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张克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临行前安排罪犯会见了亲属,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平与被害人杨某某(殁年37岁)均系某公司员工,张克平业务归杨某某管理。

2021年9月,经该公司研究对张克平工作范围进行调整。张克平认为杨某某对其工作调整影响其业绩,对杨某某心生怨恨意图报复。

2022年8月3日16时49分许,张克平参加宴会期间收到杨某某发送的工作安排信息,心生不满。当日17时许,张克平醉酒后驾驶汽车来到公司,将单刃刀藏在衣服内进入公司二楼,趁正在组织员工开展业务培训的杨某某不备,持刀捅刺杨某某胸部等处。杨某某跑向楼下,张克平持刀追赶中继续捅刺杨某某背部、胸部等处,致杨某某被刺破心脏、肺脏大失血死亡。张克平被闻讯赶来的群众用绳索捆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张克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47.0635mg/100ml。

法院认为,罪犯张克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到单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张克平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工作上的矛盾,当众持刀捅刺被害人十数刀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

宣判后,张克平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对罪犯张克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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