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2018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46號令)》中就事故處理中簡易程序適用有關要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危險駕駛罪範圍的擴充內容,以及有關書籍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解讀釋義文章的有關內容,法條癡認爲,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注意十個方面的問題。

因爲篇幅的原因,該文共分爲三篇,如果有需要的朋友,請連續查看,該文是第三篇。

新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簡易程序,適用時有幾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

八是,對於當事人一方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對身份進行覈實,甚至於檢驗鑑定的,或者涉及公安機關的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其他比較敏感、可能引發信訪、輿情事件的事故,應當慎重適用簡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30條規定,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爲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並在《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記錄其身份信息。當事人能夠正確理解和表達且有簽字能力的,由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共同簽字;當事人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或者無簽字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簽字。還有一些如盲聾啞等需要提供翻譯人員的,也輕易不要用簡易程序。

新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簡易程序,適用時有幾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

九是,死亡事故、傷人事故(除輕微傷適用時有特殊要求外),絕對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頭部或者胸腹部等身體重要部位輕微損傷的事故,應當慎重適用簡易程序。如果要用,則應當加強調查取證,防止未來出現的傷情惡化,複覈或者被認定爲程序適用錯誤。

⑴.關於輕微傷問題,應該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定義爲: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1.1對於以原性損傷及其併發病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原則是,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後果爲輔,綜合鑑定。4.2原發性損傷,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對容貌損害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在損傷後90日後進行鑑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4.3損傷爲主要作用,既往傷/病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當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二者作用相當的,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當降低損傷程度等級;損傷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新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簡易程序,適用時有幾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

⑵.一般情況下,辦案民警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就可以簡單地作出判斷,但是這種判斷的風險非常大,所以,希望辦案民警最好是參照醫院病情證明以及當事方自願的情況下使用簡易程序。但有人受傷的事故使用簡易程序仍然有很大的風險,特別是在處理老年人、小孩以及有特殊體質等特殊人羣的時候要特別注意。

⑶.遇到有當事人受傷的情形,即便是輕微傷,甚至於其中一方的某個當事人聲稱自己可能受了傷的話,如果事故處理民警要想使用簡易程序的話,就得要徵得各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就不能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29條,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警應當在《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予以記錄,並由各方當事人簽名。

新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簡易程序,適用時有幾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

十是,在事故認定書上一定要記錄好相關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27條和第28條,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名的,共同請求調解或者不同意調解的,或者拒收的,都應當將相關情況在《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予以記錄,這既是一種工作流程,更是事故處理民警已經向當事人告知的權利的證明。比如,對於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其監護人到場參與處理的情況記載;不通曉當地語言人的翻譯人員的情況記載;有人員受傷的事故中,如果因爲當事人傷勢輕微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要求各方當事人明確地寫上“XXX傷勢輕微,同意適用簡易程序,XXX,X年X月X日。”對事實或成因無法查清的事故,是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自然也不應該適用用簡易程序來進行處理。

該文共有三篇,此是法條癡的第(三)篇,如果想了解全部觀點,請向前查看。

新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簡易程序,適用時有幾個不能被忽視的問題

主要觀點來源於:

⑴.徐毅剛等編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新論(第二版)》,出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

⑵.2018年5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⑶.楊潤凱編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與案卷製作規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羣衆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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