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達成的約定,那麼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是怎樣的?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又是怎樣的呢?

網友諮詢:

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是否有效?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龔生超律師解答:

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當作有效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龔生超律師解析:

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達成的約定,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的內容合法,雙方一經簽字,協議便生效。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約定類似於國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在我國婚姻家庭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將婚內財產作一個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對婚前財產、婚後雙方收入、婚後雙方債權及債務都有一個說明,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龔生超律師補充:

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1、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關於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製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內財產協議成立並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2、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於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纔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爲條件,關於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爲第三人曾經是夫婚內財產協議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龔生超律師總結: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各位需要籤婚內財產協議的,可以看自己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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