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一辆面包车撞伤猎狗,狗主人被判承担30%责任

承保车辆撞伤动物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乐安一辆面包车撞伤猎狗,狗主人被判承担30%责任

抚州法院网讯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救治猎狗的财产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800元。

2018年11月4日下午,被告邓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乐安县某路段时,撞到原告吴某饲养在自家门口的猎狗一只。同年11月5日原告吴某将猎狗送至动物诊所治疗,产生费用6000元。2018年11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车撞狗”案件,特殊性在于是交通事故一方为一只猎狗,而狗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因此,本案的事故责任实际应在猎狗主人原告吴某及被告邓某之间确定,应使用过错原则,即谁有错谁承担责任。原告未对家中饲养猎狗使用束狗链,疏于看护,未能尽到监管者责任,应承担30%责任,被告邓某承担70%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其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限额内予以赔偿2800元。

乐安一辆面包车撞伤猎狗,狗主人被判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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