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各个历史年代,对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处以极刑“死刑”。可是从来没有“判决之后,立即处死”的案例。

我国从明朝开始就有了相对完善的“死刑”处死程序。“斩立决”和“秋后问斩”。其实现行法律与之有衔接和关联。

”斩立决”与当前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差不多。但是都有一个“复核”程序,现在是最高院,过去“刑部或者是皇帝”。也没有立刻午时三刻,就地正法一说,而且全国集中在秋天执行死刑。

过去的“秋后问斩”:与当代的上诉有些相似但又不同。古代是县到府(州),再到省级,比当代还要多一级,有可能上报京城,是四级审核才能“砍头”。过去是“马传递”,有些案子今年春天判的,秋天还没走完程序,到明年秋天才能执行,所以“秋后问斩”——我们的先祖们很聪明和智慧吧!

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敬畏一样的。对罪大恶极者也要慎之又慎才能施以极刑。

我国《刑诉法》规定:死刑三级审核制,中院审判,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核准后,当最高院的“死刑核准书”,送到被执行人手里“签字画画”后,七日内就执行了,速度比古代快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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