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div\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d240284bc2c8492e8061b9eb58bc732d\" img_width=\"490\" img_height=\"554\" alt=\"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请求承担赔偿损失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inline=\"0\"\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u003E最高法院判例: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请求承担赔偿损失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郝虎余诉宝鸡市渭滨区政府行政协议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要旨】\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文书】\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行 政 裁 定 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8)最高法行再62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本院认为\u003C\u002Fstrong\u003E,郝虎余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郝虎余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无效。

"\u003Cdiv\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d240284bc2c8492e8061b9eb58bc732d\" img_width=\"490\" img_height=\"554\" alt=\"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请求承担赔偿损失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inline=\"0\"\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u003E最高法院判例: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请求承担赔偿损失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郝虎余诉宝鸡市渭滨区政府行政协议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要旨】\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请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以及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文书】\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行 政 裁 定 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8)最高法行再62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本院认为\u003C\u002Fstrong\u003E,郝虎余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郝虎余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无效;2.判令渭滨区政府恢复郝虎余房屋原状(用地面积213.57平方米,建筑面积388.37平方米);3.由第三人宝鸡市轩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委会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渭滨区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结合原审裁定和郝虎余的再审事由,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郝虎余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提起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就郝虎余的诉讼请求而言,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拆迁过渡协议》无效,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渭滨区政府恢复其房屋原状,该项诉讼请求仅是《拆迁过渡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又依附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恢复房屋原状及承担连带责任是郝虎余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所能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本案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在事实上已经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郝虎余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有效与否,均不能改变涉案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折价补偿。郝虎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有待于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郝虎余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明确,不属于一、二审法院认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396号行政裁定和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行初29号之四行政裁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指令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60995996285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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