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18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中就事故处理中简易程序适用有关要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范围的扩充内容,以及有关书籍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解读释义文章的有关内容,法条痴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注意十个方面的问题。

因为篇幅的原因,该文共分为三篇,如果有需要的朋友,请连续查看,该文是第三篇。

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时有几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八是,对于当事人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身份进行核实,甚至于检验鉴定的,或者涉及公安机关的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其他比较敏感、可能引发信访、舆情事件的事故,应当慎重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0条规定,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并在《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其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和表达且有签字能力的,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共同签字;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或者无签字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还有一些如盲聋哑等需要提供翻译人员的,也轻易不要用简易程序。

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时有几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九是,死亡事故、伤人事故(除轻微伤适用时有特殊要求外),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头部或者胸腹部等身体重要部位轻微损伤的事故,应当慎重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要用,则应当加强调查取证,防止未来出现的伤情恶化,复核或者被认定为程序适用错误。

⑴.关于轻微伤问题,应该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1.1对于以原性损伤及其并发病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原则是,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后果为辅,综合鉴定。4.2原发性损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对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在损伤后90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3损伤为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当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二者作用相当的,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时有几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⑵.一般情况下,办案民警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就可以简单地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判断的风险非常大,所以,希望办案民警最好是参照医院病情证明以及当事方自愿的情况下使用简易程序。但有人受伤的事故使用简易程序仍然有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处理老年人、小孩以及有特殊体质等特殊人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⑶.遇到有当事人受伤的情形,即便是轻微伤,甚至于其中一方的某个当事人声称自己可能受了伤的话,如果事故处理民警要想使用简易程序的话,就得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就不能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9条,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警应当在《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

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时有几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十是,在事故认定书上一定要记录好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7条和第28条,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名的,共同请求调解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拒收的,都应当将相关情况在《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这既是一种工作流程,更是事故处理民警已经向当事人告知的权利的证明。比如,对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到场参与处理的情况记载;不通晓当地语言人的翻译人员的情况记载;有人员受伤的事故中,如果因为当事人伤势轻微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要求各方当事人明确地写上“XXX伤势轻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XXX,X年X月X日。”对事实或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是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自然也不应该适用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

该文共有三篇,此是法条痴的第(三)篇,如果想了解全部观点,请向前查看。

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时有几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主要观点来源于:

⑴.徐毅刚等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出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⑵.2018年5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⑶.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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