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1 09:21 | 紹興晚報

在海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兩人被判刑並賠償國家損失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3月8日,上虞區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高某、胡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爲上虞區首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根據公訴人指控,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夥同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虞海塗蘆葦叢內,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鴞形目動物1只。隨後,動物被高某殺害。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高某、胡某某通過人工挖塘、設置夾網、媒頭鴨誘捕的方式,在上虞海塗蘆葦叢內非法狩獵野生鳥類10多隻。

高某和胡某某在法庭上均表示,對自己的行爲十分後悔。高某平時在一家機械租賃公司上班,出於好奇貪玩,來上虞海塗抓捕野鴨。而胡某某自稱,抓捕野鴨只是爲了排遣苦悶。因爲貓頭鷹影響抓捕野鴨,高某還和胡某某合作抓捕貓頭鷹。由於一人無法豎立黏網,高某讓胡某某幫助扶杆子。高某抓獲了貓頭鷹後,將其殺害,並將其送給患頭痛病的親戚食用。

法院判定,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判令兩人賠償國家資源損失1.5萬元,並在區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原標題《在上虞海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兩人被判刑,還要賠償國家損失》,原作者杜靜靜。編輯陶東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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