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張克平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臨行前安排罪犯會見了親屬,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張克平與被害人楊某某(歿年37歲)均系某公司員工,張克平業務歸楊某某管理。

2021年9月,經該公司研究對張克平工作範圍進行調整。張克平認爲楊某某對其工作調整影響其業績,對楊某某心生怨恨意圖報復。

2022年8月3日16時49分許,張克平參加宴會期間收到楊某某發送的工作安排信息,心生不滿。當日17時許,張克平醉酒後駕駛汽車來到公司,將單刃刀藏在衣服內進入公司二樓,趁正在組織員工開展業務培訓的楊某某不備,持刀捅刺楊某某胸部等處。楊某某跑向樓下,張克平持刀追趕中繼續捅刺楊某某背部、胸部等處,致楊某某被刺破心臟、肺臟大失血死亡。張克平被聞訊趕來的羣衆用繩索捆綁,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鑑定,張克平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質量濃度爲147.0635mg/100ml。

法院認爲,罪犯張克平醉酒駕駛機動車到單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張克平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工作上的矛盾,當衆持刀捅刺被害人十數刀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實屬罪行極其嚴重。

宣判後,張克平不服提起上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覈。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覈後覈准對罪犯張克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來源: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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