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一輛麪包車撞傷獵狗,狗主人被判承擔30%責任

承保車輛撞傷動物 保險公司賠償責任樂安一輛麪包車撞傷獵狗,狗主人被判承擔30%責任

撫州法院網訊 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了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範圍內賠償吳某救治獵狗的財產損失2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賠償2800元。

2018年11月4日下午,被告鄧某駕駛小型麪包車行駛至樂安縣某路段時,撞到原告吳某飼養在自家門口的獵狗一隻。同年11月5日原告吳某將獵狗送至動物診所治療,產生費用6000元。2018年11月5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鄧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爲“車撞狗”案件,特殊性在於是交通事故一方爲一隻獵狗,而狗不能成爲交通事故的主體,因此,本案的事故責任實際應在獵狗主人原告吳某及被告鄧某之間確定,應使用過錯原則,即誰有錯誰承擔責任。原告未對家中飼養獵狗使用束狗鏈,疏於看護,未能盡到監管者責任,應承擔30%責任,被告鄧某承擔70%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其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限額內予以賠償2800元。

樂安一輛麪包車撞傷獵狗,狗主人被判承擔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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