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司法裁判更應做到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兼顧

重慶姐弟墜亡案,是我國近年來最具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之一。據媒體披露,本案在死刑複覈階段,辯護律師提出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複覈裁定書中逐一進行了回應。這種在裁判文書中逐一回應辯護律師意見的做法,體現出人民法院在死刑覈准程序中注重公開說理,值得肯定。

對於程序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公安人員雖扣押張波、葉誠塵手機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製作了提取及封存筆錄並全程錄音錄像,二被告人亦簽字確認,在扣押視頻中對扣押手機表示同意。二審期間,公安人員對相關行爲作出合理解釋。

至於本案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存在未聽取律師或值班律師意見,一、二審程序存在庭前會議未通知張波的辯護人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辯護律師所提意見或無相關事實、法律依據,或所涉訴訟程序雖有一定瑕疵,但不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本案的思路是:張波、葉誠塵在實體上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符合《刑法》第48條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本案辦理過程中雖有一定程序瑕疵,但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公正審判,更不影響適用死刑的結果。

關於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理論上歷來存在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衝突問題。實體正義又稱爲結果正義,即只要案件處理結論是好的,案件處理過程就沒那麼重要。程序正義又稱爲“看得見的正義”,因爲刑事案件總是處理過去的事情,辦案無法完全還原過往的事實,即在難以保證實體正義百分之百正確的情況下,應以可靠的程序設計爲中心構建刑事司法制度,以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後半段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按照該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沒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司法機關可以直接採用;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後,司法機關也可以採用。該規定即爲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對辯護律師程序辯護意見回應的具體依據。

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應是刑事訴訟價值目標的一體兩面,二者相互交融是刑事訴訟更高的價值追求。對於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司法裁判更應做到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兼顧,而如何將二者在審判實踐中融合,能體現出法官的裁判智慧。這也是能動司法的應有之義。

程序正義的理念,近年來受到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中重點就是要推進庭審實質化,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提升刑事審判工作質效。基層司法人員日漸意識到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刑事律師行業更是出現了“程序辯護”的刑辯方法,這些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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