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由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主辦的“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期間還公佈了由環境商會牽頭會員企業參與起草的四份提案和議案初稿。其中《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水務服務費用支付的議案》,擬通過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人大會議。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水務服務費用支付的議案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拖欠自來水費和污水處理費的現象,有些甚至拖欠長達數年,應付賬款拖欠導致環保行業企業財務負擔沉重,降低了企業償付能力,拖累水務行業財務風險增加。

一是影響了污水處理設施的長期達標運營。環保投入不足使污染治理設備得不到及時養護和維修而逐漸損壞,導致污水超標排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有些污水處理廠甚至停運,比如西安周至縣污水處理管理中心由於長期收不到污水處理費,無力繳納電費被當地電力局斷電。水務企業更難以隨着環境標準加嚴而增加必要的提標改造支出,污泥也無法得到安全處置。

二是拖累水務企業倒閉。比如福建明溪匯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爲明溪縣政府提供污水垃圾處理服務。自2010年正式運營五年以來,當地政府未按協議支付垃圾和污水處理費高達1300萬元,又不協助法院履行裁定。企業依靠自行借貸維持設施運營,後因欠款被迫拍賣污水廠。

三是遏制了水務行業的再投資發展需求。水處理設施投資運營及環境工程承包業務需要巨量初始資金投入,回款期限相對較長等導致企業資產負債率較高,與社會供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需求形成突出矛盾。

按照《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和國家發改委《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119號)等政策,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城市污水處理費一般被列入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但是,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裁決中,即使地方政府違約在先拖欠處理費,企業也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不允許未經環保部門批准而擅自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水務企業即使存在財務困難,也不能停運和超標排放,只能自行墊資維持設施的基本運轉,且缺少有效措施向相關政府部門清繳欠款。

目前,水務行業被欠費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是由於我國水務市場由買方佔據主導地位,地方主管部門掌握話語權和定價權,多數企業爲了維護良好政府關係,擴大市場佔有率,採用賒銷方式提供公共水務產品和服務,導致環境行業應收賬款大量增加,資金長期被地方部門無償佔用。

二是地方政府收入大幅下跌,污水處理服務費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或額度嚴重不足。我國污水處理費用呈現普遍的收支倒掛,平均污水處理成本約1.0~1.2元/噸,社會污水處理費收入約爲0.8~1.0元/噸,即多數省市還有一部分資金缺口尚需地方財政彌補。比如,2017年河南安陽市自來水代收5514萬元,需支出污水處理費13500萬元、污泥處理費600萬元,缺口達8586萬元。

當前,地方財政收入銳減支付能力嚴重不足,維持一般性預算開支已難以爲繼,污水處理費更是無睱顧及。例如,受東北經濟斷崖式下跌影響,遼寧鐵嶺財政收入由2014年94.3億降至2016年42億,截止2017年已拖欠水務服務費用8815萬元。同時,部分地方污水處理服務費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或額度嚴重不足。比如,鐵嶺市財政預算支出,是以收取的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扣除收繳成本後的餘額爲準,用於支付水務企業污水服務費用。其2017年度此項費用的預算支出不足千萬,尚有超過4千萬元的應付賬款沒有資金來源。開原市、清河區則在年度預算中完全沒有考慮污水處理服務費列支,全部爲預算外資金安排,必須每次向當地領導報批才能支付。

此外,地方政府對於歷史遺留欠款問題,債務償還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解決問題的積極性。水務項目運營期通常長達1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換屆或更換領導後,對前任政府的政策執行不連貫甚至不予承認。相當比例的水費和污水處理費無法收回,直至成爲企業壞賬。

三是社會收費機制不健全。首先,社會收費標準和收繳率低。根據發改價格[2015]119號規定,2016年底前,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有的縣城鄉鎮未明確污水排放量、單位和收費標準,造成實際收取費用遠遠低於應收費用。其次,應收盡收工作不到位。很多縣城和建制鎮的應繳單位沒有收取,居民污水處理費收繳率低甚至沒有收費。比如遼寧葫蘆島市建昌縣污水管理處2015年實收291個排污單位共356860元,2016年實際收取88個排污單位共309160元,而居民污水處理費已經兩年未收。另外,存在個別企業惡意拖欠現象。有些地方企業有自備水廠,以企業經營困難和虧損爲由推託,拖欠或截留污水處理費。

爲了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水環境治理和質量改善,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中央轉移支付和地方財政支付監督。依據全國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分類設立不同的中央、省、市財政分擔機制。對於地方政府拖欠的環境基礎設施服務費用,在未來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中直接予以劃拔扣減。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代徵費用全額上繳地方財政後,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避免挪用和截流。制定公共供水和污水處理費用的追繳程序和管理辦法,支持環境服務企業以法律爲依據追繳欠款。明確償還期限和方式,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在限定期限內支付環境基礎設施服務費用。通過網絡、報紙等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工具,公佈欠費地方政府名單。

2、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繳。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徵收。對於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於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杜絕“協議收費”和“定額收費”行爲。

3、環境設施運營支付情況納入環保督察問責範圍。對於長期拖欠環境服務費用的地方政府主管領導,政績考評時應限制升遷調動。加快制定和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將環境設施達標情況、實際污染物減排量等績效考覈情況,與各級政府獎勵性補貼政策掛鉤。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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