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慶修訂天然氣管理條例,以後安裝天然氣不用繳初裝費了

9月27日上午,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召開。會上,《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據悉,修訂草案主要包括天然氣的規劃建設與供氣保障、經營管理與服務規範、使用規範與器具管理、設施保護與安全管理等內容。

據介紹,重慶現行的《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於1998年頒佈、2006年修訂,對保障重慶天然氣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改善市民生活品質,規範天然氣行業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着上位法的施行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諸如設置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定點審批、徵收用氣初裝費等相關規定已與國家和我市有關新規定、新要求出現了不一致。相關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企業經營責任、服務行爲需要進一步強化、規範,因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細化了天然氣發展規劃編制主體和內容、審批程序和要求,強調了天然氣建設工程要符合天然氣發展規劃和相關建設要求,強化了天然氣管道建設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的安全規定,明確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天然氣供應企業、經營企業在天然氣供應保障中的責任分工、應對措施,按照當前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精神,刪除了徵收用氣初裝費的規定

據瞭解,用氣初裝費是依據現行條例收取的天然氣設施建設工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天然氣調壓箱及其前端的市政天然氣輸氣管道、門站、儲配站、調壓站等與生產運行直接相關的設施設備等天然氣工程建設、改造。按照當前國家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精神,修訂草案中刪除了徵收用氣初裝費內容。

修訂草案在天然氣設施建設審批方面也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定點審批,規範了相關建設程序和要求。

此外,修訂草案還從加強經營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營企業服務質量、保障用氣安全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如補充了經營企業不得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禁止性行爲,細化了天然氣用戶用氣行爲規範,明確了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通風不良的用氣場所,應當按國家標準設置天然氣泄漏報警裝置、安全自閉閥等安全設施等。

來源:重慶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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