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地产总体调控目标要求,做好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像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房[2018]474号)文件要求,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未进行商品房价格备案、未明码标价的所有预(销)售商品住房,严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严格控制房价上涨,对未进行价格备案、未明码标价的所有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在售项目的预(销)售商品住房网签业务,预(销)售商品住房项目企业务必于10月20日前到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未备案房源不得销售。

二、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项目,在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时,一并申请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三、所有在售楼盘要将本通知内容在售楼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销售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信息按照规定在售楼部公示。

四、此通知下发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销售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停止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停办网签业务、停止商品住房销售;情节严重的,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30日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审稿主任:郝连峰

值班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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