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難以做大做強、國際競爭力較弱,是法國近年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爲解決這些問題,法國起草了新法案《推動企業增長與轉型行動計劃》,如能全面推行,有望在2025年前提高法國國內生產總值0.3個百分點,長期來看增幅甚至可達1個百分點

  ◆法案中的一些舉措頗具啓示意義,可爲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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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求解中小企業競爭乏力難題

  文/《瞭望》新聞週刊駐巴黎記者 韓冰 應強

  難以做大做強、國際競爭力較弱,是法國近年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爲此,法國經濟和財政部(以下簡稱“法國經濟部”)從2017年10月起,經兩輪對政商界人士和公衆的諮詢,起草了《推動企業增長與轉型行動計劃》法案,並於今年9月5日提交國民議會進行審議。新法案擬從減輕社保負擔、簡化司法和行政程序、鼓勵公職人員創新等多個方面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據法國媒體報道,法案可能會於2019年上半年獲得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通過。

  法國經濟部測算,這一法案如能全面推行,法國國內生產總值有望在2025年前提高0.3個百分點,長期看增幅甚至可達1個百分點。

  競爭力弱原因多

  根據法國國家統計和經濟研究所的定義,法國的中小企業是指人數在10~249之間且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的企業,規模比中小企業高一個級別的被稱爲中型企業,人數在250~4999之間且年營業額不超過15億歐元。法國經濟部日前在公開資料中指出,近年來法國中小企業發展出現兩個突出問題:一是做大做強的企業較少,二是國際競爭力較弱。

  法國經濟部認爲,社保負擔較重、司法規定繁瑣、行政手續複雜等,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癥結所在。如,按照目前法律規定,中小企業給員工分紅時,需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分紅金額的20%、16%或8%的比例額外繳納一筆社保費用,這筆費用被稱爲“福利稅”。事實表明,這種福利稅限制了企業向員工進行分紅的意願,不利於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再如,法國中小企業破產清算的司法程序平均長達2年半,有調查表明近7成民衆認爲法律沒有給企業家們足夠的犯錯機會;法律中關於中小企業人數的“門檻”規定多達199個,給企業增加員工造成諸多不便。此外,個體手工業者開辦企業前必須接受一個月的培訓,所有相關費用加起來達到1000歐元……

  “減”“簡”並舉

  新法案提出多個具體舉措爲中小企業“鬆綁”。

  取消中小企業社保方面的“福利稅”,以鼓勵企業給員工分紅、提高員工待遇,節省的稅收支出又有利於中小企業資金流轉。

  簡化破產清算程序,計劃將破產清算程序平均耗時縮短至1年,最長不超過15個月,並且將原來僅適用於員工不超過1人、年營業額30萬歐元以下的特別破產清算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員工不足5人的企業,這意味着很多小微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將縮短到6~9個月。

  簡化相關“門檻”規定。一方面,取消10人、25人、100人等多個級別的企業門檻,又規定即使企業發展壯大、人數增長跨過一定門檻,也可以享有5年過渡期,只有連續5年企業人數跨過門檻後,才適用相關規定。這意味着企業發展將享有更多自由空間,無需再過於頻繁地按照法律規定調整自己,在增僱員工時不會再束手束腳。

  簡化創業手續,取消個體手工業者創辦企業必須接受一個月培訓的規定,需繳納的各項費用預計從原來的1000歐元下降到250歐元;政府還將設立網上平臺,創業者以後在網上就能完成開辦企業的所有手續。

  爲改善中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這一法案還規定,將在每個法國大區都設立出口服務統一櫃臺和爲企業出口提供諮詢服務的網上平臺,負責面向海外推廣中小企業的法國商務投資署將進行精簡以提高效率等等。

  重點扶持高科技初創企業

  除上述措施外,這一法案還將加強對高科技類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如設立額度達100億歐元的“創新和工業基金”,用於扶持人工智能、納米技術、電力儲存等高精尖領域的企業。

  法國經濟部介紹,這一基金已於今年1月設立,法國政府2017年下半年通過出售法國第二大汽車製造商雷諾、能源管理集團ENGIE、法國電力公司以及軍工集團泰雷茲公司(Thales)等企業中的國有股份爲這一基金募集資金,今後還將通過出售法國博彩集團、巴黎機場集團等企業中的國有股份來充實這一基金。法國經濟部預計,這一基金年盈利爲2億~2.5億歐元,其中7000萬歐元通過法國公共投資銀行用於支持機器人制造、電力儲存等所謂的“深科技”初創企業,其餘約1.4億歐元用於支持人工智能、納米技術等所謂的“顛覆性創新”企業。

  值得一提的是,該法案明確提出在戰略性行業加強對外來投資的監管,一是將外來投資事先審查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半導體、無人機、航空航天、人工智能、機器人、網絡安全、大數據存儲等行業,二是加強法國經濟部長對禁止和處罰違規投資的權力。

  此外,針對目前公共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創業較少的現象,這一法案還提出,爲鼓勵這部分人羣創業,將允許他們把一半的工作時間投入到自己創設的企業中,如果他們創辦的企業因效益好、創新能力強等原因被公共機構收購,自己還可以保留小部分股份。LW

  刊於《瞭望》2018年第40-41期

  總監製| 王磊

  監 制 | 潘燕

  編 輯 | 喻千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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