意見。2019年4月,按照工作方案,三次組織召開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主審法官參加的座談會,對擬廢止司法解釋進行了逐一甄別討論。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形成了擬廢止、修改以及保留的司法解釋目錄。對所有司法解釋的清理意見經過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形成司法解釋廢止目錄正式對外公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2、此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是如何貫徹平等保護民營企業這一重要理念的?\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答: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務。深化落實依法全面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首先就要完善法律適用規則體系,甄別清理對民營經濟保護不平等的規範,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在今年5月31日召開的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周強院長着重強調,對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清理,對涉及民營企業的不平等規定一律予以廢止。\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在此次全面清理工作中,我們堅決貫徹平等保護的理念,對司法解釋進行逐一甄別研究。經過嚴格把關,我們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解釋,絕大多數符合依法平等保護市場各類主體的原則,符合保護民營經濟的基本要求。通過認真梳理,反覆研究,我們也發現極個別司法解釋條文由於受當時法律或政策影響,存在不完善的情形。\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通過清理,我們廢止了《關於在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嚴禁違法拘留人的通知》《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這兩個《通知》在當時具有積極作用,糾正了當時不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被執行人的問題,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又頒佈更爲嚴格的禁止在民事訴訟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釋,對拘留規定了更爲嚴格的適用情形和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依法對民事訴訟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嚴格的保護,所以廢止了上述兩件司法解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再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註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覆》。因爲認繳資本制公司法已有規定,這個司法解釋與現行公司法規定不一致,廢止這一批覆有利於消除和減少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阻礙,提升其投資和創業的積極性。\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還有,2001年爲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戰略決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有關訴訟保全的擔保、公告等內容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爲了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不良資產處置程序,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決定對這個司法解釋進行修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3、下一步,最高法院對司法解釋清理和修訂工作有什麼計劃安排?\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答:此次清理提出廢止的司法解釋多以批覆、個案答覆爲主,“解釋”、“規定”類司法解釋整體廢止的比較少。有些體系性的司法解釋存在部分需要廢止、部分仍須保留的問題,今後還有必要對這些司法解釋進行修訂。\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司法解釋規範化是一個動態過程,司法解釋清理工作也不能畢其功於一役。今後,我院將進一步健全穩定的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機制:一是常態清理機制。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要及時對以前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特別是對一些常用的、基本的司法解釋,該廢則廢,當改則改,要做到清理及時到位。二是定期清理機制。爲防止司法解釋與新頒佈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之間適用過程中出現不統一甚至衝突的問題,今後我院將會建立對現行有效司法解釋進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機制。隨着民法典各分編的頒佈施行,我們將對標民法典條文內容,及時對民事類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清理。\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481925302904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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