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此種危急的情勢,雖說是太子丹和荊軻的膽大包天所造就,卻也與秦國的法律和法制不無關係。(《史記·刺客列傳》)沒有秦王的詔召,咸陽宮的衛兵們是絕對不敢主動上殿擊殺荊軻的,殿上的羣臣也絕對沒有人敢暫代秦王召衛兵上殿,因爲法律說得很清楚,“非有(秦王)詔召不得上”。

"\u003C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right\"\u003E 謝紅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戰國)墨 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u003Cstrong\u003E“典冠者加衣受罰”的法律邏輯\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韓非子·二柄》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大概意思是負責給韓昭侯戴帽子的侍從出於好心給韓昭侯加了件衣服,結果被韓昭侯懲罰。韓非認爲,韓昭侯之所以懲罰給自己加衣服的典冠侍從,是因爲他的行爲超越了自己“典冠”的職守,而超越職守的危害,甚於一時受寒。\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當然,這極可能只是韓非自己虛構的一個事例。韓非虛構這個事例的目的,在於論證“臣不得越官而有功”的觀點。韓非認爲,爲人臣者,在任何時候都應當忠於職守,謹守分寸,在自己的法定職守內做出了成績,才應當被獎賞;超出自己的職守做事,就算做出了成績也應當被罰。無獨有偶,法家的其他代表性人物和著作也持類似觀點,申不害有“治不逾官”(《韓非子·定法》)的說法,慎子有“有司以死守法”(《慎子·佚文》)、“忠不得過職,而職不得過官”(《慎子·知忠》)的表述,《管子》宣稱:“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理由是:“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羣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管子·任法》)意思是如果獎賞不守法令但做出成績的人、懲罰嚴守法令因而致使有所損失的人,則羣臣百姓必然不把法律當回事,進而以公利爲口實隨意超越職守,譭棄法律,假公濟私。要言之,法制的統一、穩定和普遍效力,遠比突破法令、超越職守而積極作爲可能帶來的一時功利重要,這就是“典冠者加衣受罰”背後的法律邏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這一法律邏輯凸顯出法家對形式法治的極度強調和追求。正如學界前賢指出,“法之必行”是法家“法治”的要義,“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管子·任法》)“雖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管子·法法》)不僅如此,法家對“法之必行”的強調還帶有極端化的色彩。雖說守法是人應盡的義務、違法越職而受罰是應有的後果,動輒“以死守法”、“罪死”,卻不免讓人毛骨悚然。當然,“極而論之”的論證方式是春秋戰國時期子書的共同特徵,不唯法家如此,但或許這就是法家的真實想法:法律的權威和效力應當用生命去捍衛,守法就算付出生命的代價也是應當的。不過,在尊君抑臣的法家尤其是“剛戾自用,貪於權勢”的秦王嬴政來看,應當爲守法付出生命代價的,只能是臣民,而絕不包括君主本人。然而,公元前227年在秦國宮殿上發生的一起刺殺事件,卻讓秦王嬴政本人差點因爲他臣下的嚴格守法而付出生命的代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u003Cstrong\u003E“荊軻刺秦王”的法律困境\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公元前227年,秦國咸陽宮迎來了一位不一般的使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他身懷刺秦王、存諸侯之大計,卻僞裝成奉命投降的使者;他胸懷“一去不復返”的膽略勇氣,卻表現得如同膽怯畏縮的山野鄙夫;他攜帶着代表燕國土地的地圖,裏面卻深藏一把淬了劇毒的徐夫人匕首。獻圖、發圖、圖窮、匕首現,荊軻手持匕首刺向秦王,秦王奮力掙脫逃跑,荊軻在後面緊追不捨,情勢千鈞一髮。自商鞅變法以來,秦王的宮殿上只怕從未有過如此悖逆亂法之事;自登基爲王以來,秦王嬴政的生命只怕從未受到過如此近在咫尺的威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此種危急的情勢,雖說是太子丹和荊軻的膽大包天所造就,卻也與秦國的法律和法制不無關係。蓋當荊軻刺秦王之時,秦王的宮殿之上,尚有許多參加朝會的大臣,宮殿之下,尚有衆多衛兵,並非荊軻與秦王兩人間的對決。然而,“秦法,羣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諸郎中執兵皆陳殿下,非有詔召不得上”。(《史記·刺客列傳》)羣臣手無寸鐵,即使想幫忙,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卒惶急,無以擊軻,而以手共搏之”。(《史記·刺客列傳》)宮殿下的衛兵們倒是手執兵器,但依秦法,沒有秦王的詔召,他們一概不得上殿,而當時秦王被荊軻急追,來不及或者是一時忘了召衛兵上殿,“方急時,不及召下兵”。(《史記·刺客列傳》)沒有秦王的詔召,咸陽宮的衛兵們是絕對不敢主動上殿擊殺荊軻的,殿上的羣臣也絕對沒有人敢暫代秦王召衛兵上殿,因爲法律說得很清楚,“非有(秦王)詔召不得上”。自商鞅變法以來,嚴酷、剛性成爲秦國法制的特徵,法家文化深深地滲入秦國這片土地,將秦人塑造成尊敬法律、畏懼法律、無條件守法的理性人。