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今日,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楚天都市报6月11日讯(记者余皓)还记得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的这起悲剧吗?车上女乘客因错过了1站,和公交司机发生了冲突。抢夺方向盘后,15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戞然而止。令人警醒的是就在湖北咸宁,也发生了类似事件。今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近日,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刑三年。

公交司机遭遇乘客“暴力干扰”,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今年1月11日,妇女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至咸宁市咸安区交警三大队对面公交站台时,因驾驶员对胡某投币的数额有疑问,两人发生争吵。胡某心中气愤难平,到站后并没有选择下车,而是继续与驾驶员争吵。

驾驶员见胡某不肯下车,于是发动车辆往温泉方向行驶。行驶了大概五六米远后,胡某竟从后车厢冲到驾驶室,向右抢拉了两三下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向右侧发生跑偏,司机当即将方向盘拉正并刹车,随后报警。

据胡某到案后供述,她抢拉方向盘的地方正好是长安大道和青龙路交汇处十字路口,车流量和人流量很多。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胡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公交司机遭遇乘客“暴力干扰”,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今日,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交司机遭遇乘客“暴力干扰”,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

法官就此案提醒市民注意,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仅危害车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危及了公共安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问题,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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