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3,520,13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16.5586%。\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東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出席會議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及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爲413,1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0.0554%。

"\u003Cp\u003E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重要提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 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本次股東大會於2019年7月23日下午三時在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北區彩虹科技大廈公司601會議室召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代)吳遠亮先生主持,會期半天。會議採取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3,520,13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16.5586%。\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23,107,038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16.5032%。\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網絡投票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9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爲413,1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0.0554%。\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東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出席會議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及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爲413,1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比率爲0.0554%。\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現場會議。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議案的審議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非累積投票議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形成如下決議:\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關於終止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並將剩餘募集資金及利息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審議結果:通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表決結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律師見證的情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次股東大會經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爲: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四、備查文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特此公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7月24日\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699798938827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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