咸陽宮的羣臣和衛兵很清楚,如果他們主動上殿(或召衛兵上殿),即使能成功擊殺荊軻,立下救主大功,也必然是死路一條,因爲這屬於不從王令、越職而有功,在法家文化和秦國法制的氛圍中,是死罪,“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爲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爲虧法。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書·賞刑》)因此,對咸陽宮的羣臣和衛兵來說,死守“非有詔召不得上”的法令,是最符合他們個人利益的選擇,也是他們最熟悉和習慣的選擇。然而諷刺的是,死守法令卻導致“荊軻逐秦王,秦王環柱而走”的困境,秦王的生命遭受前所未有的威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慶幸的是,這一困境並未一直持續,秦王最終還是奮力拔出了卡在劍鞘中的長劍,砍傷並殺死了荊軻。但是,如果秦王一直沒能拔出長劍,如果荊軻的身手能更爲敏捷些,在秦王拔出長劍之前追上秦王,則歷史至少要部分被改寫,秦王嬴政將再也沒有機會成爲秦始皇,而是成爲有史以來第一位因臣下嚴格守法而丟失性命的君主。雖然,真實的歷史沒有如果,但歷史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造成這種可能性的因素一直沒有被消除,則類似的可能性必然在之後的歷史進程中再次出現,並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從可能變爲真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u003Cstrong\u003E 陳勝首義的法律動因\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時間到了秦二世元年七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此時,雄才大略卻又苛政虐民的始皇帝已經過世,繼位的是荒淫殘暴卻又愚而無智的二世,他“誅大臣及諸公子”,(《史記·秦始皇本紀》)致使宗室人心惶惶,大臣離心離德,他“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於是“賦斂日重,戊徭無已”。(《史記·李斯列傳》)人民不堪其苦,然而,秦朝的國力仍然堪稱強盛,秦軍仍是天下無敵之雄師,人民的普遍不滿要轉化爲實際反抗秦王朝的行動,需要一點星星之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這一星星之火,首先點燃在一隊前往漁陽的戊卒中。點燃它的,表面上看是一個叫陳勝的人,實際上卻是秦王朝過分嚴酷、僵化的法律和法制。誠然,陳勝早有鴻鵠之志,或許這就是他期待已久的機會,但是,集體行動並非易事,要煽動一大羣心雖有不滿卻長年生活在秦帝國積威之下的順民反抗,談何容易?然而,秦國的法律和法制卻在此時爲陳勝送上了神助攻:“失期,法皆斬。”(《史記·陳涉世家》)由於不可抗的自然事件導致的失期,法律卻不分青紅皁白要戊卒們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是何等嚴酷及不通情理的法律!一個“皆斬”,斷送了戊卒們活命的最後希望,給了陳勝鼓動他們奮起反抗的絕佳理由。\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或許,如果負責押送的將尉能夠靈活處置,比如作出向上級申明實情、請求毋斬的保證,陳勝鼓動戊卒反抗成功的幾率就要下降許多,如果再有擒賊擒王的先發制人的行動,這場暴動也許就能夠避免,秦王朝即使最終不能免於覆亡,至少不會因爲這場具有相當偶然性的事變而崩塌乃至覆亡。但是,在“臣不得越官而有功”的法制文化氛圍中,負責押送的將尉絕對不敢做靈活處理,因爲這就屬於“越官”,屬於“行義以成榮”,(《韓非子·八經》)無論結果如何,他們都將被認定有罪,遭受嚴厲懲罰。這並非沒有先例,據《張家山漢簡·奏獻書》記載,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攸縣的縣令就因建議對戰敗的士兵“不以法論”而被認定犯“篡遂縱囚、死罪囚”之罪,“耐爲鬼薪”。可想而知,面對如此嚴酷剛性的法制,負責押送的將尉無能爲力,也不敢靈活處置,而戊卒們在走投無路之時,唯有在陳勝的帶領下揭竿而起。過分嚴酷、剛性而缺乏變通的法制,在暴政的共同作用下,不經意間引燃了覆滅秦王朝的星星之火。這一次,秦王朝沒有荊軻行刺時的秦王嬴政那麼幸運,它的敵人成功地把握住了機會;這一次,歷史的可能性再次出現,並演變成真實的歷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秦興於“法治”,某種程度上卻又亡於其“法治”的僵化。秦人把形式法治當成法治的全部,並且以極端片面化、機械化的方式理解和實施形式法治;秦人認爲法律得到實施的形式正義就是正義的實現,完全不顧個案中具體的正義實現與否、當事人有無從法律的實施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也啓示着我們:“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晉書·刑法志》)無論如何,法治都不應是機械固守法條的法條主義,而是形式正義和個案正義的統一、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結合,這就要求立法者制定出良善正義之良法,要求司法過程中法官在懂法、守法的前提下貫通理法,靈活用法。如此,法治纔會是真正有權威、有尊嚴、有長久生命力的法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74117206602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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