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皮包公司僞造7國貿易合同,洛陽銀行竟沒發現被騙貸超1億元)

銀行屢發生被騙貸案,除了騙子的作案手法越來越變化多端之外,不禁要質疑銀行審覈與風控是否存在漏洞。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洛陽銀行被騙貸案的細節。犯罪分子通過僞造虛假合同、報關材料、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通過一個從未進行過國際貿易的“皮包公司”,騙取洛陽銀行貸款1.26億元。

包裝貸款平臺爲進出口貿易公司

2014年7月至12月期間,艾友澤等人以河南哈迪進出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爲艾友澤)名義與洛陽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和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協議及最高額保證、抵押合同,申請出口押匯項目貸款授信人民幣1.5億元。

而這個“河南哈迪進出口有限公司”,其實是艾友澤在2012年7月份出資2萬元通過代辦公司的中介所收購來的,公司的具體工作就是作爲貸款平臺,從未開展過進出口貿易業務。

僞造虛假合同、報關材料、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那麼,艾友澤等人是如何通過一家“皮包公司”騙到洛陽銀行1.26億貸款的呢?

艾友澤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進出口貿易公司僞造虛假的出口貿易合同,並指使洪某剛與洛陽銀行具體聯繫貸款事宜,謝江流、林某甲提供虛假報關資料,然後由洪某剛、張某華與梁涵谷將虛假合同、發票、提運單、報關單等資料提交銀行審覈,並由梁涵谷向洛陽銀行工作人員解釋國際貿易情況;在貸款授信期間,吳某琴、張某華、汪某妙等人僞造虛假財務報表、虛假審計報告等資料。

在洛陽銀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間,艾友澤、洪某剛等人隱瞞真相,以借款融資爲誘餌,騙取福建竹天下公司提供抵押物(評估價值爲人民幣2億元元)爲貸款提供擔保。

2014年10月,艾友澤指使洪某剛、吳某琴、張某華、汪某妙按照不同分工,以河南哈迪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向洛陽銀行出具與美國、法國、英國等七個國家相關公司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購銷發票、發貨的船運提單、海關報關單等相關虛假資料後,又提供中國進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信保公司)出具的發送貨物的出口信用保險單據,洛陽銀行將2063萬美元分四筆結匯爲人民幣,將約1.26億元貸款發放至河南哈迪進出口有限公司貸款賬戶。

洛陽銀行發放貸款後,艾友澤等人在中信保公司網上系統勾選國外客戶已付款選項,使中信保公司免除保證責任,吳某琴利用網銀遠程操控將貸款用於歸還他人借款及其他銀行貸款、轉入關聯公司賬戶等,貸款無任何資金用於所謂國際進出口貿易。

一審判決不服,多名被告上訴

2015年10月10日,該公司財務張某華在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根據事實和相關證人證言,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洪某剛、吳某琴、張某華、汪某妙受艾友澤指使,違反貸款、票據承兌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洪某剛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吳某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張某華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汪某妙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6萬元。

一審判決後,洪某剛、吳某琴、張某華等人對判決不服,進行上訴。

終審:一審量刑過輕,加重刑罰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複覈相關舉證資料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本案各被告人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量刑偏輕,應予糾正。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洪某剛、吳某琴、張某華及原審被告人汪某妙等人受艾友澤指使,違反貸款、票據承兌管理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洪某剛、吳某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關於抗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洪某剛等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的意見,經查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洪某剛等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該抗訴意見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

洪某剛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5萬元;吳某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5萬元;張某華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汪某妙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6萬元。

楊藝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楊藝_NBJ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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