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波認爲,如果謝凡聰名下資產再被賤賣,按照法院一審判決,謝凡聰面臨的不僅是坐牢,其名下的紫江水泥、龍水磷礦的股權及其他資產,也有可能被人“喫掉”。2015年3月13日,紫江水泥爲“倒貸”(在銀行直接辦新貸款來還舊貸款債務),謝凡聰以個人名義向王某借款2000萬元,並簽訂《借款協議書》,期限一個月,借款月利率爲2%,並以謝凡聰名下開陽縣龍水磷礦(以下稱龍水磷礦)49%的股權作質押。

(原標題:欠債2000萬未還一審判15年 被山西警方跨省抓捕的貴州企業主繼續喊冤)

謝凡聰案有了結果——7月12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謝凡聰犯合同詐騙罪,獲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同時依法追繳違法所得1960萬元退賠被害人。

法院認爲,被告人謝凡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款項後拒不歸還,且數額特別巨大。

但這名貴州民營企業家堅稱,這筆借款他沒“非法佔有”一分錢,他個人借款2000萬是爲了救企業,借款時有充足的企業股權做質押。拿到一審判決書後,謝凡聰表示不服,要求上訴。

謝凡聰的代理律師稱,這是一起典型的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案件。


▲庭審現場。

爭議:是刑事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上游新聞曾以對此事進行過報道。

58歲的謝凡聰,從1983年起,長期在貴州開陽縣經營生產水泥,在當地民營企業主中頗有名望,是當地的重點企業、納稅大戶。

從2002年至2017年,謝凡聰曾先後擔任貴州開陽紫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稱紫江水泥)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職務,最多時,謝凡聰曾持有紫江水泥97.54%的股份。

2015年前後,受市場等因素影響,紫江水泥生產經營困難,謝凡聰四處借款,長期生活在山西省陽泉市的王某,便是債主之一。

2015年3月13日,紫江水泥爲“倒貸”(在銀行直接辦新貸款來還舊貸款債務),謝凡聰以個人名義向王某借款2000萬元,並簽訂《借款協議書》,期限一個月,借款月利率爲2%,並以謝凡聰名下開陽縣龍水磷礦(以下稱龍水磷礦)49%的股權作質押。3天后,王某將2000萬元轉入謝凡聰的個人賬戶後,謝凡聰將錢轉入紫江水泥賬戶,用於償還銀行到期貸款。

“倒貸”成功後,謝凡聰並沒將錢還給王某,而是用於支付公司其他債權人及企業運營中。借款到期後,謝凡聰僅償還40萬元利息,剩餘欠款表示無力償還。此後,二人又兩次簽訂借款協議,並追加紫江水泥作爲擔保。

但合同再次到期,謝凡聰仍未歸還這2000萬元本息。不久,紫江水泥資不抵債,在貴州當地法院申請破產。

貴州當地法院在辦理紫江水泥破產重整曾統計,該公司的民間債權人達2000多人。

在貴州當地法院要求債權申報期間,王某拒絕申報2000萬元債權,而是向山西省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報警,認爲謝凡聰涉嫌合同詐騙。2018年4月17日,山西省陽泉警方在貴州將謝凡聰抓獲。

此案引起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在內的四位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的刑法、商法法學教授的關注。四名法學教授一致認爲此案屬民事債務糾紛,不該採取刑事手段,合同詐騙罪也不成立。

6月4日,謝凡聰涉嫌合同詐騙案一審在山西陽泉中院開庭,此案通過網絡直播,曾引發超過10萬人次關注。

▲紫江水泥廠。

法院: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我沒詐騙,我借錢是爲了救企業。”庭審時,謝凡聰曾告訴審判長,沒給王某還錢,是因爲借王某的錢有抵押,借別人的錢沒抵押,他優先將錢還給沒抵押的債權人。

7月12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上游新聞記者拿到了這份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謝凡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同時依法追繳違法所得1960萬元退賠被害人。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被告人謝凡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款項後拒不歸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凡聰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法院還認爲,被告人謝凡聰對其行爲性質雖提出不同辯解,但其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案件的事實,屬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謝凡聰所提無罪辯解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謝凡聰一審宣判前幾天,龍水磷礦突然召開股東會,準備出售其全部股權。受訪者供圖

