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9月27日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9月27日上午,米脂縣“4.27”故意殺人案罪犯趙澤偉在陝西省米脂縣被執行死刑。

2018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趙澤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表示不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7月24日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8月2日複覈終結,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被告人趙澤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並遷怒無辜,蓄意報復曾經就讀初中的在讀學生,在公共場所持刀瘋狂捅刺,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動機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覈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據榆林中院此前發佈的公告,故意殺人犯趙澤偉,曾用名趙偉,男,漢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於陝西省米脂縣,中專文化,無業,住米脂縣城郊鎮趙家山村155號。

公告稱,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自認爲在陝西省米脂縣第三中學就讀初中時受同學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產生報復初中同學之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趙澤偉先後在網上購買了5把刀具,並預謀作案。因未找到欲報復的初中同學,趙澤偉將報復目標轉爲米脂三中在讀學生。同年4月27日17時許,趙澤偉攜帶事先準備的3把刀具至米脂縣北門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學生放學。

18時14分,米脂三中學生放學後湧入北門洞東側的城隍廟巷,趙澤偉見狀掏出尖刀,迎面衝入人流,自西向東連續捅刺途經學生,致被害人豆某某等9人死亡;被害人姬某某等4人重傷:被害人姜某某等7人輕傷;被害人劉某在避險中右足骨折,構成輕微傷。後聞訊趕來的米脂三中教職工及學生將趙澤偉制服並移交出警的公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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