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超时限,不予受理吃闷亏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杨某在龙信集团苏州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龙信集团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3月17日,杨某骑自行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杨某受伤,经诊断为头皮裂伤、第十胸椎压缩性骨折。当地交通巡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存在过错,但无法查证该起事故的全部事实。

2013年3月12日,杨某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院审理认定,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已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负事故全责,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13年10月8日,杨某想起自己还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于是向海门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认为,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限。一周后,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子受理决定书》。杨某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积极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除非存在不可抗力而耽误申请时间,否则超过一年申请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1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于2013年10月8日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时限。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因不可抗力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的时间是一年,一方面是便于工伤职工有充足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督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受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等来说,该条款不是义务而是一种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则由其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明确杨某的事故责任大小,但这并不妨碍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杨某等于自行放弃行使权利,致使相关工伤待遇丧失合法的依据。杨某只能承担这一不利后果。

延伸思考: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切莫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外,有的职工轻易相信用人单位的正在为其办理工伤的承诺,导致最后错过工伤认定时效,但又不能提供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最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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