疑惑:被告人至少3次主動還款遭拒絕

謝凡聰家人說,拿到判決書那天是7月16日。謝凡聰表示不服,要求上訴。謝凡聰家人認爲,法院判得冤枉,他們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這個判決讓我很震驚。”謝凡聰的代理律師、北京平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拿到判決書後認爲,這是一起典型的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案件。

陳波說,謝凡聰借款的目的是爲了公司倒貸,並不存在“非法佔有”。借款到期後,謝凡聰沒有逃避、藏匿,而是積極主動聯繫被害人王某,希望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解決還款事宜,不存在詐騙的故意。

陳波說,謝凡聰以自己在龍水磷礦的股份爲王某的2000萬借債提供了質押擔保,其價值能足額清償債務。

但判決書認爲,該股權質押未辦理相關手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質押未生效。

陳波告訴上游新聞記者,股權質押一經雙方簽署協議,便產生法律效力,沒有登記,並不代表股權質押合同沒生效。

根據紫江水泥申請破產重整後的規定,如果王某申報2000萬元的債權,可以得到1018.5萬元的現金償還,剩餘欠款將以紫江水泥的股權補償,實現“債轉股”。

陳波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如果王某不同意“債轉股”,他也可以採用民事訴訟方式向謝凡聰索償,謝凡聰將以其家庭的存款、汽車、房產等補足欠款。但王某沒有,而是選擇報警。

“對方始終不肯和解,好像必須要把謝凡聰送進監獄,這是我們不能理解的。”陳波認爲,被害人的做法十分蹊蹺,從案發至今,謝家人至少3次提出不同還錢方案希望化解糾紛,但均遭到對方拒絕。

陳波說,第一次是今年2月,當時他們曾提出的方案是,800萬元現金加紫江水泥股權進行償還。第二次,陳波曾致電對方代理律師,但對方代理律師表示,必須一次性還清。第三次是一審開庭前,當時提出1000萬現金加價值600萬元人房產及龍水磷礦股權作價償還,“如果股權不要,也可以先支付錢和房,人取保後,馬上補足剩餘300多萬,但都遭到拒絕。”

庭審時,受害者代理律師也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及退賠。“我們感到蹊蹺,也特別遺憾,因爲這無助於解決問題。”陳波說。

▲龍水磷礦外景。

擔憂:被告人名下資產疑似將賤賣

值得玩味的是,謝凡聰一審宣判前幾天,龍水磷礦突然召開股東會,準備出售龍水磷礦的所有股權。

貴州開陽縣的政府工作人員曾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由於謝凡聰被關押,龍水磷礦的任何事宜將被擱置。陳波也認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龍水磷礦必須由全體合夥人簽字才能出售。其中謝凡聰佔股27%(之前是49%),如果謝凡聰不簽字,該磷礦是不能出售的,否則涉嫌刑事犯罪。??

謝凡聰家人及其代理律師均認爲,一直被擱置的問題,在謝案即將宣判前突然被人提出,其過程十分蹊蹺。

上游新聞記者從謝凡聰家屬處拿到一份《開陽龍水磷礦股東會決議》。當日,參會股東共6人,其中一人自稱是謝凡聰的代理人。但謝凡聰家人及其代理律師均向謝凡聰確認過,這名自稱謝凡聰的代理人,並未徵得他的同意。

此次股東會議的主題是商議龍水磷礦股權出讓等事宜。此次股東會作出決定,一致同意轉讓開陽龍水磷礦所有合夥人股權。股權處置後優先處理公司對外債務,原則上總價不低於4500萬元。

謝凡聰的代理律師陳波拿出幾年前四川一家評估公司對龍水磷礦做出的估價顯示,龍水磷礦價格至少在1億元以上。“這幾年磷礦升值了,已經不止這個價格了。”

陳波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收購者中有一家香港基金會,其背景及實際控制人不得而知,對方提出的收購價僅4500萬元,如果成交屬於賤賣。

陳波認爲,如果謝凡聰名下資產再被賤賣,按照法院一審判決,謝凡聰面臨的不僅是坐牢,其名下的紫江水泥、龍水磷礦的股權及其他資產,也有可能被人“喫掉”。

除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訴外,謝家人已明確告知龍水磷礦其他股東,不同意龍水磷礦被收購方案。

陳波希望,二審法院能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區分民事糾紛和犯罪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不能因爲經營活動中一些小瑕疵和不規範行爲,讓民事糾紛變爲刑事案件,讓民營企業主蒙冤。

郭傑吉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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